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如同八旗满洲牛录并非全由一旗旗主所专管一样,蒙、汉八旗之牛录亦各为一旗诸贝勒所分有。天聪九年(1635)九月,正红旗代善子瓦克达得罪,将其部分家奴、牲畜、财物及“在外所属满洲、蒙古、汉人牛录,俱给萨哈廉台吉。”〔34〕此时八旗汉军尚未成立,汉人牛录自然仍在八旗满洲之下,但八旗蒙古已经编成。据《八旗志通·旗分志》,正红旗满洲都统下的国初牛录中并无蒙古牛录,故瓦克达所领的蒙古牛录似应是属于正红旗蒙古都统之下的。 又, 崇德八年(1643)镶蓝旗公扎喀纳获罪,皇太极“免监禁,还其奴仆家财及满洲牛录,其马匹、甲胄,蒙古、汉人牛录,俱不准给。”〔35〕查《八旗通志·旗分志》,镶蓝旗满洲都统下之国初牛录,唯第二参领第十佐领是“国初以蒙古来归人丁编立,始为半个牛录”,直到康熙时,才以本旗余丁编入,为一整牛录。并无汉人牛录。可以推断,扎喀纳的蒙古、汉人牛录当是在蒙、汉八旗之下的。扎喀纳的爵位不过为公,其上更有贝子、贝勒、郡王、亲王。扎喀纳可以同时兼领镶蓝旗下满、蒙、汉三个固山牛录,位居其上者当更是如此。崇德四年,正蓝旗贝勒阿巴泰出征,以筹备军饷遣其家人取阿济拜牛录下毛巴里怀胎牛一头,后军中未用,不还毛巴里,反杀之用于筵宴。阿济拜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左参领下第三佐领,看来是归阿巴泰领有的。崇德四年五月,豫亲王多铎降为贝勒,“分其奴仆、牲畜、财物及本旗所属满、汉、蒙古牛录为三分。留二分给豫亲王,其一分奴仆、牲畜全给和硕睿亲王。其满洲、蒙古、汉人牛录及库中财物,和硕睿亲王与武英郡王均分。”〔36〕从多铎正白旗中调出的牛录包括满洲十牛录,蒙古四牛录,汉人二牛录,共十六牛录,〔37〕肯定不是正白旗全部,而只是多铎专管的牛录。而且也不可能都是正白旗满洲固山的牛录,而是分别属于满、蒙、汉三固山的。蒙、汉八旗各牛录既为八旗满洲贝勒属人,因而有责任承供本旗贝勒之征调。阿巴泰之罪不在于征用属下牛录之牛,而在于满足私人享用。崇德八年八月,镶红旗主罗洛宏被告强取牛录章京巴尔哈孙所获狐袭及接受牛录额真多尔济馈赠等事,罚银一千两。巴尔哈孙、多尔济皆镶红旗蒙古都统左参领下章京佐领,其牛录当为罗洛宏专领牛录。
由是可知,不仅同一旗色的满、蒙、汉三固山皆宗同一旗主,而且同一旗内不主旗贝勒等也同时兼从三个固山中分得各自所专有的牛录。所有这些专管牛录连同本旗三个固山的公中牛录,再全部集合在同一旗主之下,正是这种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了八旗所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固山已经不像仅有八旗满洲时那样,作为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而出现了。虽然在管理上服从于本固山额真,然而在隶属关系、供役对象上,同一旗下各固山的牛录又与别固山的牛录发生联系,分属于旗内不同的贝勒。但从八旗(八家)的角度看,则每旗(每家)仍是统一完整的社会组织。
作为各旗贝勒的属人,既受其赡养,即有责任为之服役。如天聪初年来归的喀喇沁蒙古台吉弼喇什,“蒙古旗制定,隶镶红旗。上妻以宗女,命贝勒代善赡焉。”崇德三年,“与明通市张家口,命弼喇什莅焉。六年,复往莅。时诸王大臣各遣其属从,有盗礼亲王代善金者,弼喇什坐囚,论罚。”〔38〕弼喇什虽为蒙古台吉,但对本主贝勒如同家人。汉军情况亦复相同。清初著名大臣宁完我,辽阳人,天命中降于后金,“给事贝勒萨哈廉家”,萨哈廉为正红旗贝勒,故史载宁完我“隶汉军正红旗”,后为文馆巴克什。天聪十年二月因赌博为人所讦,“削世职,尽夺所赐,仍令给事萨哈廉家”,直至顺治初才复起用。很清楚,汉军的旗分是由原在八旗满洲中的旗分而定,即使出任国家要职,其身份依然隶属原主,犯罪后亦仍由原主收养为奴。
综上所述,可以说蒙、汉八旗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只有八旗满洲时八旗制的单一性。原来的“旗”与固山是合一的,所谓八旗就是八固山。迨蒙、汉八旗各为固山,即每旗之下有三固山,八旗共有二十四固山。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旗的含意就只是旗色了。〔39〕换言之,即作为同一旗色的满、蒙、汉三个固山组成的团体,已不具有特有的社会联系。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八旗制度的本质。满、蒙、汉八旗既然分别依旗色隶属于八旗贝勒,那么,一旗之下固然是由满洲一固山增加了蒙、汉二固山,但一国分为八旗(即八家)的格局并未改变。这一点,当时的人看得很清楚。崇德二年八月,即八旗蒙古建立之后,皇太极在对议政大臣的上谕中说了这样一段话:“更有将各旗妄分彼此,明目张胆,明知本旗有悖乱之人,隐匿不言,及人言之,反加庇护者,尤朕心之所深恶者也。八旗皆朝廷之人。”〔40〕这里蒙古八固山和汉军二旗,是包括在八旗之中的。到八旗汉军建立之后,崇德八年六月又有一个上谕,责备在松锦之战中,各旗“固山额真大臣等,各让其本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多取,以致将士少获。”〔41〕亦将满、蒙、汉各固山额真的隶属关系说得很明白。所以,八旗即八家仍然构成后金国家的支柱。
三
皇太极继位以来,努力加强对八旗的控制,为此,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各旗固山额真的地位,使其成为总管一旗(固山)事务的大臣,凡各旗行军围猎、生产行政、内部监察,无一不有权处理。总之,将一旗之管理、监察大权,逐渐从各旗贝勒手中分离出来,转移到固山额真手中。而且固山额真的任免权,不属于各旗旗主,天聪五年之前属议政大臣会议,其后均归于皇太极控制下的吏部。尽管如此,各旗人口、财产仍隶于本旗贝勒。旗内成员的婚丧嫁娶必须征得本旗贝勒同意。财产的继承转移,也必须事先申报,征得本旗贝勒的同意。后金国家仍然尊重这一权力。即使旗内处理不公,国家出面干预,也只限在本旗之内,遵循先在本家族内按亲疏分配,若无亲戚,方归本牛录,或归本旗贝勒。旗下属人,除讦告离主者得以改旗外,一般仍留在本旗,或由本旗旗主处理。崇德八年,镶蓝旗贝子罗托(斋桑古子)得罪,“以罗托家财、牲畜、人口俱归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或分给公篇古、屯齐、屯齐喀(皆镶蓝旗宗室),听王自便。”〔42〕若是两旗之间发生关系,则须同时征得两旗贝勒的同意。如崇德三年,镶白旗星讷欲以正白旗之寡妻为子妇,“请于武英郡王,王因遣人至豫新王所议。”〔43〕据此可见,各旗旗主贝勒是以一旗最高所有者的身分出现的。天聪九年,汉军固山额真石廷柱妻前夫所生女,寄养别旗之外母家。该旗贝勒欲令女入府。石廷柱即携女还家,不与,云“我所娶之妻所生之女,即我女也。我等职官之女,诸贝勒从未有取者。若取此女,我有愧于在下各官。”结果,“石廷柱另属一旗,乃牵连上下,语言夸大。因革石廷柱大章京职,罚银百两。”〔44〕由此可证寄养于别旗之人,即为该旗贝勒之属人,由该旗贝勒安排,即使父母亦莫如之何。
八旗各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分别容纳、赡养外来人口,这是当时解决蒙、汉八旗生计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崇德三年七月,皇太极谕诸王、贝勒、贝子等云:“我国家蒙天眷佑,汉人、蒙古、虎尔哈、瓦尔喀在在归附,皆分给与诸王、贝勒、贝子,令加恩养。”又谕国中新旧满洲及旧蒙古、新旧汉人云:“尔等有家贫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买马者,有勇敢堪充行伍因贫不能披甲者,俱许自陈,先诉于本牛录章京,牛录章京率之告于固山额真,固山额真详问,即带本人及牛录章京启知本王、贝勒、贝子。……”〔45〕崇德八年,又重申各旗王、贝勒、贝子须加意赡养“新旧人等”,即满、蒙、汉八固山全体成员。反之,若允许蒙古、汉人各以自己的经济隶属关系结合成八旗满洲之外的社会集团,按满洲人口比例,就不足以控制。所以,将蒙、汉八固山分隶于八旗满洲,同样是一种强制,也是当时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正如王锺翰先生指出的:“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既然一同被编在八旗之下,享有与“八旗满洲”同等的地位,即应被视为满族。〔46〕这一论断为我们正确理解八旗内部满、蒙、汉三固山的关系提供了一把钥匙。如果将八旗蒙古、汉军排斥在八旗之外,各成系统,那么,无论清朝统治者如何号召满、蒙、汉同为一体,也势必难以融合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在满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有满族的汉化,同时也有大量蒙古、汉人的满化。没有后一点,单凭原有的女真族人,是无法征服明朝,进而统一全中国的。
八旗(八分、八家)构成后金—清国家中最高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人口财产隶属于一旗之王、贝勒,这一法律表现的经济原因,则是八旗各自独立的经济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基础。此外的国有经济,不过靠八家捐出。但终皇太极之世,清朝未能建立起强大的国有经济。入关之前,皇太极之所以未能将八旗诸王、贝勒的势力彻底削弱,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入关以后,掌握了全国经济,方才有可能最终战胜八旗王、贝勒、贝子、公等。不过,这是以后的事情了。
由于国家缺乏有力的经济财政基础,故国中一有缓急,皇太极也只有仰仗八家调剂。天聪六年,“上以大凌河新附人众,计国中无问官民,计口储粮,有余悉输官,视市值记籍,徐为之偿;有余粮不输者,许家人告发。”皇太极企图以断然措施,将八旗经济纳入国家控制之内,但当时的汉人官员就已经指出这条路走不通。〔47〕从以后的史料中,也未见有因多储不售而受告计者。崇德元年十月,国中不充,皇太极又宣谕君臣:“尔等有粮之人藏粮,必待粮价腾贵方肯出粜,此何意耶?今当各计尔等家口足用外,其余粮即往市粜卖。恐有粮之家拒不粜卖,先令尔八家各出粮百石于市中发卖。”〔48〕这种强制手段,恐怕也只能奏效于一时。所以,次年闰四月,阿济格征朝鲜获皮岛储粮六百余石,皇太极限令“运至东京,赈济贫若无粟之民。若不足,令各牛录下有粮之家均卖与本牛录下人,取其值,或借给取息。如再不足,各旗王可周给之。”〔49〕归根到底,还得依赖各旗王、贝勒、贝子、公解决本旗的生计。崇德以后,国家权力机构已牢牢控制在皇太极手中,大清国的大计方针无不按其意志确定,然而各旗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各自旗主贝勒领域。皇太极在将各旗事务纳入统一的法制的过程中,虽然竭力干预各旗内部事务,限制各旗旗主贝勒越轨擅行,但同时又须依赖他们的配合,尊重其既得权益,关系十分微妙。崇德八年,是皇太极权力达到顶峰之时,但他仍说:“朕素于诸王、贝勒、贝子、公等一切家事,俱不预闻。嗣后于新旧人等,孰爱养有方,孰漫不抚恤,必加详察。”〔50〕皇太极此言“俱不预闻”,虽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多少反映出他对八旗王贝勒既有不满,又不能越俎代庖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心理。
注释:
〔1〕《满洲实录》卷7,336~338页。
〔2〕《满文老档》太祖朝卷40,369页。
〔3〕《太宗实录》卷12,171~172页。
〔4〕《太宗实录》卷3,48页;卷6,89页; 《满文老档》天聪朝卷17,944页。
〔5〕同〔1〕卷18,241页。
〔6〕同〔1〕卷22,292~293页;《国史院档》上,146~148页。
〔7〕同〔2〕天陪朝卷15,920页
〔8〕《国史院档》上,198页。
〔9〕同〔1〕卷3,52页。
〔10〕同〔1〕卷1,26页
〔11〕同〔1〕卷8,109页
〔12〕同〔1〕卷13,180页。
〔13〕同〔1〕卷18,240页。
〔14〕同〔1〕卷22,291页。
〔15〕同〔1〕卷22,126页。
〔16〕同〔1〕卷17,233页。
〔17〕《天聪朝臣工奏议》下,七年四月十四日《胡贡明请用才纳谏奏》。
〔18〕同〔1〕47,626页。
〔19〕王锺翰:《清初八旗蒙古考》,《清史杂考》117~118页。
〔20〕金德纯:《旗军志》。
〔21〕李治亭:《论清初满汉贵族地主联盟》,《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6~7页。
〔22〕同〔1〕卷22,292~293页。
〔23〕《八旗通志》卷114,《刘之源传》。
〔24〕同〔1〕卷39,504页。
〔25〕同〔1〕卷45,592页。
〔26〕同〔1〕卷65,908页。
〔27〕同〔1〕卷26,276页。
〔2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359页。
〔29〕同〔1〕卷2,35页。
〔30〕同〔2〕天聪朝卷1,811页。
〔31〕同〔8〕,274~275页
〔32〕同〔8〕,363页。
〔33〕同〔8〕,361页。
〔34〕同〔8〕,201~202页。
〔35〕同〔1〕卷65,907页。
〔36〕同〔1〕卷46,620页。
〔37〕同〔1〕卷47,621页。
〔38〕《清史稿》卷229,9281页。
〔39〕同〔28〕,291页下注一。
〔40〕同〔1〕卷34,445页。
〔41〕同〔1〕卷65,893页。
〔42〕同〔1〕卷65,907页。
〔43〕同〔8〕,378页。
〔44〕同〔8〕,181~192页。
〔45〕同〔1〕卷42,556~557页。
〔46〕《清史新考》51页。
〔47〕同〔38〕卷239页,《罗绣锦传》。
〔48〕同〔2〕天聪朝卷32,1643页
〔49〕同〔1〕卷35,448页。
〔50〕同〔1〕卷65,8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