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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教案与晚清社会心态(1)-历史学
来源:  作者:陈宇静  点击:次  时间:2001-07-2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天津条约》的签订,基督教会在条约制度的保护下,其在中国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逐渐强大,而始于1848年的反洋教斗争也因此进入了一个多发阶段。在所有这些教案中,1870年发生的天津教案又因其暴乱的激烈而具有典型意义。

有关天津教案的研究工作,在近代中国教案史的著作中多所涉及,八十年代以前也有过《天津教案》和《火烧望海楼--1870年天津人民反洋教斗争》这两本专著。但这一时期的研究工作多限于对整个历史事件发生过程的叙述或以"帝国主义模式论"简单地冠以一个"反帝爱国斗?quot;的标识。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有关津案的研究工作则多着眼于清政府对此案的处理及其所反映的清政府的对外政策。其中,尤以研究此案主要负责人曾国藩的处理方式为重点。但实际上,天津教案的发生并没有事先的筹谋策划,也没有周密的组织安排。它的发生,更多的是天津的普通百姓面对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西方势力的侵入引起社会变化所产生的不满在长期积压后藉着民教纠纷的渲泄。就这一点而言,除了侵略与反侵略,压迫与反压迫的关系外,天津教案所折射出的还有更深一层的内涵,即在晚清社会动荡中官僚集团 ﹑士绅集团以及广大民众的心态。

天津教案的直接起因是由于1870年天津一带"初因掩埋幼孩谣传有挖眼剖心之事,继又因拿获迷拐匪徒供出教堂之人,以致百姓怀疑积忿"1与教堂中人发生冲突。而法国领事在与中国官员的交涉中两次向中国官员开枪并击伤一名随从,致使围观的中国百姓"激于众忿,将该领事群殴致死,并焚毁教堂等处房屋"2,从而酿成巨案,引发了中外纠纷。不难看出,有关教堂及其所开办的育婴堂的谣言是这次事件的导火索。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则与晚清时期的整个社会大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晚清的民族危机进一步加剧。《天津条约》的签定使传教进一步公开化和合法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基督教传教士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渐渐从中国的东南沿海渗入到北方腹心,甚至逼近了畿辅之地的京﹑津地区。而他们给这一地区的乡里民众所造成的印象,就是倚仗坚船利炮和不平等条约为后盾的入侵者。他们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社会原有的结构,在晚清社会系统的内部,形成了一种新的抗衡旧有势力,挑战旧有秩序的力量,打破了旧制度下社会的宁静。

在这里,首当其冲的是教会势力向官僚集团权威的挑战。传教士们凭借不平等条约取得了治外法权,为了扩大自己的声望和势力,吸引更多的人入教,还把已经取得的治外法权延伸到教民阶层。在天津教案发生前后,地方官给朝廷的奏折中,常有对于教士干涉诉讼的不满?quot;无识愚民,或因诉讼无理,或因钱债被逼,辄即逃入教中,教士听其一面之词,为之出头庇护……百姓之积恨所以日见日深,教士之声名所以日见日坏也"3,"乃比年以来,各省教民恃为护符,作奸犯科,无所不为。而传教士一味袒护徇庇,且有从旁扛帮插讼,与地方官为难"4,"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5。教士对诉讼的干预使官员的威望受到严重威胁。更有甚者,教士在同地方官交往时,坚持采用对等的身分而不是中国官员们所熟悉?quot;民见官"的形式。面对这样的挑战,官僚们因畏惧大权旁落而产生危机感。基于这样的危机感,他们所作出的抗争在天津教案中即体现在对天津府﹑县和提督陈国瑞的处理上。虽然天津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被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但在法国公使要求以天津府县及提督三名官员抵命这一要求上,总理衙门与直隶总督的往来公文中多次提及"非理之求……坚持定见"6等语,始终坚持不作让步。而在津案负责人曾国藩的结案上奏中更有"贤能之吏,一治教民,则往往获咎以去……若部议再与重谴,将来地方官必群以为前车之鉴,谁敢与教民较量"7的议论,反映了面对外来势力挑战时,晚清官僚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而作出的自卫努力。

在中国千年来呈金字塔型的传统社会结构中,官僚集团仅占据上层结构的一部分,而上流社会的另一重要构成则是士绅集团。这些在朝为官﹑在野为绅,亦官亦学的士绅阶层,是中国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最有势力的一个阶层。他们入世则掌握政权,出世则负责教化,支配礼俗,他们是封建政治的体现,也是封建文化的捍卫者。在地方上,士绅们才是真正的领导,他们向地方官传达民众的意愿,又同地方官一起维持着社会的秩序,因而受到上层官僚集团的重视和下层普通民众的敬重。但是教会势力的渗入,在社会上形成了超越传统秩序的新的权力中心,打破了士绅阶层对社会统治权力的垄断。传教士们根据条约与官方平等往来,而士绅们尽管不必象寻常百姓那样对地方官卑躬屈膝,却仍须遵守严格的礼仪规范,故而处于低一级的地位。而且,传教士们开设育婴堂,办学校,从事救灾等慈善事业,与按习俗本来是由士绅们担任的开办义学,布施等社会义务形成了竞争局面,对士绅集团的社会领袖地位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剧了这个对当时中国社会极具影响力的阶层对教会的仇视和嫉妒?quot;一个社会如果有正常的排泄途径,如引导有猜忌心的人去和对手竞争,猜忌心理也有可能被转化成进取心理"8,然而传教士们所拥有的近代科学文明赋予的文化知识以及条约给予的享有治外法权的政治权力,是士绅集团根本无力与之竞争的。这就促使士绅集团选择了以反洋教揭贴的形式鼓动其领导下的普通民众,在古老的家族国家意识的影响下,在防止"猾夷变夏"的号召下,掀起了反洋教斗争。尽管在天津教案定拟军流徒罪犯清单中并没有士绅,整个审理过程中也未见涉及士绅的记录,但当津案负责人曾国藩要求天津士绅们提供有关凶犯线索时得到的回应却是士绅们的缄默。而英使威妥玛在致弈訢的照会中曾有如下论述:"百姓景仰在于绅士,绅士以外人为敌人者,皆缘未明外间之实情"9。由此教会与士绅集团的矛盾可见一斑。

假如基督教对中国旧有秩序的冲击仅限于以上两个阶层,那么在晚清社会尚不会引起如此大规模的民众自发的反洋教斗争。但实际上,这种冲击已扩展到一个更为广泛的层面。随着传教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教会成为教民。他们有的是历经教难,多年世代相传的虔诚信徒,如"天主教倡自西洋,自前明万历时流入中国,康熙雍正间严为设禁,历百数十年。虽迭次惩办,而私相传习者究未禁绝"10,尽管他们的入教是出于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以至"剖家财之大半,输之教主无难色"11,与恃教为恶的人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在晚清教会势力在华逐步深入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这批信教者因其思想信仰﹑生活方式有别于一般民众而被传统社会视为异端。同时,作为教民,他们的命运与教会是紧密相连的,这种联系使得这些信教者的思想行为往往不自觉地游离于近代民众反侵略的怒涛之外,从而加深了与主流社会的隔阂。而且,其对信仰愈虔诚,这种隔阂也就愈深,他们也就愈不见容于主流社会;反过来,这种排斥也就愈坚定了他们的信仰,由是形成了一个颇有悲剧意味的循环。除此以外,有大批的入教者则是受其经济,社会地位的限制,出于现实需要而入教。他们入教的目的或是为了度过一次饥荒,或是为了赢得一场诉讼,或是为了能免去演戏、供戏、庙中祭祀等这些社会公益活动的摊派,而教会的赈济,教会根据条约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入教可免除赋税以外的摊派,如此种种都满足了这类在社会上无所依靠的人群的需要,使他们把自己的命运放到了教会的支配之下。成为一?quot;吃教者"。此外,更有少部分恃教者"以入教为护符。尝闻作奸犯科,讹诈乡愚,欺凌孤弱,占人妻,侵人产,负租项欠粮钱,包揽官事,击毙平民,种种妄为,擢发难数"12。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是由于他们本属不齿于乡里的地痞无赖群体,社会的歧视使他们产生了与整个社会相对立的情绪,又加上教会特权的支持,使这种情绪不仅未能发展成正常的反抗意识,反而转移到了损人利己﹑无事生非的邪路上。而教会对这批人的收纳和庇护,则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反感。这样,由各种不同身份,地位和动机的信教者﹑吃教者﹑恃教者组成的教民群体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利益集团,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而社会群体的重新改组和构造,使人际关系趋于紧张,各种民教纠纷也就随之而起。这些纠纷或是由邻里间土地﹑财产﹑人事等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引起冲突;或是由于宗教礼俗的矛盾,比如教民拒绝承担村社祭祀的费用等。在传统社会中,这类纠纷通常是由族长﹑士绅的调解来平息,但是由于教民群落脱离了传统村社家族的结构形成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又有教会加以保护,而且教会往往以本国的军事力量为后盾,凌驾于官府之上,操纵诉讼,"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发,则聚众而群思一逞……教案,逞百姓积不能平所致"13。这样,普通民众不仅与教民之间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把他们的愤怒迁延到教民的后盾--教会身上,而以地方行政和宗法家族为中心的社会调节机制的失灵,使即使是琐碎细微的民教纠纷也能掀起反洋教斗争的狂澜。在天津教案中,正是因为"拿送迷拐李所之武兰珍一名,天津县讯出有牵涉教堂之王三等情"14,原先民间纷传的谣言在犯人所供涉及教堂之时似乎立刻得到了验证,教会立刻成了传言中一切迷拐案件的主使人,"于是民情汹汹,闾阎蠢动"15,因此就有了教民与普通民众的口角相争,抛砖殴打,而当法国领事丰大业开枪向中国官员射击时,人们压抑已久的愤怒一下子爆发出来,并迅速激化为非理性的暴力行为。

在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从上层官僚士绅到下层普通民众都对基督教积忿难平的情况下,流言的传播特别能得到人们的轻信。如果说积忿多是由于各阶层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外来基督教势力的冲击所引起的话,对于流言的轻信则更多地反映了两种异质文化的冲突以及晚清年间社会民众心理的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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