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末广东的公局,不仅拥有武装,而且在乡村基层社会行使立法(往往以乡规等形式)、征税(以捐、费名义)、缉捕、审判、仲裁等权力,如同基层政权。民国初年广东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名称或许变化,但运作与职能同清末的公局相近。不过,两者又不可视作等同。在清朝时期,局绅的遴选需要得到县令的认可,至少在表面上,他们对朝廷是效忠的。但民国最初十余年,广东对北京的中央政府在多数时间是独立或半独立的,且有数年广东全省实际上并未能统一在一个政权之下,省政府对各县也不能充分行使权力。广东这种特殊的政局,使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头面人物无需也无法向某个中央政府效忠,他们地位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靠各级政府的任命(尽管政府有此要求),而是利用各级政府权力的失坠,完全凭借自己的实力而来。传统士绅通过纲常理念,通过同年、同门、同僚等关系,从住省城的大绅到各地的乡绅,构成一个人际的网络,官府大体可以利用这个网络对基层权力机构实施一定的控制。但民国初年,广东是传统士绅受打击较重的省份,清朝时期的大绅很少有机会在省一级政权中任职,省、县政府也未能重建一个可供利用的士绅人际网络。各地乡绅自行建立范围较小的联系,后来则企图依靠乡团、商团的武力建立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网络。这样,民国初年广东各地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较之清末有更多的独立性。从商团事变前后的史料反映出,县政府对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已基本上失控,省政府、大元帅府对此也无可奈何。
民国初年广东土地赋税征收的情况,多少可以反映出省、县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按民国3年规定,广东应征田赋额(地丁加民米)每年为4214016.3元,但从民国元年度到15年度,15年间田赋实际收入平均每年只有2498174.7元,还不到民国3年规定数的60%[65](p11—12、102—107)。沙捐征收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清末在广东的沙田开办沙捐,原定征额是每亩2钱银,考虑到各种阻力,原设想每年的征额为40万两,但第一年只收到13万多两,“嗣后岁有增加,亦未能尽合原估之数”[66]。民国以后,沙捐的实际征收额更远少于清末,民国3年度到民国14年度,广东省政府实际收到的沙捐平均每年只有区区89355.4元,而据1928年已清丈南海、中山、顺德等8个县的沙田(南海、东莞尚有部分沙田未列入)就达29735顷[67](p162—163、195—199)。即使按这个不完全统计的沙田亩数,12年间省政府每年从1亩沙田收到的沙捐只有大约0.03元。而且,无论是军阀还是革命党人的政府,征收田赋、沙捐往往还得直接依靠军队。农民所交纳的田赋、沙捐,不会少于清朝时期,不过,除部分被县一级政权染指外,大部分都落到了基层权力机构的实力派人物手中。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这类人物特别多,所以,他们所征收到的款项远超过政府。例如,1912年晚造,顺德县的盗匪和兵匪难分的机构,规定每亩交1元始准收割,据说该造就收入六七十万元[68]。东莞县道 乡刘伦、刘苏,原为盗匪,1925年时归属陈炯明,“向就势力范围以内向各区征收田亩捐,每造收入约可得款二十万元”[69]。
广东基层权力机构,也同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进一步军事化有密切联系。晚清广东团练与地方军事化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关注。(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近年的还有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北京:《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在清朝文官统率武官的政治环境下,有传统功名的士绅只需要间接控制地方武装。民国初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作主导,有枪才有发言权。没有军事能力的士绅,有时只能让位于那些有军事经验的回乡军官、绿林与土豪。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士绅主要靠直接掌握的武力而不是靠功名、声望取得地方的权力。盗匪和乡团人数众多,且互相流动。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绿林约三十万”[70]。与此对应的是乡团、商团的人数,1924年仅卷入商团事变的商团、乡团就达十几万人[71]。有人估计,广东在1927年有民团30万人[72]。清末民初广东民间武器之多更是令人惊异。1924年,孙中山估计,他的家乡香山“有2万支枪掌握在农民手中”[73](p517)。顺德县的商团竟“置有七升半大炮两尊,水机关枪多架”[74]。同年,有人引用某外国人的估计:“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乡团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等,共有四百万”[75]。上引民国初年广东的盗匪民团人数、枪械数目,不可能是认真统计得出的实数,但无论如何反映了大致的情况,以及时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关注。
从清末预备立宪开始,清廷计划实行地方自治,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想把国家的统治贯彻到县以下的基层社会,但没有成功。在民国初年的广东,除了以胡汉民、陈炯明为首的广东军政府在1912—1913年曾经作过失败的努力外,此后十余年,治理广东的历届政府再也无力顾及乡村基层社会。到了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的广东革命政府,支持、发动农民运动的一个原因,也是希望借助农民的力量,把政府的权威深入到乡村。正因为如此,士绅势力最大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运动的阻力也最大。有学者指出,在1927年国民党清党反共时期,广东“由土豪劣绅操纵民团土匪、勾结不肖军队制造的摧残农会、迫害农民的事件,以中路各县为最甚”[76](注:“中路”即广东中部珠三角地区。)。
到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广东实行《广东区自治条例草案》,规定“县以下为区,区以下为乡镇,乡镇以下为里,里以下为邻”[77](p673)。但这只是名称的改变,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实质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地方实力人物出长乡团、兼理乡政以谋求经济、政治利益的情况仍相当普遍,国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在不少乡村地区被视同具文。民国初年形成的亦官、亦绅、亦团、亦匪的人物控制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格局,在广东,特别在珠江三角洲,一直延续到40年代末(注:笔者在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曾到珠海平沙(民国时属中山)“上山下乡”,陈结波、叶顺、马文、邝修丽等干部和老农曾在“忆苦思甜”报告以及平日闲谈,提到很多关于30—40年代中山大沙田区那些集团、匪、(镇乡)官于一身的人物的故事,以及农民的生活状况,使笔者对民国时期珠江三角洲的基层社会获得不少书本上难以得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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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忄右享
@②原字外门里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