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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宪法思想核心的再理解(1)-历史学
来源:  作者:王 立  点击:次  时间:2001-08-0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从孙中山先生本人创立宪法理论的动机、途径,以及他对宪法概念和功能的认识上来考察,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从崇尚西学、倡导美制,到融贯中西的历程。有史学家把这一历程称之为孙中山对传统文化的“离异”与“回归”。孙中山先生以救亡图存,挽救民族危机为己任,宣传和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并试图在中国创建“驾乎欧美之上”的民族政制以期达致民族之福祉。对这样一位革命先行者提出“彻底”离异传统文化的要求未免苛刻。他终身孜孜以求的就是从传统之中发掘优质基因,与欧美之良法美制相嫁接,培育出具有本土特质的最完美的政制,从面实现民族的复兴、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幸福。他对宪法寄予高度的希望:“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我们有了良好宪法,终能建成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昔日日本不过一二留学生抄袭德国宪法几条,竟将国家救起”,“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这些言论是孙中山对欧美文化考察与研究的心得,宣扬于国内,一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对宪法作用的高度理想化,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他对社会新秩序尤其是良善政制的渴求。在立足本土资源的政制探索之中,他先提出了作为制度的五权宪法构想,力图中西合璧;其后,他又为自己的政制构想创立了理论依据,即“权能”学理,从理论上对五权政制之建构进行了系统地论证。所以,笔者认为,“五权宪法”只是孙中山先生关于政制构设的代称,并不能涵盖其宪法思想体系,因为先生的宪法概念更多地是在英国文化之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实在制度和游戏规则,只在明确的语境之中才指当今通称之文本宪法,即宪法典,而“五权宪法”则几乎一贯指称政制原则与制度设计,最典型的表述可以从先生晚年组织制订的《中国国民党党纲》中找到:“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三民主义是创立和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理论基础,五权宪法是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构架。
  三、权能学理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何谓“权能”学理?孙先生是从讲“政治”为着眼点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保”和“养”,这种需求决定了人类必需结群而居,于是便有了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他说,“政”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由人民自己而不是由皇帝或者官僚管理公共事务,就产生“人民权”。我国疆域辽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使人民委托可信赖的“公仆”作为治国专家来管理国家,这些“公仆”只有享有必要的权力,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就产生了“政府权”,又称为“政府能”,即“为人民做工的能力”。政府权源于人民权,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人民监督、调控政府权的行使。这样,孙中山先生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并且旗帜鲜明地倡导人民权和政府权的两权分离,人民对政府既要信任又要控制,可谓创新了传统的分权理论。人民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府权则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各司其责。至此,孙中山先生又发展了三权分立理论,是对分权理论的第二次创新。我们可以把“权能”学理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人民主权、权能分治、四大民权、五权分立、以权驭能和九权平衡。
  由此可见,只有“权能”学理方能真正概括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个性特征与理论创新,五权宪法是“权能”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权能”学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不可能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更不是其概括或者代称。孙中山宪法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统领于其中的灵魂就是“权能”学理。

【参考文献】
       [1]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J].历史研究,1993,(4).
       [2]章开沅.从离异到回归辛亥前后史事论丛[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M].中华书局,1985.
       [5]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M].中华书局,1985.
       [6]孙中山.孙中山文集[M].团结出版社,1997.
       [7]傅启学.权能分立理论的研究[M].
       [8]陈春生.国父思想论文集[M].台湾学生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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