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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社会的腐败与世风(1)-历史学
来源:  作者:陈锋  点击:次  时间:2001-07-2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

  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官贪政贿”的无情现实让英雄气短,但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营造“弊绝风清”的治世一直是历代仁人志士的理想和庶民百姓的期盼。根除吏治腐败、培育良好世风自然要提倡为政以德,要反腐倡廉,历史上的明君廉臣、仁人志士乃至庶民百姓为遏制以致消除官场上的贪污和政治上的腐败,为良好世风的到来也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奋斗,但中国古代社会“人治”政治的特点注定这一切努力如水月镜花,难以见效。尽管如此,前人的努力与挫折、经验与教训仍为我们今天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间。在腐败依旧猖獗的当代世界,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可能正本清源,彻底根除腐败,营造良好世风。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不难看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然而,结果却总是与愿望相违。清官廉吏虽代不乏人,但贪官污吏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吏治的清浊受制于多种因素,既与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有关,又与历代君臣的素养相联,还与世风的好坏密不可分。

   官贪政贿是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

  《晋书》中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殷浩答:“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时人以为名言”(《晋书》卷77,《殷浩传》)。我们从这一很有意思的“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吏的贪污和官场上的行贿受贿作为吏治腐败的表征,往往随着统治阶级权力的集中和私欲的膨胀而日益彰显。在早期的典籍《左传》中已有“诸侯贪冒,侵欲不忌”、“大夫多贪,求欲无厌”、“政以贿成”的记载;《国语》中也有“骄泰奢侈,贪欲无艺”、“以贿成事”的记载。后来的相关记载更是史不绝书,既有“贪吏布满天下”、“贪官污吏遍布内外”这样的笼统描述,也有“循良者十无二三,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这样的具体指称。可见,官僚阶层的贪婪在传统社会中司空见惯。几千年来,“贪官”、“赃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等构成为汉语的特有语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无毒不官,无官不贪”等也成为流行的俚语。

  如果说“无毒不官,无官不贪”也许有点绝对化,那“官贪政贿”就确实是封建官场的准确描述了。就贪污而言,历代官员贪污手段之精明堪称一绝。东汉的外戚梁冀创造“定罪赎身”法而大肆搜括,积聚的资财“合三十余万万”(《后汉书》卷34,《梁冀传》)。宋代著名的佞臣朱勔以承办“花石纲”之名,“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千计”(《宋史》卷470,《朱勔传》);京官外放总是要想方设法营求“肥缺”以射利,所谓的“冲地”、“望地”、“财地”就是他们营求的目标。一般来说,地方官员任职一方,接近税源利地,天高皇帝远,贪污起来更是为所欲为。就行贿受贿而言,弥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无耻官僚将仕途视为追逐名利之路,或以贿赂谋取功名,或以贿赂结党营私,或以贿赂求官、升官,或以贿赂求得法外施恩,不一而足。地方官晋京“朝觐”,要向京官送礼行贿;下级官员晋见上级,要送“见面礼”;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更是送、索结合,不厌不休。《明史·邹缉传》曾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有司公行贿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这段话揭示出贪污与贿赂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剥下”方可“媚上”,贪污才能重贿,重贿才能通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行贿赂”不但腐蚀着官员的灵魂,败坏着官场的风气,而且又对官员的贪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官贪政贿”作为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与传统社会的专制政体密切相关。权力的膨胀与私欲的膨胀原本就是一胞双胎,它与腐朽的专制统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贪污腐败在王朝统治的初始已经胎生,并伴随着王朝统治的盛衰而消长。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是导致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的祸害之源。贪污不但上蚀国财,下残民生,贿赂不但使“小人贵宠,君子困贱”,“贤者不得行道,不肖者得行无道”,造成官场上正人君子少,邪恶之人多,从而加快吏治腐败的进程,而且最终都要无情地侵蚀每个封建王朝的肌体,使之在官贪政腐中走向败亡。因此,王朝末期一次次的起义暴动,周期性的政治危机,都可以从日益严重的吏治腐败中寻找根由。

   惩贪倡廉是维护统治的基本要求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秦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脏,“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唐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也同样明显。《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同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晋书》卷52,《阮种传》)“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廉吏传》卷上)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宋史》卷425,《陈垲传》)。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旌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汉书》卷89,《黄霸传》)。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新唐书》卷93,《李传》)。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圣祖仁皇帝圣训》卷45)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惩贪与倡廉是整饬吏治的两种刚柔兼具的利器,聪明的统治者会将其把持在手中兼而用之,正像《明史·魏观传》赞许朱元璋:“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然每旌举贤能,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惩贪与倡廉的两手兼用,对整肃吏治、规范官僚阶层的政治行为,都会或多或少或久或暂地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和影响。但惩贪而贪官不绝、倡廉而清官稀见的历史事实,则使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察、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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