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史学认识论研究发生了浓厚的兴趣,须知这个课题在我国最早予以科学、系统地探讨的是梁启超先生,其筚路蓝缕的足迹,其敏锐的思想锋芒,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富有价值的东西。
一
梁启超在他本世纪初发表的著名文章《新史学》中,就明确阐述了史学认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结构关系:
“凡学问必有客观主观二界。客观者,谓所研究之事物也。主观者,谓能研究此事物之心灵也。和合二观,然后学问出焉。史学之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其主体,则作史、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有客观而无主观,则其史有魄无魂,谓之非史焉可也(偏于主观而略于客观者,则虽有佳书亦不过为一家言,不得谓之为史)。”(梁启超《新史学·史学之界说》)在他后来的著作《中国历史研究法》及其补编中,史学认识论更成为探讨的核心问题。他注意到历史客体的特点,作为主体的研究对象,历史是人类“往而不返”的过去,任何活的事件都已永远不可能再现,“史学所以至今未能完成一科学者,盖其得资料之道视他学为独难。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史料者何?过去人类思想行事所留之痕迹,有证据传留至今日者也。思想行事留痕者本已不多,所留之痕又未必皆有史料的价值。有价值而留痕者,其丧失之也又极易。因必有证据,然后史料之资格备。证据一失,则史料即随而湮沈。”(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四章》)历史证据的消失途径甚多,或人为隐匿、篡改、蹂躏,或自然淹没、破损、散亡,使“往古来今之史料,殆如江浪淘沙,滔滔代逝。盖幸存至今者,殆不逮吾侪所需求之百一也。其幸而存者,又散在各种遗器、遗籍中,东鳞西爪,不易寻觅。即偶寻得一二,而孤证不足以成说,非荟萃而比观不可。则或费莫大之勤劳而无所获。其普通公认之史料又或误或伪,非经别裁审定,不堪引用。”(同上)他进一步论述了史料的存在形式:(一)在文字记录以外者。此项史料之性质可分为三类:曰现存之实迹;曰传述之口碑;曰遗下之古物。(二)文字记录者,如旧史;关系史迹之文件;史部以外之群籍;金石及其他镂文;外国人著述等等。指出“史料可分为直接的史料与间接的史料。”(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间接的史料虽与历史事实之间或有距离,但如果史家“能应用科学方法以治史”,善搜集而善驾驭之,“故新发明往往而有也”。这就是说,历史客体的存在是与主体相对的。所以他主张史家要革新观念,尽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和开掘史料,广泛吸收地质学、考古学、人类学、语言学、民俗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甚至从诗词小说、神话故事之类“非事实中觅出事实”,说“由此言之,史料之为物,真所谓‘牛溲马勃,具用无遗’,在学者之善用而已。”(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四章》)
梁启超对历史认识的主体,即史家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他把刘知几论史家“三长”和章学诚的“史德”说合并,略调次第,予以新意义,加以新解释。认为史家应该具备史德、史学、史识、史才“四长”。先史德,史家的第一道德莫过于忠实,对历史“应鉴空衡平,是什么,照出来就是什么;有多重,称出来就有多重。”毫不偏私,务求公正。次史学,史家的学问既要专精,又要旁通,这样才能够在范围极其广博的历史领域中,攻下“炮台”。又次史识,史家的观察力要敏锐,即所谓“读书得间”。旁人所不能观察的,我可以观察得出来,这需要下细密的功夫和掌握观察问题的正确方法。最后是史才,即作史的技术,要使文章写得讲究组织,富有文采,让人看了明了,读了感动。(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总论第二章》)那么史家主体是怎样对客体发生认识的呢?梁氏虽没有用“实践”一词,却也表达了接近的意思。“每遇一事项,吾认为在史上成一问题有应研究之价值者,即从事于彻底精密的研究,搜集同类或相似之事项综析比较,非求得其真相不止。须知此种研究法,往往所劳甚多,所获甚简。……殊不知凡学问之用科学的研究法者,皆须如是;苟不如是,便非科学,便不能在今世而称为学问。”他指出这是“治史学者应有之觉悟。”(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
二
令梁启超反复探讨不已的是关于史家主体意识与历史客观性问题,这同时涉及到史学的目的、任务、功能等理论。前已述及,他早就讲过史学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明确指出,历史认识的目的和任务是反映客观历史事实,“力求真是真非”。在他看来,求真,即科学精神,是新史学的灵魂。对此必须坚持到底,绝不动摇。然而围绕这个问题却把他引入了一个充满矛盾,几番波折的思辨历程。本来,历史认识的目的、任务同其欲发挥的功能是一致的。梁的《新史学》批判旧史“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正是为了把史学的研究对象转向“全体国民”和“整个社会”,让“其能叙一群人相交涉相竞争相团结之道,能述一群人所以休养生息同体进化之状,使后之读者爱其群、善其群之心,油然生焉”,以增强“我国民之群力、群智、群德”。他论“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这个“界说”时,特别强调“夫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将以贻诸来者焉”。在民族危机日迫,救国运动高涨的形势下,他大声疾呼:“今日欲提倡民族主义,使我四万万同胞强立于此优胜劣败之世界乎?则本国史学一科,实为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智、无愚、无贤、无不肖所皆当从事,视之如渴饮饥食,一刻不容缓者也。……悠悠万事,惟此为大。”(梁启超《新史学·中国之旧史》)可是,当这一切实际做起来的时候,梁启超又感觉到史学的学术目的与政治目的之间总有不合拍的地方,后者更紧急、更重要,压倒一切,而前者总要服从于后者。他自己有过这种经验,早年为了宣传维新变法,使国人容易接受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他曾写过名为《古议院考》的文章,引用一些历史材料,说议院在中国古代就曾有之。后来这篇牵强附会的作品遭到了严复的批评。他的老师康有为则走得更远,其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虽石破惊天,却借助孔子“托古改制”,“往往不惜抹杀证据或曲解证据,以犯科学家之大忌。”梁启超对这种做法很快便不以为然,屡起而驳之,说“取近世新学新理而缘附”孔子,是“煽思想界之奴性”;“摭古书片词单语以傅会今义”,最易发生“导国民以不正确之观念”的流弊。在深深的反省之中,他又试图从旧学术传统上挖这种做法的根据,认为“中国思想之痼疾,确在‘好依傍’与‘名实混淆’”。“此病根不拔,则思想终无独立自由之望。”(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二十六》)指出“我国人无论治何种学问,皆含有主观的作用,搀以他项目的,而绝不愿为纯客观的研究。……惟史亦然,从不肯为历史而治历史,而必侈悬一更高更美之目的,如‘明道’,‘经世’等,一切史迹,则以供吾目的之刍狗而已。其结果必至强史就我,而史家之信用乃坠地。此恶习起自孔子,而二千年之史无不播其毒。”(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三章》)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梁氏产生了“凡学问之为物,实应离‘致用’之意味而独立生存。真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二十九》)的思想。他开始主张历史认识的目的、任务应与其社会作用保持一段距离,即“为历史而治历史”。他告诫学生:“我们若信仰一主义,任用何手段去宣传都可以,但最不可借史事做宣传工具,非惟无益,而又害之。”(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总论第二章》)那么,历史认识本身是否还为客观主观“和合二观”的产物呢?他曾表现出“一面倒”的倾向,提倡“对于所叙述的史迹纯采客观的态度,不丝毫参以自己意见,”(同上)标榜“客观史学”。当然,凭他的聪明,他不会不知道这只是一种愿望:“因为凡人都不免有他的主观,这种主观蟠踞意识中甚深,不知不觉便发动起来。虽打主意力求忠实,但是心之所趋,笔之所动,很容易把信仰丧失了。”(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总论第二章》)其实,所谓“客观史学”,只是强调一种主观的追求和努力,强调历史认识应不断地朝客观真理的方向迈近。他说。“吾侪今日所渴求者,在得一近于客观性质的历史。”“欲为纯客观的史,是否事实上所能办到,吾犹未敢言。虽然,吾侪有志史学者终不可不以此自勉。……故吾以为,今后作史者宜于可能的范围内裁抑其主观而忠实于客观。”(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三章》)这话大致是正确的。总之,在我国,梁启超是最早对历史认识的主体性问题给予重视和研究的学者。他第一次从认识论的高度阐述主体意识,并肯定其在历史认识中的积极作用,如理论指导,他明言:“历史与历史哲学虽殊科,要之,苟无哲学之理想者,必不能为良史,有断然也”(梁启超《新史学·史学之界说》):如主观能动性,他详论史家的知识结构及观察力于治史的关系,等等。同时,他又看到主体意识在历史认识中的消极作用,指出史家最常犯的毛病:一、夸大;二、附会;三、武断。其认识又有“为因袭传统的思想所蔽”;“为自己的成见所蔽”(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总论第二章》)。特别是“著书者无论若何纯洁,终不免有主观的感情夹杂其间。”他现身说法曰:“吾二十年前所著《戊戌政变记》,后之作清史者记戊戌事谁不认为可贵之史料?然谓所记悉为信史,吾已不敢自承。何则?感情作用所支配,不免将真迹放大也。”(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