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晚清东北乡约的衰亡还与乡约官役化后与官府的矛盾有关。乡约官役化后之所以会与官府发生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乡约权利膨胀,引发乡约权利和官府权利的矛盾。徐世昌曾说:“今之乡约,所谓地保也,皆官应治之事,因无官治,官不愿或不能治,而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以致乡约“武断乡曲,私刑擅捕,把持地方,违抗功令”,“与官分治”。[2](p1121~1123)二是乡约权力扩大引发的乡约腐败,影响了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从而导致两者的矛盾。东北设置乡约的目的,旨在令其“奔走公务,为民问解纷排难,非使之鱼肉乡愚、借公肥己也”。而乡约普遍剥民严重,以致官府也感到:“长此不已,民何以堪?”[34](p38~39)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说:临江县“每年由花户纳之于乡约者……三倍于正供……无怪抗税闹捐,日见黎民之扰乱无状也”[2](p1125~1126)。三是乡约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办理公务时难免要与官府发生矛盾。比如,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交纳钱财之事,不但民户不服命令,则乡约亦不为之办理。”[48](p311)道光年间,吉林官府要求五甲溪浪河界内乡约协同官役催民户纳租,而乡约江兴久等“坚不协同催办”[28](p75)。另外,官府以贱役对待乡约,进一步加剧了乡约和官府的矛盾。譬如,奉天一名叫任文幅的农民不愿承充乡约,官府派遣委领催阿金太前去锁拿,阿金太将任文幅锁于火炉上,“并以必须说朋友话之言索诈”。于是任文幅在被迫“借钱二十千文与阿金太收受,又代阿金太认还店房钱二十余吊”后,“自缢身死”。[51](p45)任文幅的案子说明,对那些老实本分的乡约来说,乡约的官役化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从而加深了他们与官府的矛盾。由于以上原因,在东北一些地方,乡约与官府的矛盾很深,以致最终只好借由乡约的裁撤,求得矛盾的彻底解决。比如,清末试办巡警以后,乡约和官府矛盾的加剧:“警费为艰,因有会账……况警兵为官之资格,操纵进退较易乡约百倍。”因而各地在试办巡警之后,乡约就被“尽行裁撤,归入巡警”。[2](p1122~1128)乡约在清末试办巡警后先后被裁,说明乡约官役化后与官府的矛盾是清末东北乡约衰亡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由上可知,晚清东北乡约具有发展迅速、普及面广、组织形式相对单纯、官役化色彩比较浓和衰落得比较快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其中官役化色彩比较浓是东北乡约的最基本特征,晚清乡约之所以在东北快速、普遍推广,主要是因为官府要以此来强化对迅猛发展的移民垦区的行政管理,乡约组织形式的相对单纯也是和其浓厚的官役化色彩相适应的,而乡约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造成了乡约的腐败、乡约自治职能的削弱和官府与乡约的矛盾,最终导致了它在清末的速亡。晚清东北乡约的这一基本特征,不仅使它与关内的教化型乡约、自卫互助型乡约、宗族型乡约和民办乡约明显不同,而且也使其与关内的官役化乡约有别,因为关内的官役化乡约都经历了一个由教化型乡约向行政管理型乡约的转变过程,东北乡约则不仅行政管理职能明显强化,而且没有经历一个职能转型的过程;东北乡约突出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在晚清时期经历了大起大落的旋兴旋废过程,这说明放弃乡约传统的教化和自治优势而一味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乡约实践,不过是一时权宜之计,注定要很快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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