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有明一代所实行的实物解边,其中相当多的则是附近地区府州县的税粮解运。如果地方州县发生天灾人祸,由商人所承运的军需物资也难以转运。如弘治二年,“山西沁州连年荒歉,守御千户所官军不支俸粮者二年,不支花布者六年矣。”(注:《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戊午朔”条。这里所说的“花布”,则为棉花、布匹之意。) 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当地“布政司所贮河东运司盐银给补俸粮,每一石给银二钱五分,其冬衣布花,则给以布花银价。”(注:《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戊午朔”条。)“布花银价”的支给比例,虽未详述,但从其粮价与银价的比例关系上,大体可以看出是以当地市价来折算的。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看,明代晚期开始将盐课所折的银两解送到边方供军队使用,称为“在边籴买”制度。(见表五)
明代各盐运司盐课银分配表(单位:两) 表五
名称 解太仓银 宣镇 大同 山西 宁武 平阳 泰山香税 山东鱼课 总计
长芦 151533 30230 181773
山东 79333 17760 5550 102643
河东 1047 2877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24267
两淮 765830 675830
两浙 152129 152129
福建 29734 29734
广东 32503 16000 48503
云南 有闰38529 无闰35547 有闰38529 无闰35547
四川 71464 71464
陕西 30855,西和 漳县2059两 32914
总计 有闰1265016无闰1262035 7676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6000 5550 有闰1457786 无闰1454804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五《理财·盐课》编制。
而对盐运司来说,其盐课银直接解送到边境地区的实例,在明代文献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见表六)
明代盐课银解边例证 表六
年代 盐运司 盐银额 解银原因 奏请人 资料来源
弘治九年 河东 5000 大同备边 大同总理粮储郎中 《明孝宗实录》卷一一四“弘治九
陈一经 年六月庚子”条
正德元年 两淮 辽东50000 为市籴粮 《明武宗实录》卷十七“正德元年
大同50000 草之用 九月癸卯”条
宣府50000
宁夏40000
榆林35000
甘肃33933
正德十二年 两淮 10500 宣府缺粮 宣府巡抚 《明武宗实录》卷一四五“正德
十二年春正月丙戌条”
嘉靖元年 河东 82500 大同上纳粮草 宣府都御史李铎 《明世宗实录》卷十二“嘉请元
备用 年三月乙亥”条
嘉靖七年 两淮、两浙、长 48000 军饷告乏 宁夏巡抚 《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九“嘉请
芦、山东 七年六月甲寅”条
嘉靖十八年 两淮、两浙 29500 虏众压境 辽绥巡抚 《明世宗实录》卷二二三“嘉靖
十八年四月己亥”条
资料来源:根据《明大政纂要》、《明孝宗实录》、《明武宗实录》、《明世宗实录》编制。
而到万历年间,九边地区的盐引与银价的关系已完全确立,从边镇的角度考虑,所需要的就是银两,因此户部也就根据各边镇开中的盐引总额来计算银两总额。关于万历年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如下。(见表七)
万历初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 表七
边镇 盐引总额 银价总额 原额盐引 备注
甘肃 257950.0 139293.0 75000 主兵盐277000引,该银102150两。
延绥 208375.0 112522.5 200000 主兵盐15648.2引,该银67625.5;客兵70000引,该银29750两。
宁夏 181518.5 98020.0 108000 主兵盐196994.1引,该银81694.9两。
宣府 197675.3 106744.7 200000
大同 102340.0 55253.6 80000 主兵盐43804.8引,客兵70000引。
辽东 102040.0 55101.6 141548 主兵盐111402.1引,该银39076.1两。
固原 52411.1 28302.0 72857 主兵盐60857引,该银25371.7两。
蓟镇 67906.0 36669.2 42500 原额银13581.3两。
山西 150874.3 81472.1 120000
总计 1170215.8 713388.6 1039905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辛卯”条户部题准预开万历五年各边盐引数额的奏疏编制。表中关于“盐引总额”的统计,则根据同上书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户部题准预开万历三年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运司常股、存积盐在各边纳银价额编制。
根据上表,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蓟镇银价总额36669.2两的数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以下简称“梁书”)记为客兵盐课银13581.3两,此当为万历额数。
第二,关于宣府镇,《梁书》记为主兵145113引,该银58299.1两,盐课银为76778.6两;客兵70000引,该银26600两。这里所说的“该银”,实际上是户部直接解送的饷银,在此则一并计算。
第三,此次开中,每引银价额为0.54两。此外,在万历二年、三年各年度的开中盐引与价银收取方面,每引的价银是不同的。如在万历二年,派银总额为544987.61两,而实际派盐引总额为1434173.7引,这样,每引价银0.38两(注:关于此年度开中盐引与价银的分派统计,见《明神宗实录》卷十二“万历元年四月乙卯”条户部的题准记载。)。而到万历三年后,为提高边境地区的军饷额度,经户部题准,所开派边引871688.27引,派银471455.68两。实际开派盐分为两种价格,一是每引价银0.54两,共派盐873066.07引,而每引价银0.3两的盐,则派有1571518.9引(注:《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
由盐运司直接解送“边饷银”,实际上是与边境地区实行“市籴”的“籴买制”有直接关系(注:关于此,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关于边境地区军队以银自买粮草的所谓“籴买制”,早在明代前期就见有户部直接向边境地区运送银两的情况。至成化七年,“户部以银十万两,运五万于陕西变易,五万于榆林准折,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县或借拨,或攒运,或买办料豆各万石,谷草各一百五十万束,俱纳榆林一带仓场。”(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实际上由户部“遣官分运十六万两,仍行山西布政司,以明年分该运大同等边夏税内,预拨五万石,抵斗纳料马草五十万束。河南做此草加十万,运纳延绥。”(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在嘉靖元年户部的奏疏中说得很清楚,奏文云:“往者,夏税秋粮,法不划一。承解包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渔猎其中。顷年奏行折收召买之例,谷贱召买,谷贵折银,而官价不亏。谷贵放本色,谷贱放折色,而军世士沾惠,计无便于此者。”(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从国家的角度看,随着货币流通范围的扩大,边境地区的粮食及其他军需物品的交易活动也随之发展,这就为边境地区的“召买”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作为制度性规定,其本身的缺陷在于“本折二色未定关支月份,委官乐折支之便,召买坐废,而军饷恒苦不给。今请自元年正月为始,本折间月关支,其折色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其本色听委官召买支用。或价值太高,召买不及,每石加银二钱给之,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务足半年之用。”(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其制度上的要点如下:1. 本色、折色“间月关支”;2. 折色定价;3. 本色由朝廷委托主管官员“召买支用”;4. 确定“召买支用”的限价,即“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5. “召买支用”时必须根据边境地区的行情,“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6. 必须满足半年的军需供应。
但问题在于,由于户部严格按照定价给发在边境地区召买米粮的银两,这就意味着在边境地区的商人如果抬高粮价的话,其制度的实行就成为问题。但因制度的约束,承买粮草的官员则难以按时价购买,同时也不能不买。至万历时期,边境地区的召买制终于陷入危机。按户部覆苏酂《条陈边务》中所说:“派商召买之困,价值太减,查盘太扰。请督有司照时估酌定。”(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这里所说的“时估”,则是明代实行已久的由地方官按月向户部上报当地主要交易商品价格的制度(注:关于此制,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而对于户部而言,则因未“奉明旨”,而对以前之定制“似难更处”,只好“将本道赎银籴米,分发要口,计军千名,积米千石,一半存留,一半夏初给军,秋成抵斗还仓。”(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由此而开始在边方籴买于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