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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论纲(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从家训族规的具体内容看,它主要功能在于调节个人与家族、社会的伦常关系,以保证家族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种功能:
    (1)以孝悌之道为礼俗之本,强化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孝悌之道,是家训族规中大力提倡的内容,认为孝悌之道是与血缘关系共生的天然的人伦之道,人伦之道是宗族凝聚的粘合剂。《白虎通》在解释“族”字时说:“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孝经》将孝道视为“天之经,地之义”。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遵循这一家族伦理,虽然说无论长上还是子嗣都要受到家族伦理的约束,如宋人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为“相须之理也”。但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长幼尊卑的等级区别严格,家训族规中的孝悌之道主要强调的是下对上的孝敬,强调弟子对尊长的顺从,如清咸丰年间制订的湘阴狄氏《家规》有“入孝出弟,弟子宜然,属在梓桑,尤当恭敬。倘不孝子弟,出言无状,冒渎尊长者,带祠扑责。”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大不孝”、“大不悌”者,处罚更为严厉,如削除族籍,逐出家门,在明清时期的某些家族中甚至可能被家法处死。当然对于那些有显著孝道行为的族人,要多方奖励表彰,有的还要向朝廷申请旌表,在乡里树碑,在族谱立传。孝悌之道作为调和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团聚宗族,维持家族伦理秩序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以诚信忠厚为修身之本,模塑传统社会的理想人格。家训族规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是人格修养的内容。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士人的理想抱负,修身齐家是家族子弟向上努力的第一步,家训族规重视对家族成员的人格教育。由于习性的养成与人在成长过程接受的教育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传统家训中强调童蒙的人格教育,所谓“教妇初来,教子婴孩”,有关训子、教子、诫子、示儿的内容在古代家训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高攀龙《家训》强调教子作人的标准是“以孝弟为本,以忠义为主,以廉洁为先,以诚实为要。”诚实、忠厚、孝顺、廉洁是家族成员应具备的品格。早期教育有利于人格的完善,著名的《郑氏规范》对子孙严格要求,小儿五岁学礼,八岁入学,教学,“必以孝弟忠信为主”;规定子孙不得惑于邪说,溺于淫祀,求福于鬼神;待人接物“当务诚朴”。家族对子孙的早期教育既是为家族养育传人,同时亦为国家培养了道德之士。《郑氏规范》告诫“子孙倘有出仕者,当早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抚恤下民,实如慈母之保赤子。”要求从政的子孙忠心为国,对于行为不端的子孙,坚决清除出族,“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注: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 在这样一种家族文化的教育约束之下,家族子弟为人处事必定三思而后行,应该说有利于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忠良之士。
(3)以劝诫惩罚的礼俗规条,规范家族成员行为,补足国法。 家训族规作为一种家族性的礼俗规范,它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方式。家族成员朝夕相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家训族规对民众的约束直接而细密。它对民人的行为规范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伦理教化,使人们自觉养成具有爱敬之心,行为得体,举止合乎礼数的好子弟;二是以惩戒条例,明确要求遵循家法族规,与国法律条。在各式家训族规中无不具载奉公守法的条文,其中,特别强调税粮的完纳。民户是国家财税的来源,赋税的征纳历代都是一件棘手的事务。家族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它在催促交纳赋税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家族为了协调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在这一方面,积极配合了国家行为。在家训族规中,交赋税,急完粮的条文常处在显著的位置。明人姚舜牧《家训》在劝诫子孙时亦引谚云“若要宽,先完官。”并说“守本分,完钱粮,不要县官督责的,是好百姓。”在这种劝勉之下,人们往往不能有拖欠之心。即使有拖欠者,有的族规对此也有强制的规条,“除饬令完纳外,带祠重惩,以免效尤。”[3](P295) 这样的家训族规对于国法来说,是一个有效的补充。同时,对于赌博、偷窃、游手好闲、从事贱业者,都严厉禁止,光绪《合江李氏族谱》:“族禁六条”:一、禁当差,严禁子孙充当各色隶役,违者,“谱削其名”。二、禁为匪,族中子孙,如有犯者,“预行逐出,屏勿齿,谱削其名”。三、禁入会,禁止加入哥老会等,“族中子孙,不得听其引诱。”违者,“谱削其名”。四、禁从教,白莲、闻香等教,“皆系妖言”,不可学习、信从,“惟宜守孔孟之规,勿为邪说所诱。”违者,“谱削其名”。五、禁出家,“族中子孙,不得甘于削发、易服。”违者,“谱削其名”。六、禁自贱,优伶等诸乐户,生、旦、净、末、丑,均系下流,娼妓犹甚,“族中子孙,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贱。”违者,“谱削其名”。这六条禁规,十分符合儒家的伦理政治规范,使家族成员的行为符合地方社会、国家治安的需要。正如一部族谱自序所说:“家乘原同国法,家法章足国宪。况国法远,家法近,家法森严,自有以助国法所不及。”(注:同治十年《武陵熊氏四修族谱》卷首,《宗规十则》.)
    家法族规因为其与民人关系密切,它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教化民众、团聚宗族、联系乡里,保障地方,安定社会,服务国家的社会文化功能。在晚清社会家训族规亦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增添了相应的民主内容,以及一些文明条款,最明显的是对教育的奖励与重视。
    上述诸项是构成家族组织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家族组织存在的前提与条件。

        二、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结构民俗

    家族组织是一个活动的有机体,它要保持正常的生命状态,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各种自我调整与更新扩张活动。人们对宗族组织结构的建立与调整遵循一定的习俗惯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分家。宗族内部随着世代的延续、人口的繁衍,不断地分蘖出新的家庭。分家习俗有相对确定的模式,传统兄弟分家,一般由族长或舅父或姑夫来主持,立有分家契约,将祖产与兄弟要承担的义务公平分割。契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家族保障实行。“兄弟分家,义让为美。不得霸占,以失手足之情,而伤父母之心。有恃强攘夺者,族长查明,押号均分,照攘夺之多寡,酌量处罚。”[3](P282) 如广东洪氏宗族的分单格式如下:
    “立分关兄弟某某等,今因家务纷纭,势难总理,兄弟相商,已议妥当。爰请族老亲戚将祖父遗下产品、田地某处搭匀均分,拈阄为定,已极公平,各宜和合,照依关书,永远管业。如敢违抗,又起争端,即鸣亲族,共同攻讦。恐口无凭,立此关书,同样各执一本存据。
    立分单兄弟某某 某某 某某”[13](P110)
    这一分单只说到了财产的分割,而没有涉及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划分。按照礼法规定父母在,兄弟是不能分家的,父母亡故,弟弟未成家,也不能分家。但在明清时期民间常有“儿子娶妇,辄求分异”的事实。(注: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分居.)
    兄弟均分财产是中国传统的分家习惯,无论嫡出还是庶出都有权分得家产。
    但是晚清在一些地方,有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的资产。如陕西华阴县习惯,“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替田产,以为奉祀之用,曰祀田。盖犹宗法重大宗之风云。”华阴县还有“长子不离祖房”的习俗,如果分家时兄弟多,房子不够分配,祖屋通常分给长子。湖北竹山、京山、通山、巴东、潜江五等县也有分家时,提长房田的习惯。福建晋江民间分家析产,“长子应分双份,”即使是养子也同样得双份。福建蒲城习俗重视长子,“其分产不论家资厚薄,先抽出父母养膳,再抽长子长孙产业,名为手泽。”其他诸子均分。[14](P13~14) 由此可见在宗族社会之下,长子在分家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在家族生活中,长子也有相应的责任。比如祖先祭祀,对未成年家人的照顾等。
    (二)立族。即建立新的宗族组织。宗族总是处在不断的分蘖的过程中,随着历史的推移与家系范围的扩大,人们为了便于宗族活动的开展,一般在远祖的名号下分立宗派房支,使血缘关系亲密的宗族成员能够有效地凝聚在一起。立族通常要设立族产、建立祠堂、编修族谱,以及成立宗族管理组织。在立族的过程中有三项重要条件:一是时间,宗族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一般在始祖以下五至六代才能形成,大约在150年左右;二是人口,宗族实体需要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如果世代单传自然形成不了宗族。一般来说人口随着代际推移,呈几何级数增长,到了相应人口规模之后,自然可以立族。三是有共同的始祖,世系清楚。族人有一个共同确认的血缘祖先,始祖是家族的根本。徽州宗族大多以始迁祖为始祖。但要立族的话,仅知道是一个祖先的后裔还不够,必须明确世系的昭穆等次,“奠世系,序昭穆”才能形成一个宗族。诚如歙县《方氏族谱》卷七《家训》所说:“一家之人,高曾祖考,子孙玄庶,门分户别,众而为族。族至千百,称之为故旧。然必喜庆相贺,忧戚相吊,疾病相问,患难相扶,乃之为族。苟昭穆紊而名分失序,亲疏隔而情爱不通,方圆相合而判然不相联属,秦越相视而邈然不相关系,则路人而已矣,何族之有?”明白了同祖之人在宗族世系中的名分位置之后,人们之间的互相亲爱才能符合宗法伦理关系,宗族才能有稳固的秩序。因此昭穆世次是立族的重要原则。[10](P35~44)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已经超出传统的五服范围,扩大一村,一乡,或者范围更广,而“五服”成为初级的房支组织。
    (三)入族。因婚姻和生育而新增的人口进入宗族需要一个认定的过程。外姓女子因婚姻进入本宗有特定的仪式,新婚之后有一个告庙的仪式,古代称为“庙见”,即到祖庙去拜见列祖列宗。光绪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谱》规定,“婚嫁先期具一张纸,遍告族人,曰:第几男与某氏议婚,今择某月某日亲迎,谨告。遇春祀之日率新妇拜祖宗,见尊长,领宗帖。”就是说,娶新妇入族,要周知族人,并且要在祠堂拜见祖宗、接受尊长教训之后,才能领到加入宗族的文书。按照一般族规,只有经过正规婚姻程序的人即明媒正娶者才能以“正配”的身份列入族谱,其他人只能简单记载“某氏”。新生子孙入族分“报丁”和“入谱”两个步骤。报丁有两种形式,一是随生随报,二是在一年中规定的时间上报。家族有专门的丁簿,用以登录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族谱只收载成年或已婚的男子。只有入谱的人才能算宗族的正式成员。女婴出生也要注册,但不告于宗庙,她们以后载入夫家族谱。如果家族成员大逆不道或有恶行丑事,一般要削去他的谱号,以示惩戒。
    (四)合谱。两个家族的族谱上所载的祖先相同,证明是同源分流的关系,为了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双方协议合并成一个宗族组织,称为“合谱”。合谱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建立祠堂、修撰新的族谱。有的宗族为了扩大影响,依附望族,望族愿意收留,称为“认宗”、“归宗”。清人赵翼曾说:“世俗好与同姓人认族,不问宗派,辄相符合,此习自古已然。”[15](P617) 这种依附望族的做法在历史上并不少见,通过联宗合谱的方式,宗族势力远超出聚落范围。如天下第一家的孔氏宗族,就是全国统一族谱,统一字派。        三、家族共同体成员参与的民俗活动
    宗族或家族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其组织内的成员经常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民俗活动,宗族成员集体参与的民俗活动主要三类:
    一是人生礼仪等家族大事。人生仪礼是家族的重要生活程序,作为家族的子孙,他的诞生、婚庆、死丧都是家族大事,家族成员相互扶持帮助,“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悲喜与共。如安徽寿州《龙川家规》所说:“喜相庆,戚相矜,贫贱富贵何分论。”男丁一旦出生,家族成员都会前往贺喜,作汤饼会,喝满月酒,送周岁礼。子弟成年,给家族增加新成员,家族一向重视,传统作法是在祠堂举行加冠成年仪式。明清时期,冠礼只在少数遵守古礼的士绅之家单独举行,一般人家都将其作为婚礼的前奏,在男子婚前一日举行,如山东平度“冠仪久废,惟初婚者谒其宗祠,遍拜宗戚、姻娅之长者。”[7](P260) 江苏震泽“至将婚之前一日具冠,命赞礼者冠之,其冠多出亲长所赐。其女子将嫁而笄,及冠笄之日并以上头糕送亲邻,则与昔无异”。[16](P434) 宗族长辈是成年礼的主持者,家族内成员前来致贺,成年者以向亲邻送上头糕作为自己成年的告示。婚姻是人生大礼,男女结合在传统社会并非个人私事,是“合二姓之好”。家族成员的婚礼在宗法社会更是受到特别重视。广东宝安《南头黄氏族谱》在族规中明确规定,“凡子姓婚娶者,于亲迎吉夕,必先虔谒祖祠,然后归家堂拜。盖夫妇家室,人伦造端,礼莫大焉。”婚礼首先要在家族祠堂祖先那里见证,然后归小家行礼。作为家族大事,这样的仪式活动自然是家族成员的集体活动,“当其娶日,亦必会诸族男女。或茶,或饭,或酒,或馔,随家丰俭勿论。”[17] 聚会不在于物质生活是否丰盛,而在于这是一项家族集体亲密接触。族人死亡是家族社会的重大事件,“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是家族的伦理,守灵送葬等都有家族成员集体参与服务。家族内“凡丧葬,悉依五服行丧礼。袒免者,服孝七日。择葬之日,服孝送之。”在家族社会丧礼是送别家族成员的隆重仪式,本族人等要依他与死者的关系远近穿戴不同服制的孝服,并决定守丧的时间。
    二是宗族公益活动,包括家族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救济与资助。“患难相恤”,是家族成员间的义务。在传统社会人们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生活危机,比如因天灾人祸家庭面临生活的窘境,这时家族就要动用族产或家族内殷实人家予以接济或救助。家训中常有睦亲族的条文:“恤其孤寡,同其好恶,贷其贫急,”[3](P232) 是族党的职责。明朝万历年间制订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特别提出:“宗中子侄,或有志趋善,贫不自给,而勉强自守者;或少妇新寡,贫不能存者,族中务要会众量力扶持,以将顺其美。如有强沮公议,不肯成人之美者,众共攻之。”族人有扶危济困的义务,如果不遵守公众意见,人们会一致予以谴责。常熟《丁氏义庄规条》规定了诸多具体的救济条件,如“族中凡丧嫡室而遗有子女俱幼者,于应给月米外,加给月米一大口,制钱伍百文。俾失恃子女,稍得体恤,俟满十六岁停给。”“族中娶妇,给钱七千,无子续娶,给钱伍千。嫁女给钱伍千。丧葬力乏者,拾伍岁以上,不论男女,葬费给钱伍千,丧费给钱叁千玖。”“族中陆旬外鳏独,及十六岁以下孤子女,除月米应给外,每年俱给钱七百文。孀寡给钱一千文,俟其子孙年及二十岁停给,无子孙则常给。”[3](P289~290) 常州《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赤贫与有废疾不能举火者,公祠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以救残喘。”家族救济是家族公益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保证家族和谐稳定的要件。家族公益活动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资助家族子弟读书向学,参加科举考试。具体作法有二个,一是族内延聘教师教学,让贫困子弟能够受到教育,并能够完成学业。长沟朱氏祠规,立义学,“族中贫不能延师者,俱送子入祠读书。”二是直接资助族内年轻人出外求学,提供科举考试的盘缠。对于取得学校毕业证书与科举功名的人予以物质奖励。常州丁氏义庄规定,族中子弟赴考,县试给钱壹千文,府试叁千文,院试贰千文,乡试七千文,中式家加钱拾肆千文。会试给钱三十千文,“均临行支取”。
    三是岁时节日的特定祭祀与聚族活动。祖先祭祀是宗族组织的重要活动形式,人们通过对祖先的祭拜,表达报本的诚心,加强宗族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义门郑氏,在明初由宋濂帮助修订了《郑氏规范》,在“规范”中明确规定,“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后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四月初一是始迁祖生日,宗子奉神主于有序堂,“集家众行一献礼。复击鼓十五声,令子弟一人,朗诵谱图一过,曰明谱会,圆揖而退。”在年节、寒食、十月初一,子孙上墓祭扫。徽州祁门程氏重视祠祀,“追宗报本,莫重于祠。”对于宗祠的祭祀,每年除夕、正旦,“少长毕集,照次叙拜,各房为首者各备果酒,奠后相庆。”此外,中元、冬至之祭,同样是大型的宗族聚会,“五房十八岁以上者毕集,因以受训受事,其义深矣。”[8](P20~21) 祭祀之后,有散胙的仪式,与祭者可以领到一份祭品。在明清民俗中元日拜年也是从祭神开始,再集中在祠堂拜祭祖先,然后是给家长拜年及家人互拜。清代苏州元旦称为岁朝,“比户悬神轴于堂中,陈设几案,具香蜡,以祈一岁之安。”
    家家挂祖先的画像,家人、亲族在年节中都要拜祭祖先,时间一直延续初三、初五、初十,至到正月十五,名为“拜喜神”。[18](P5)
    明清时期家族组织通过规训与互助,惩戒与救济的灵活手法,团聚族人,家族组织民俗要素与组织结构的完整,奠定了家族共同体组织在基层社会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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