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点击更换 忘记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清史纂修宜立足《清史稿》,着意体现时代感(1)-历史学
来源:  作者:王日根  点击:次  时间:2001-07-2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清史稿》汇集了比较丰富的清史资料。由于清朝灭亡时,清廷档案、私家著述和文化典籍保存得比较完整,这就为编写《清史稿》提供了充实的原始资料。当时的主要史料有:《清实录》,从太祖到宣统凡十二朝,共四千四百卷;《清国史》,纪、传、志、表俱全,清亡前,清朝国史馆已编成七百五十四卷;《清诏书》又称《圣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卷;清典志四千九百三十八卷;清朝人物传记、名人年谱等二千多卷;清纪事史书《东华录》等千卷以上。此外,官方对某一具体事件的纪略,私人记某一事件的始末,更是数不胜数。总之,《清史稿》取材“以实录为主,兼采国志旧志及本传,而参以各种记载,与夫征访所得,务求传信。”《清史稿》集中并系统整理了有清一代的史料,为后人研究清代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素材,这是应该肯定的。从修成的《清史稿》看,档案史料没有被利用,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清史稿》编写的体例大致取法《明史》,但又有所创新,如本纪部分不仅逐年记载了皇帝的军国大事,而且在前代逊君还健在、无谥可称时创了“宣统纪”的新格局;各志、表中除记录天文、地理、礼乐、选举、艺文、食货及皇子、公主、外戚、封臣等各方面活动外,新修的交通志、邦交志及表中的军机大臣、理藩院都是前史所未有的,列传中创立了畴人、藩部、属国三传,反映了清代社会的新发展。另外,对于反清斗争的重要人物如张煌言、郑成功、李定国、洪秀全等,《清史稿》也都列了传,这些都是值得称赞的。总体上看,《清史稿》编者没有坚持信实的原则,并坚持“扬清”的立场,在人物的褒贬上存在较大的偏颇。王思治、郭成康等先生都较具体地阐述了这一点。

赵尔巽视此书为“急就之章”,“并非视为成书”,只是想以此作为“大輅椎轮之先导”,对于书中所有疏略纰谬处,“敬乞海内诸君子切实纠正,以匡不逮,用为后来修正之根据。”显然,按其本意,《清史稿》只是类似现代的一部征求意见稿。这样,易培基所指责的“体例不合,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两传,目录与书不合,纪表传志互不相合,有日无月、人名错误,泥古不化,简陋、忽略”等谬误也就成了先天性的问题,至于遗漏、颠倒、文理不通等现象更属意料中事。正因为《清史稿》是一部不成熟、有谬误的稿子,史学工作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具体、信实的工作就显得很有意义。

以上两段评论文字有一定代表性,表明重修清史是历史赋予史家的光荣使命。我们理应不辱历史使命,做出无愧于时代的新《清史》。

二、今人对修纂清史的期待

文汇报2002年7月27日发表多篇有关清史修纂的文章:杨帆《依靠政府,纂修清史》;王家范《纂修清史亦喜亦忧》,葛剑雄《“正史”可修非创新不可》、王戎笙《抛弃“正史”创新体裁》,《文汇报》2002年4月20日发表了黄力民《官修清史,可以休矣》的文章。

总的印象是对清史纂修寄予厚望,强调清史必须创新体裁,此外还要有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要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新的组织形式,新的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专断,防止学术腐败,防止把好端端的“国家重点文化工程”搞成“豆腐渣工程”。

我们认为这是时代和人民对清史纂修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几次研讨会通过畅所欲言的讨论、争辩,已形成较为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修好清史,义不容辞。

我们可以利用史学界较完整的学术梯队,已经大量整理出的档案文献资料和政通人和的社会环境,众志成城,修好《清史》。

三、修纂《清史》适合旧体新作

笔者认为,在新《清史》的修纂过程中,比较适合旧体新作。这既体现了与二十四史相衔接的精神,又力求反映我们这个时代历史研究的特色。具体表现在:

以传统的体例统摄较多的历史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体例设置,如志的部分可以增加艺文内容:包括官方典籍、民间各种书籍、金石、家谱、文牍还有外国人的著述等。志,是否可在地理志中加入人文地理的内容,如社会风俗的变迁、特产等。是否可列阶层志。在社会组织方面,是否可列会馆志等。

融纪传、编年、本末体之长于纪、传中,如纪中可以用编年,叙述事件时也可吸收纪事本末体之长。鉴于清跨不同社会形态,对人物设置类传,可以显示时代之变迁、进步。着意揭示清代社会层面:社会的整体近代化倾向、社会生活、社会风尚的变迁,中外文化交流。

充分利用“表”、“图谱”,便于包罗更多内容,便于体现人民性,便于生动地反映历史,也是使历史走出深宫大院的重要途径。

列传:在《清史稿》中占有很大分量,应包括在华外国人。《清史稿》卷272,列传59有《汤若望、杨光先、南怀仁传》,是否还应包括其他外国人。儒林是否分学派师承叙述。《畴人传》的内容应增加。

具体编纂注重不同年龄层的相互搭配,相互审查,进行语言文字的修饰。以流畅的时代语文,间用文言,以体现时代潮流,又立意精炼。


 



哲学网编辑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5800号2座416室 邮编:200241
ICP证号:晋ICP备 05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