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是罕见的合法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它有某种自治性和自治权利呢?对此学术界似乎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讨论,仅有清代宗族史研究者说到宗族具有独立性、自治性;至于村落自治,由于清代农村人口多半是聚族而居的,那么村落自治与宗族是何种关系呢?亦是学术界尚未关注的领域。
一、宗族的族内自我管理
宗族在其内部的自我管理,笔者注意到的内容是:
登记族人户口。制作“纪年簿”、族谱,记录所有男性成员、未出嫁的族女和娶进门的媳妇;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以便开展宗族活动。
组织祭祖活动。宗族的凝聚力来自祖先崇拜,这是它的基本理念,祭祀是宗族最重要的活动。为此建造祠堂,维修祖坟,举行隆重的祠祭和墓祭仪式。
制订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宗族制订族规、家范,阐述做人道理和行为规矩。规范内容广阔,职业、婚姻、伦理、交友、娱乐,皆在其中。对行为失范的人,施行精神的、肉体的、经济的惩罚。
编修族谱。族谱是宗族活动的记录,各个宗族都以定期兴修族谱为职责。修谱要筹措经费,人心要齐,要有编写人才,还要联系外迁族人,是家族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体现。
管理宗族义产。多数宗族有少量祀田,有的有较多义田、义庄田。田产出息,用作祭祀,多余的发给族人,或者专门给贫穷族人。义田除了祖宗遗留的,多系个人捐献,一经成为公产,即由宗族经营管理,与原主没有多大关系。
组织宣讲教化活动。祭祖、修谱都有教化内容,此外还有特定的宣讲仪式,由特设的讲正、讲副讲解皇家的圣谕和宗族的规约,教导子弟做孝子和顺民。
调解族人间的纠纷。在未经调解之前,族人不得自行到官府打官司,违者,不论其是非,先责其擅自告官之罪。
二、宗族的参与村落建设
在聚族而居的村落结构形态下,宗族对村落建设的作用,笔者以为表现在这些方面:
村庄选址。何处适合谋生,不仅考虑现有人口,更需要虑及日后人口增多,可否维生,因此要选择有大片农田、靠近水源的地方建立村庄。
整体规划。家族建设村落,不能说村村有规划,但是有设计的很多,其主要内容是规划主体建筑位置,街巷的区划,水源和下水道的安置。
信仰性建筑的兴建,因其种类较多,分别言之:
祖先崇拜的祠堂。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宗族商议和处理事务的所在。有的宗族不仅建有总祠,还有多个支祠。
天地崇拜的社坛。祭祀社神和土地神的地方,几乎是所有村落都有,而其规模不大。
宗教信仰的寺观。佛教寺庙的修建,在在皆有,有的宗族利用佛寺管理祖坟的族产,尤热衷于它的建设。道观亦出现在一些村落,唯不及佛寺普遍。
神灵和英雄崇拜的庙宇。历史上的名人和传说中的名人,被英雄化和神灵化,变为崇拜的对象,建立庙宇供奉。有全国性的,如关帝庙,地方性的更多,如江西人的许真人庙、徽州人的汪公庙。
文化教育类的书院、族塾、文昌阁。有条件的宗族开设蒙馆性的学塾,更有条件的则设立经学的书院,培养族中子弟。
伦理教育的牌坊。表彰孝子顺孙节妇烈女的牌坊,功名仕宦的牌坊、旗杆、匾额,还有申明亭,进行表彰和诫饬正反两方面教育。
生产类的兴修水利。疏浚河道,围堰蓄水,管理水资源利用。
服务于生产、生活的筑路修桥,建设方便行人的凉亭(路亭、茶亭)。
生活类的设施,亦有多种,分别明之:
街道。铺设路面,或土或石。
饮用水和排污。在水溪流经之处的村庄引水食用和洗用,水源不充足或利用不便的地方,私人打井之外,更凿公用井。
路灯。有的村落设有路灯,夜晚点燃。对此种设施,颇出今人意料。
村门。或建牌楼,或设亭阁,作为村落的标志。
八景。以建筑物(如祠堂、文昌阁)、植物(树林、古树)、自然与人为的景观,作为村落兴盛繁荣的象征,并具有风水观念的含义。
村落的建设,有些是个人力量进行的,可以视为与宗族共建。
三、宗族、村落与社区生活的协调
无论是独姓村、主姓村、复姓村,宗族村落与他姓宗族村落的生活协调问题,因为情况复杂,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各宗族共同管理社区寺庙道观。除了一姓独资建立的以外,各姓宗族要监督寺宇的财产管理,督察僧人道士遵守清规,必要的时候要资助寺观进行维修,保持其香火不断。
联保维护社区治安。各村落自保之外,各个村庄协作维持地方安定,在政府允许之下,建立联保组织。打更巡逻,盘查陌生人。
调解宗族间的冲突。因为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同宗族的成员间买卖借贷等因素造成的细小纠纷,多由两造双方的宗族协商调解,不成功,告到官府。至于世仇引起的械斗,是宗族间的大冲突,唯有政府处断,而且常常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民俗活动的助兴与合作。有的宗族有独特庆日,并有自身的庆祝方式,这时邻村的、本村的他姓宗族会有某种参与,表示祝贺、支持,主办宗族也表示欢迎共庆。至于地方性、全国性的节庆日,各个宗族联合,协商共庆。如元宵节的耍龙灯,全社区组织,在一个公共场所“会演”,各宗族的村落都会精心准备,以便表演出色,拔得头筹,所以这类活动多少含有竞赛性质。
社区活动中各宗族的协作,往往由各族的绅衿、族长出面,尤其是缙绅起主导作用,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有号召力和组织能力。哪一个宗族有绅衿或绅衿多,在社区就有较多的发言权和主事权,因而社区中的宗族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四、宗族自我管理与国家的让渡
宗族管理内部事务,各宗族协调社区事务,此外还涉及国家事务,或与国家相关的事务。国家有的是主动要求宗族协助的,有的则是应允宗族的请求。
政府为实现宗亲法而给予宗族的司法参与权。政府允许宗族有送审权,实行宗亲法、存留养亲法、存留承祀法,就必须明确两造的服制关系、亲长的年龄,因而需要族长出庭作证和族谱的证明。有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又要宗族协助,这就使得宗族有了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和执行过程的协助权。
政府为实现职官制度的某些内容给予宗族的协助权。官员的丁忧、起复、更名复姓、瘾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的甘结或族谱的证明。
政府为节约行政成本而给予宗族的某些民事纠纷的调解权和族人遗产的处理权。细小的民事纠纷告状到县衙,知县有时批复给宗族调解,以减少案件。无后嗣的族人,政府允许宗族为其立嗣子,继承其遗产,而其寡妻不得自行立嗣和处置财产。
一度赋予宗族处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权。杀人偿命,这是司法的铁定原则,可是清朝政府一度允许族尊根据家法,处死不肖族人,可以不必偿命抵罪。这在实际上破坏了政府司法权的完整性,所以后来将这种权力收回。
政府支持宗族为维护公共社会秩序而作出的请求。各个宗族为了维持地方正常秩序,反对形成风气的赌博、盗窃等恶行,由绅衿族长呈文,请求知府、知县干预,地方官多予批准,宗族因而将批文刻石,作为强化乡约、申明亭作用的依据。
政府支持宗族为维护公共生产秩序而作出的请求。各宗族常因水资源、林木资源的利用而发生争竞,以及夏日人们在公用溪流中裸体戏水,有伤风化,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官常常批准执行。
宗族在司法和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这些权利,有的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有的则是经过申请取得的。就政府而言,处于主动地位,自动让予也好,被动应允也好,都是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而采取的。
五、宗族、村落、自治间的关系
前面分别说明宗族在其内部,以及与村落、社区管理的关系,其治理与国家的关联,现在不妨将这三者间的关系稍加勾勒。
(1)宗族是族人村落及其社区公共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 宗族关怀族人生产的公共设施和村落的公共建筑建设,还要筹办宗族和地区的节日民俗活动,成为地方民间生活的管理者。
(2)政府主动给予宗族某些自主权利,以利于其政权的稳定。 政府让渡某些权利的原因在于:落实“移孝作忠”方针、宗亲法等政策的需要;节约行政成本,减少政府繁琐事务的麻烦;利用宗族的代表人物——乡绅协助治理民间事务,消除或减少政府与民间的隔阂;地方政府借用宗族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宗族是具有“自治性”的群体。近代意义上的自治, 系指民间自行组建的群体,以民主的原则管理其内部事务,并得到政府的承认。清代的宗族管理自身的事务和参加社区事务的处决,但它缺乏民主性,尤其是它的活动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自治程度很低,因此我们认为清代宗族具有自治成分,不是近代式的自治团体,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具有“自治性”。
(4)宗族自治性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因为有自治因素, 令宗族增强了凝聚力;宗族管理内部和社区的民间公共事务,使得贫乏的社区生活面貌有所改善;宗族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秩序,起着某种中介作用。宗族以及乡约、会馆、行会,虽然同近代民治不是一回事,却能表明民治制度在中国有历史基础,在当代也不无某种借鉴意义。
加强对清朝政治体制的研究
对于古代不同文明的政治体制类型,学术界有过一些研究。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沈原、张旅平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是运用社会学的工具与概念分析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成果。其中特别探讨了作为中央集权化官僚制帝国的典型中国,由于作者是从与世袭制王国以及其他官僚制帝国比较中看中国,并总结理论模式,对于宏观上认识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是有益处的。艾森斯塔德在该书中文版导言一方面指出:“一般来说在儒教—法家文明的基本意识形态、制度前提和政治秩序方面,特别来说在中心的结构方面,都不能引发深远的变迁。”(第12页)另一方面,作者也认为帝国体制以及封建体制都显示出最大的转型能力,即“在该体制自身之内创造出某种新的,尤其是某种更加分化类型的政治体制的最大能力”(第14页)。他最后强调,这些帝国乃是前现代政治体制中最为坚实、最为耐久的事实,使得这些帝国对于理解向现代性的转变过程具有特别的旨趣。的确,我们对于传统社会政治体制的深入了解,有助于思考现代面临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清代的政治体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首先,清朝的政治体制是传统政治体制的集大成。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发展到清代,系统而严密,十分成熟。清朝实行奏折制度,创立军机处,将“乾纲独断”的君主集权体制推向了极致;同时自汉代就提倡的“以孝治天下”在清朝发扬光大,“敬天法祖、勤政爱民”的政治纲领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研究清代的政治体制对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很有必要。
其次,清朝政治体制是满族联合蒙古族征服汉族后建立的,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大量注入了非汉民族的成分。或者说,清朝政治体制具有多民族联合的特点。满族自身在入关前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建立在八旗制度基础上的贵族政治,同时这种政治体制不断向君主集权化发展。满族入主中原后,固有的政治体制与中原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合流,贵族政治进一步面临挑战,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衰落、满族贵族不断丧失控制八旗的权力以及八旗首领权力的不断下降,突出体现了满族传统政治体制的衰落。但是贵族政治又体现着满族的政治特色,对于保持满族本位的征服民族统治是有利的,满族贵族在清代始终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清朝首崇满洲的选官制度、世爵世职制度都极具特色。而宋明以来的汉族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以科举制选官,绅士为社会基础,贵族的势力受到极大限制。满族皇帝既要摆脱传统贵族政治对君权的限制,又要限制汉族官僚体制牵制君权。同时,清朝满族统治者还要与汉族文人争夺官员的位置,满汉矛盾始终存在着。清朝的皇帝与统治民族非汉族的特点,使得任何汉族朝代皇权确立都需要的合法性问题,又加上了异民族的成分而显得更加复杂。清朝的统治自然注意到国家政治体制的民族性问题,满族壮大的过程就是不断吸收多民族成分的过程,八旗组织具有满、蒙、汉等多种民族成分,入关后清朝建立了对西北蒙古、维吾尔地区以及西藏地区的有效统治,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中央控制下的区域、民族自治。从乾隆时代编纂满、藏、蒙、维、汉《五体清文鉴》,到孙中山提出五族共和,直至今天多元一体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提法,我们看到了历史的传承,显然清朝的多民族政治体制值得深入研究。
再次,清代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变革期。这里有两层意思,一层是说晚清为传统政治体制近代化的滥觞期。光绪后期清政府实行新政,调整官制、改定刑律、编练新军、奖励实业、废科举、兴学堂,国家终于踏上了近代化之路。近年来对于清末新政的研究表明,清末新政的社会影响与历史意义是相当重要的。以前一些学者过分强调新政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面,指责改革的局限性。今天我们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新政毕竟是近代化良好的开端,其局限性属于“前进中出现的问题”。新政作为政治体制的改革,作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需要总结的东西自然很多,值得今人深入思考其中蕴涵的复杂历史内容。另一层意思是指清朝前期康雍乾时期的改革,尤其是雍正皇帝的改革。冯尔康先生在《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揭示了雍正的革新思想与改革的措施、政策等等,强调雍正改革问题的重要性。郭成康先生更指出康雍乾时期社会经济的形势给清朝带来了改革的压力,清帝提出能与才代替传统的贤与德任官标准,追求行政效率,影响了康乾盛世的形成。其实,在清朝始终存在着皇帝与官僚体制一定程度上的矛盾,甚至可以说一些皇帝在不断地“同官僚主义做斗争”。美国学者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探讨了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指出雍正皇帝想通过地方财政基础合理化以消除腐败问题。耗羡归公改革的特点是绕开正常的官僚机构渠道,通过与各省官员直接联系来处理政务,奏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耗羡归公的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必须保护地方对于火耗收入管理的自治,以确保经费的征收和分配的灵活性;二是地方政府有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但是雍正朝以后破坏了这两个条件,遂使改革最终失败,乾隆末年腐败成为清朝生存的绝对威胁。其中涉及的如何在旧体制下进行新改革,传统文化与现实问题、集权与放权、地方财政与官僚体制关系、改革与官场文化等等问题,读来令人掩卷深思。前些年美国学者孔飞力的《叫魂》(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一时被争相传阅,书中所揭示的利用叫魂案官僚机制与乾隆皇帝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也是政治体制的一些特性使然。
清朝由于是距离现代最近的一个朝代,留下来的文献汗牛充栋。特别是清朝大量行政运作形成的档案保留至今,为我们深入研究清朝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清朝档案资料的整理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康熙、雍正、乾隆、光绪等朝的奏折汇编已经出版,这些大型资料集中的奏折除去中央部院大臣以外主要是督抚藩臬道府提镇副将地方官员的,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体制内容,值得深入研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的《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记载了官制与职官两项内容,有助于了解和把握清朝的官僚制度。 加之清代会典、则例以及各种文献的存世,有条件深入研究涉及政治体制的各方面的问题。
研究清朝政治体制,需要提倡新的方法。政治学对于研究政治体制自然重要,政治学也在强调与社会学的结合,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值得注意,不仅要探讨体现政治体制的国家,也要研究权力的问题;同时要使得政治制度的研究活起来,就必须关注制约制度的思想观念,考察制度实行的情况,研究“关系”(既包括一制度与它制度相互之间的外在关系,也包括决定制度本身性质的内在关系)的制度史。当然,寻求理论方法的突破需要与扎实的实证研究相结合,制度史的许多看法应当建立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这方面的研究亟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