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八年(1828)六月初八日,知县邓彬决定受理此案,并指示差役将状纸上开有名目的各色人等唤齐候讯。在随后双方你来我往的相互控告以及庭讯中,邓彬凭借着多年的审案经验,意识到这并非普通的宗族内部争产案件那么简单,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树木本身,而都是集中在这份公产背后所蕴涵的象征意义,毕竟,祖山上树木本身的价值并不值得双方为之付出如此大财力和精力来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即使他做出了与我们相同的判断,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案件,他应该像一个大家长一样去调和而不是激化矛盾,他知道,需要谨慎处理此案。于是,本次庭讯之后,邓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再开庭审理,对于双方的不断呈控,他也只是批示“候讯”而使官司陷入了停滞。
邓彬的感觉是对的,的确,公产在这里就成为了一种象征,其意义分为了两个层次:首先,它可以界定一个宗族的边界,也就是说对公产必须“有分”才能算是属于同一个宗族之人;第二个层次是,在同一个宗族内部,拥有公产的支配权就可以确定在族中的主导地位,毕竟“有分”只是说明了他们拥有一定的公产收益权,但并不代表就有支配权,显然,后一个层次的含义更进一步。程氏中,首先意识到了这种象征意义重要性的是圮达一方。
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圮达一方的说法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尽管如此,有一点他们是对的,那就是在清初伯政分在三支中的确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就表现在他们掌握着族产,对于这一点圮达方也是承认的,他们即称其“保护了祖产”。我们缺乏有关程氏设立公产的时间记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晃公祭田应该是以伯政一方为主导而创设的,可以说,伯政一方已经掌握了这种象征资源。伯王己后裔因为入赘而使自己在晃公后裔中处于边缘地位,声称是伯达后裔的那群人因为本身是“附户”而使自己不被承认,两支由于不同的原因但同样处于边缘地位的人走向了联合,开始为改变他们的边缘地位而向处于优势地位的伯政分发起了挑战,他们选择的目标就是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了。
光绪年间伯达支所修的《程氏宗谱》中记载了一份康熙三十三年(1694)伯政后裔程亦朴卖晃祖祭田二股与伯圮、伯达后裔的契约(卷一),可以看到,圮达一方的第一次动作选择的是最具象征力的始迁祖晃公的祭田,而且显然获得了成功。虽然暂时缺乏证据说明为何伯政分会将祭田卖予圮达一方,但这似乎也并不难理解,毕竟他们是以购买祭田的方式来参与到晃公的祭祀之中,其本身是有了付出。当圮达一方以为这样就能够使其在族中的地位获得承认,并进一步对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提出要求时,此时的伯政分已然醒悟,于是在将晃祖祭田出卖予圮达一方,从而使得在“有分”“无分”的第一道防线不攻自破的情况下,他们以这些树木为由筑起了另一道防线,以此强烈抵制圮达一方对于其支配权的挑战。
然而,这道防线在构筑之初就存在着天然的缺陷,既然晃公的祭田能够卖予圮达一方,就是承认了他们在族内的合法地位,那么又有什么理由阻止其对于这些树木的要求呢?何况据与“两造都是亲戚”的山邻供称此山的树木本来就是公共栽培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伯政方将过错推与了程亦朴一人之身,称其是私卖祭田,但是缺口已经产生,于是圮达一方循着这一突破口通过四场官司,以及其间的其它作为,努力地寻求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地位。
乾隆四年(1739)至十三年(1748)的第一场官司同样缘起于政支的亚伯等人砍伐了此山的树木,以致于圮达方为此上控。这场官司最终于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由知县杨黼时断令“祖为公祖、山为公山、树为公树”,首先肯定了伯圮、伯达等人的后裔拥有了在族中的合法地位,然而,他又进一步指出如果公拼活树,圮、达两支各占一股,伯政支占有四股,如属枯枝,尽属伯政一支所有,同样又照顾了政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可以说,这个断语是对双方当时实际状况的一种认可,因而也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妥协,伯政支或许还会寄希望于诉讼而将圮达一方排斥出宗族之外,而圮达一方更由于他们在族内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再一次的对簿公堂只是迟早的事情。
果然,乾隆十八年(1753),伯圮、伯达一方首先翻案,但知县杨黼时仍然维持了原判,之后,本文前面描述的道光八年(1828)六月初二日的一幕出现了。这次伯政分砍伐祖山树木的行为显然带有一定的挑衅性,其目的正在于挑起另一场诉讼,以此强化本支在族内的主导地位,甚至达到将其它两支赶出宗族的目的。
在知县邓彬休庭“候讯”期间,私下的调解工作也在以生员孙材为首的几位本邑绅士的努力下紧张地进行。他们的调停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年之后的道光九年(1829)九月间,双方在知县面前书具了甘结,情愿终讼。然而,这次调解的后果明显有利于圮达一方,绅士的调停强调了树木按“六股均分”,并且极力解释了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伯政方为了修路的公益事业而挪用了公产收入,言下之意不仅承认了圮达一方对树木“有分”,而且还认可了他们的处置权。如果这次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伯圮、伯达两支一直寻求的平等权已然获得,本次官司则以伯政方的完败而告终,这当然有悖于他们砍伐树木的初衷了,几日之后,伯政分以生员程宗耀等人为首的,在本支中更具影响力的另一群人,马上向邓彬再次递交控状。控状中宗耀等怒斥了本邑绅士的说法,并称先前的具结是受人蒙骗所至。官司只得继续进行。
此次伯政分出面的人员俱是具有生员、监生及贡生头衔的绅士,为此,知县邓彬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十一月,邓彬再次开庭听讯并做出了最终的判定,这个断语基本上仍然遵循了前令杨黼时的审理结果,双方谁都没有达到各自更进一步的目的。
或许过去累年的官司使得双方都在反思是否值得的问题,此时双方都有了退一步的想法,对于伯政支而言,与其争斗下去,还不如承认其它两支同属于本族,以此既可“收族”又能扩大本族的势力,但本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还是应该保持的,而圮达一方或许在思考是否必须非要以打官司的形式才能获得族内的平等权,难道没有其它的途径吗?
光绪年间伯达分所修的《程氏宗谱》又记载了一份道光十四年(1834)9月29日立的契约,这是伯政支将“小溪镇晃祖墓前水田一幅,并先年赎置祖山后田山一所,品作六股,内将一股载粮一升,凭族拨与程公伯达族后裔名下,培族管业”,并“当得时价九九钱二十串文整”(卷一)。这个完成于第三次官司之后不久的交易,显示了伯政分已经完全认同了伯达等分属于本族的现状了,他们不再抱有将其逐赶出族的想法,退而努力保持其在本族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伯达支愿意再次出钱购买晃祖祭田,证明了他们也正在尝试除去官司之外的其它途径。冰山开始融解,双方的关系正在慢慢地得到改善。
当程氏的三大房支耗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相互争斗之际,一股来自于外部的力量渐渐威胁着他们,道光二十六年(1846),这种威胁变成了事实。本年,程氏在其三世祖万四公墓地所在的马头山上栽植松秧,被居住于附近的朱姓将松秧拔去,原来,朱姓在此山脚下亦葬有坟冢,他们进而声称对此山拥有所有权。“外患”的来临使得三大房支走向了联合对外的道路,其中最为积极的是被认为没有真实血缘关系而最不受认可的伯达一支。面对朱姓的挑衅,程氏以伯达支的生员程涣廷、程崇为首向知县梅体萱递交了控状,知县谕令“断令程涣廷等照旧绍业,沟北之坟听朱可兴等祭扫,程姓不得以山没坟,沟南坡形,朱姓不得冒坟占山,倘再滋事,重究不贷”。这是一个有利于程氏的审判,朱姓当然不服,于是他们越过了知县而直接向黄州知府提请了诉讼,这一次朱姓更拉来“钱光延、岳国安、吴蓬岚等混扯马头山为殷家圩之随田山,旁出插讼”,程氏面临的困难更大了。然而,在程涣廷、程崇等人的努力下,知府祁宿藻还是维持了原判。
可以说,这场突如其来的争端,正为玘、达一方提供了一个获取族内平等权的良机,他们保护祖山的举动无疑为双方之间业已开始融化的冰山添上了一把旺火,的确,又有什么比为宗族做出了重大贡献更能让人心悦诚服的呢?虽然在此之前购买晃公祭田的行为已经表明了他们拥有族内的生存权,但这毕竟在伯政一方心不甘情不愿的状况下获得的,当他们此次为宗族打赢了官司之后,这种生存权就更显得名正言顺了,然而他们所寻求的平等权呢?是否也已经在这次与外姓的冲突中同时获取了呢?道光二十七年(1847)11月间,伯政分的户首程利灿带人又一次在没有告知圮、达一方的情况下砍伐了双凤林的树木,显示出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听得这个消息之后,圮达分的监生程崇等人也一反直接报官的常态,而是首先预备了酒席,请来伯政分的绅耆程思忠等人理论。宴席中,思忠等均称本房户首难制,并愿意赔偿他们树价两串文,然而等程崇找利灿取树价时,没有得到理会,因此,程崇等只得再次向知县提请了诉讼。
可以看到,在双方上一次官司结束之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彼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尤其是经历了与外姓的那场官司之后,圮、达两支的地位已经受到了尊重。此次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伯政分的内部显然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道光九年官司中伯政分的关键人物,生员程宗耀没有如上次官司中那样义正词严地维护本支的利益,反而是加入到劝解的行列中。然而,鉴于几位前任的判定,这次知县还是做出了与他们相同的审理结果。这一结果显然出乎程崇等人的意料,为此,他径直向知府祁宿藻递交了状纸,祁宿藻将案发回黄梅知县,要求重审。
知县再次审理了此案,可想而知,双方本来的分歧已经非常小了,此次的官司只是为了扫清伯政支内少数强硬分子而已。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月初八日,在生员王叶凤、吕东盛以及程氏族内的廪生程应玉、监生程咸登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订立合约,伯圮与伯达两支最终取得了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平等地位,官司至此而宣告结束。事实上,我们不能忽视圮达方在这次官司中获得胜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隐藏在所有这些官司背后的圮达一方自身力量的增长,而反映这种力量增长的正是本方生员等绅士阶层的出现。从第一次官司中以“民”的身分具名控告,到第四次以“监生”为首的具禀,包括与外姓的争讼过程中显示的影响力,无不证实着他们实力的增长。在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的控辩中,圮达方甚至以“愿丢山树并祠宇,免得苛派”相威胁,显然,随着他们自身力量的增长,确实已经无须非要依附于掌握着晃祖这面旗帜的伯政一方,而可单独建立自己的宗族了。
通过对内及对外两个战场,程氏宗族的三大房支终于走向了融合。
三、结 语
宗族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赋役政策的变化、地方官员的态度以及本地其它宗族的反应,无不深刻地影响着这一进程。在黄梅程氏的个案中,三大房支的融合正显示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明代三支拥有了各自不同的发展道路,伯圮后裔的入赘使我们知道庶民宗族的出现是一个晚近的,至少是明中叶之后的事情;声称自己是伯达后裔的“附户”让我们了解宗族并不都是由真实血缘关系的人群所组成,宗族的形成更是一个地方社会与文化整合的结果;而伯政的后裔在“户”的稳定下有序地发展,从而在晃公的后裔中占据着优势,这些无不反映出明代赋役政策的变化对宗族发展的影响。入清之后,这不同命运的三个房支在始迁祖的名义下进行整合,同样使我们看到了地方官员的中庸、当地社会中不少士绅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以及朱姓的乘机发难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都在宗族的整合中留下深刻的印记。在这些不同因素影响下,程氏宗族所呈现的各种图景,或许就是其意义之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