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权威的宪政理论家,他的宪政思想是他政治启蒙思想中最闪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一生矢志追求宪政,其主要目的是用宪政来反对封建君主制。他不光重视理论的研究,还积极投身到宪政运动中去,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宪政活动,使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并对当前我国的宪政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梁启超 宪政 法治国家
Abstract: Liang Qichao is a modern authoritativ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oretician of China, glistening, most important component most in the thought that hi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s his politics to teach beginners. He pledges one’s devotion and pursues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all one’s life, its main purpose is to object to the feudal monarchism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e not only pays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of the theory but also joins in movement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ctively,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ovement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China greatly. This text attempts to pas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ctivity of introduction Liang Qichao, enable everybody to know Liang Qichao’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orrectly, and offer certain reference to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 Liang Qichao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ountry governed by law
梁启超不但是近代中国“法治主义”的重要倡导者,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宪政的主要设计者和推动者,是重要的立宪政治活动家。但是大多数研究者或者是把梁启超与康有为等同起来看作是戊戌维新派的代表,只讨论他们的君主立宪主张,而忽视了梁启超自戊戌之后旅日期间在思想上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宪政观点上与康有为的差异;或者虽然把康梁区分对待,但是却把梁启超看作是与革命派对立的一方来研究他的宪政思想和活动,从而忽略了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宪政运动是促成和推进辛亥革命浪潮发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重要事实。
一 梁启超宪政思想一般
何为宪政?这是研究梁启超宪政思想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可见,梁启超认为宪政的实质就是确立宪法的至上性。
对于宪法,梁启超提倡狭义的宪法概念,即指有议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他指出:“宪法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据,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宪法“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 。
梁启超特别强调宪法的以下几点特质:
首先,宪法是政治法,是行使民权和限制君权的武器。梁启超指出:“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和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经验而得之也。”由此可见,梁启超认为立宪必须以民权为基础,而立宪本身又可以保障民权。因此梁启超极力主张在中国兴民权开民智,进行民主启蒙教育。
其次,梁启超强调宪法的至上性。梁启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无宪法不足以为国。”梁启超据此把“世界之政”分为两种,“一曰宪政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 ,并把有无宪法看作是西方资产阶级先进国体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国体的根本区别。梁启超还指出宪法之所以具有至上性还在于宪法是一国产生其他法律的依据,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为社会上所有个人、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梁启超还对宪法的稳定性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指宪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他指出:“宪法与寻常法律异,宜有永久之性质,非可以朝令而暮改,此人人所同知也。” 梁启超还深刻揭示,若宪法没有稳定性,必然造成恶果。他针对袁世凯上台执政一直到曹馄贿选,期间体制多变,宪法频繁更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大抵一制度之颁,行之平均不盈半年,旋即有反对之新制度起而推翻之,使全国国民仿徨迷惑,莫知是从,政府威信扫地尽矣。”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宪法以定“一切法度之根源”
梁启超通过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研究,指出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与法律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把宪法看作是“国家根本法”,是其它法律得以产生的依据,正因为如此,梁启超认为,“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为第一要义” ,认为“无宪法不足以为国”。
2.设国会以确立“法治国家”之基础
梁启超认为国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他说:“天下无无国会之立宪国”。他认为国会是人民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机构,也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的重要权力机关。在专制时代,法自君出,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一人,“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这种“自顾其利益”的法律,“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 。而现代要使多数之国民能得到幸福,只能“以立法权属于多数之国民”,尽快设立国会,以立法权还之于民。这样,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对于国会的性质,梁启超认为可以从法律和政治两个方面来界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国会者,为限制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这表明,国会是作为国家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而存在的,只有法律上享有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限制的机构才可以称之为国会;而从政治的角度看,“国会者,代表全国人民之势力者也” ,国会是反映全体国民意愿的民意机构。
其次,梁启超还详尽地论述了国会的组织机构。梁认为在当前的中国设立议会,应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并将上院称为左院,下院称为右院。梁启超十分明确的指出中国未来的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包含更多的成分。而右院则“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
3.关于选举制度
梁启超把各国的选举制度划分为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并认为两者的分界就在于财产。那么在中国应该采取哪一种呢?梁启超坚决反对限制选举制,尤其是反对财产限制。因为“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所以“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他还深刻地论述了用财产限制选举权的危害,认为最终“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 接着,梁启超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详尽论述了选举的方法,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手续等问题,其中着墨最多的是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见解。对于两种选举方法的优劣,梁启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梁认为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而且选举人直接面对选举,能直接感受其利害,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而另一方面,梁启超又认为间接选举为“组织最良之国会”的必备条件。因为“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又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故“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 。
4.关于政党政治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指出:“在专制政体下,决无容政党发生之余地。政体既归于立宪,则无论其国体为君主,为共和,皆非籍政党不能运用……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对于政党的作用,梁启超主要认为可以“增进国民程度的作用。”他主张在立宪政体下,应该组建堂堂正正的政党,有了这个政党,就可以通过垄断议员多数,组成独揽大权的政党内阁,从而取代封建地主的官僚统治。
5.关于三权分立
梁启超完全接受了西方洛克、孟德斯鸿主张的三权分立制度。认为三种权力如果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人手中,则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梁启超主张在中国,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而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审判厅行使。不仅如此,梁启超还进一步阐述了要在中国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认为“体”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只是“用”,这有一定的独到之处。然而,梁启超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又赋予了君主,这样最终将三权又归于君主,将君主立宪的“体”重新导向了君主专制的“体”。
6.行司法独立以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梁启超根据资产阶级政治学者关于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并结合中外历史实际,提出要建立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以防止高度集权的专制和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和王权腐败,与政治体制上的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权力支配和左右甚至垄断司法权力的制度是分不开的。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律就只能处于极不健全和极不发达的状况。他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指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凛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职此之由。” 因此,他说:“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也是中国建成法治国家的前提。
二、梁启超在宪政运动中
(一)梁启超通过言论和著述进行立宪启蒙,为立宪造舆论
鉴于宪法在宪政中的重要地位,梁启超专门研究了各国的宪法,阐述了中国宪法的精神原则及相关问题,系统地论述宪法问题的就有《各国宪法异同论》、《立宪法议》、《宪法之三大精神》、《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等等。梁启超提出“制定宪法为国民第一大业”,有没有一部好的宪法是区分立宪与专制、文明与落后的标志。实行宪政,首先必须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信守之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 ;其次必须由专门机关来立法,他认为应该由议院制定宪法,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擅自修改宪法;同时他还提出,在中国制定宪法,必须根据“三大精神”,即:“国权与民权的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和”、“中央权与地方权的调和” ;并且他还就各国宪法订立、颁行、修改的程序、方法等一一作了比较和介绍,为中国制定完善的宪法、并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理论环境和舆论支持。不仅如此,民国成立后,他又亲自起草了“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95条,对国体、政体、总统、国会、法律、司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综合反映了进步党和梁启超本人在民国初年的政治观点和主张。
另外,他首次在中国提出了“预备立宪”的主张,认为中国实行宪政,必须参照日本用十到十五年的时间做准备。1901年他即以日本为参照系,设计了中国从预备立宪到实行完全宪政的次第程序:“第一,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第二,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异同得失;第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官中,草定宪法;第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第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全民皆得辩难讨论,……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第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事实上,清政府后来的预备立宪,基本上是按照梁启超设计的这个程序推出的,只是因为辛亥革命的到来,立宪的过程中断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