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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宗实录》与《三朝要典》的编修(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杨艳秋  点击:次  时间:2001-07-1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朝要典》主要追论牵涉万历、泰昌、天启三朝的“梃击”、“红丸”、“移宫”三案,起首有霍维华论国本、妖书、之藩的奏疏,此后对“三案”依次论列,各为八卷。罗列诏令章奏,编年纪事,中间还穿插进了杨涟、左光斗等人的诏狱供状(当为捏造)。收入《三朝要典》的奏疏后多以“史臣曰”的形式加以评断,驳斥与阉党见解不合的章奏,对同党则百般褒扬。“史臣曰”在实际上一步步地将人引向对东林党的憎恶。毋庸置疑,这是“阉党”打击迫害东林党人的工具,它的编纂,开启了专修一史以助党争的先例,若将其与天启年间一系列严禁私史事件联系起来,它的出现又另有意义在内。
明代隆庆前史禁较松,但天启年间,却出现了一系列规模较大的禁史活动。天启元年(1621)三月,在光宗、神宗两朝实录尚未开始纂修之际,御史周宗健就请求将民间流传的稗官小乘“悉收其书,明为订辩,务令野史所言,合于朝之所征”,[xviii]疏入报闻,并未施行。从天启五年(1625)霍维华、杨所修请改正“三案”开始,私史之禁逐渐展开。这年四月,监生杨维修私刻的《泰昌日录》被禁毁;九月,《三朝要典》即将纂修之际,熹宗颁布谕旨:凡与“三案”相连事件,禁止私家撰著,“其传记、小说便着礼部与各抚按严加禁止。自今以后,非有部文,不许擅刻书籍,违者着辑事衙门访获,治以妖言惑众之罪。”[xix]这个诏令的颁布意味着政府不仅控制了与“三案”有关史书的撰写权,而且也控制了此类书籍的刊刻权。六年(1626)四月,由于《三朝要典》的完成,依给事中虞廷弼所请,明政府又禁行《天鉴录》、《点将录》、《初终录》、《同志录》、《石碣录》、《伪鉴录》等私修史书,并严谕:“今后凡系此等私书一见即为焚毁,毋得抄传谈说,溷乱是非,有不尊的著辑事衙门访拿治罪”;八月,广西副使曹学俭[xx]私撰的《野史纪略》被毁板,本人削籍,《明史·曹学俭传》述及此事云:“初,梃击狱兴,刘廷元辈主疯颠。学牷著《野史纪略》,直书事本末。至六年秋,学牷迁陕西副使,未行,而廷元附魏忠贤大幸,乃劾学牷私撰野史,淆乱国章,遂削籍,毁所镂板。”广西巡按御史王政新也因曾举荐过他受到牵连。贬为闲职。
天启年间禁止私自撰写神宗、光宗朝史事的原因,根源就在于与这两朝有关的“国本”、梃击”、“红丸”等事件关涉到皇室的尊严与声誉,朝廷绝不允许将此付之于私笔,任人评说。然而,由这些事件而生的猜疑、议论已众口哗然,流传宫外,统治者要消弭议论,维护统治,对“三案”进行总结是非常必要的,《三朝要典》正是明政府总结“三案”的一部著作,它统一了“三案”口径,强行规定了“三案”中的是非,朝臣的忠奸,欲图“使三朝慈孝灿然大明,天下万世无所疑惑”,”来堵塞众口。有了这样一部官修之书,《天鉴录》、《点将录》、《同志录》、《伪鉴录》等阉党用来攻讦东林的史著也被严行禁止,免得其中叙事参差,引发浮议。统治者将史学作为政争工具,由此必然导致极端化的文化专制主义。
 
四、改修本《明光宗实录》
按照孙承泽《山书》、朱国祯《皇明史概》和清代官修《明史》等史籍的记载,《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是为了附合东林党杨涟、左光斗诸人的定罪,在阉党分子黄承吴、霍维华等人的题请下进行的。而促使《明光宗实录》进行改修的最直接原因却是《三朝要典》的纂成。《三朝要典》修成后,“‘三案’中之华衮斧钺已揭于天下万世”,那么“《要典》、《实录》一语参差,则一信一疑,必滋猜谤”[xxi],因此,《光宗实录》的改修势在必行。
改修始于天启六年十月,主要由霍维华领其事,崇祯元年(1628年)三月改修完毕。进呈时,阁臣施风来请毁叶向高初修本,司礼监王体乾以“前所修亦系奉旨办理,国朝无焚实录之例”[xxii]力争,使两部《光宗实录》得以并贮皇史宬。
由于改修本《光宗实录》已经失传,我们无法了解这部改修实录的全貌。但是崇祯八年(1635年)纂修《熹宗实录》过程中,史官文震孟从内阁副本中取出经过改修的《光宗实录》校对,其中记载的肆意诋污令他义愤填膺,立即上书请求“发金匮之秘,洗石渠之秽”,这就是名动一时的《孝思无穷疏》。奏疏中摘出了改修本实录中“尤悖谬者”的五条原文,一一驳正,可以帮助了解《光宗实录》的改修情况[xxiii]。
文震孟所引述改修本《宗实录》的第一条是“争国本”事,二、三、四条都涉及“梃击”一案,第五条则与“红丸案”相关,这五条引文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评断之语。如“争国本”一事中评曰:“储宫既定,典制大明,而浮议外滋,无端蔓引,皆好事者之过”(第一条);于“梃击案”中则指王之宗断张差疯癫是捏造“谋危东宫之讼”(第二条);御史刘廷元审断张差为疯癫得神宗同意,“谳决平允”,后有人翻其案乃为“突揭构衅,徒党因以为利”(第三条);又诬东林党人争梃击一案是以张差为“奇货”,以此“居为元功”(第四条)。于“红丸”一案除肯定服药“悉出圣意”外,更攻击有人造作舆论,“群小附和,嚣然鼎沸,污蔑君父,几成晦冥之世”(第五条)。由此可见,与初修本《光宗实录》尽量减少评语不同的是,改修本以多加评断之语论列“三案”,这些代表个人、党派意志的褒贬之笔的加入,把本应据实叙事的一朝实录几乎变为党同伐异的辩争之书。改修本的这些改动是以〈三朝要典〉为蓝本的。文震孟所列的“犹为悖谬”之第一条可从《三朝要典》卷首找到一致的记述,二、三、四条与《要典》“梃击案”中的“吏臣曰”同出—一辙,第五条则契合于《要典》“红丸案”所论。初修本《光宗实录》的纂修,也是一派政治势力掌权之时,也是处厂激烈党争之际,但记述平实慎重,少有党争色彩,初修本《光宗实录》的纂修,也是一派政治势力掌权之时,也是处于激烈党争之际,但记述平实慎重,少有党争色彩,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改修本中却附从一党偏私之意,充斥了对不同政派的攻讦、诋毁。以具有最高权威的《实录》来依违另一部官修史著,这在明代历史上是仅见的。
 
 
 



[i] 《明熹宗实录》卷八,二年四月丁卯。
[ii] 《明熹宗实录》卷三,元年十二月丙寅。
[iii] 《明史》卷三O五《魏忠贤传》。
[iv]  如谢贵安先生《明实录纂修与明代政治斗争》(《武汉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傅吾康先生《明代的历史著述》(《剑桥中国明代史》第800页)所论。
[v] 叶向高《纶扉奏草》卷九《辞实录加恩疏》,台北伟文图书有限公司。
[vi]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皇史称宬》。
[vii]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一,二年四月辛巳条。
[viii]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一,二年四月辛巳条。
[ix] 《明光宗实录》卷八,元年甲戌。
[x]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皇史称宬》。
[xi]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皇史称宬》。
[xii] 朱国桢《皇明史概》卷四十六《红丸》。
[xiii]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三,三年六月庚寅。
[xiv] 李慈铭《孟学斋日记》乙集,转引自谢国桢《增订晚明史籍考》17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xv]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一,二年四月丙寅。
[xvi]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四,二年七月乙未。
[xvii] 《明熹宗实录》卷二十三,三年六月庚寅。
[xviii] 《明熹宗实录》卷八,元年三月乙酉。
[xix] 《三朝要典》卷二十四《移宫》,下册,第1383页。
[xx] 曹学俭,字能始,福建侯官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户部主事,历官南京户部郎中、广西右参议等职,万历中,闽中文风颇盛,自学俭倡之,事具《明史·文苑传》。
[xxi] 《明熹宗实录》卷七十五,六年八月丁卯。
[xxii] 孙承泽《山书》卷一
[xxiii] 以上均见《明经世文编》卷五OO文震孟《孝思无穷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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