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刘邦虽是武人,但从夺天下开始就兼用霸、王之道。据皇甫谧《帝王世纪》云:“观汉祖之取天下也,遭秦世暴乱,不偕尺土之资,不权将相之柄,发迹泗亭,奋其智谋,羁英雄鞭驱天下。或以威服,或以德致,或以义成,或以权断,逆顺不常,霸王之道杂焉。”虽然其后在惠帝、高后、文、景之世皆实行黄老无为之治,但到汉武帝之时,明确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这就使儒学终于被汉代统治者确认为其统治思想,同时也为此后两千多年历代封建皇朝奠定了思想统治的模式。
自孔子以后,儒家有“内圣”与“外王”之分,孟子一派属于“内圣派”,荀子一派属于“外王派”。习《公羊传》的董仲舒属于“外王派”,重视从制度上实现儒家主张。应该说,这也是《公羊传》为汉武帝所青睐的原因之一。汉武帝在典章制度上强化德治的措施,一是察举孝廉制度,二是《春秋》决狱。举孝廉为官,自汉惠帝始,其制度化则在汉武帝时期。元光元年初,令郡国各举孝廉一人。元朔元年(前128年)又下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从此,孝子与廉吏成为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之正途。《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如董仲舒弟子吕步舒奉旨办理淮南王刘长一案,“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自此,《春秋》决狱开儒家经典法律化之先河。
不过,汉武帝在重视德治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刑罚的作用。史载,元光五年(前130年)七月,汉武帝重用张汤、赵禹条定法令。据程树德《九朝律考》云:“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18篇,及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合60篇,是为《汉律》。”但实际上,张汤、赵禹制订的不仅仅是《越宫律》和《朝律》。据《汉书·刑法志》云:“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这些律令的特点是以严刑峻法来督责官吏严格执法。此外,汉武帝时期还制订了《腹诽法》、《沈命法》等。汉武帝一朝是继刘邦之后汉代立法的第二个高峰期。经过这次修订,法网更密。从此,汉初那种约法省禁、漏网吞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然而,在汉武帝的繁法严刑和当时沉重的赋役负担之下,民不堪命,因而从天汉二年(前99年)起,从燕赵到江汉,百姓蜂起。此外,北伐匈奴之事也接连受挫,更加剧了日趋恶化的社会矛盾。有鉴于此,征和四年(前89),汉武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罪己诏——《轮台诏》。在此诏书中,汉武帝宣布实行政策的改变:在统治方式上,从严峻刑法转向宽松温和;在百姓负担上,从横征暴敛转向轻徭薄赋;在经济措施上,从垄断财利转向力农富民;在对外关系上,从战略进攻转向战略防御。至此,德、刑之用方趋适中。
昭、宣两朝的大政方针是武帝《轮台诏》厘定的。当汉宣帝继承帝位时,在思想教育界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公羊学”。汉宣帝深受其祖父刘据对《公羊传》和《谷梁传》的态度的影响,在他的直接支持下,《谷梁传》被立为官学,由是《谷梁》之学大盛。但在政治统治中,汉宣帝更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据《汉书·盖宽饶传》云:“是时上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宽饶奏封事曰:‘方今圣道浸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但宣帝览奏大怒,下盖宽饶狱,盖宽饶举刀自刭。皇太子刘为盖宽饶鸣不平,劝谏汉宣帝重用儒生,也惹得汉宣帝大怒,差点褫夺他的太子之位。直到初元元年(前48年)刘即位,复重用儒生。儒学不仅在思想界,而且在政治上均取得统治地位。由此德治压倒刑治,成为此后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汉家制度”的历史影响与现实意义
唐人封德彝认为,“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并没有给汉朝社会带来长治久安。《旧唐书·魏征传》:“帝尝叹曰:‘今大乱之后,其难治乎?’……封建彝对曰:‘三代之后,浇诡日滋。秦任法律,汉杂霸道,皆欲治不能,非能治不欲。征书生,好虚论,徒乱国家,不可听。’”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考之汉史,从汉惠帝至景帝,德、刑基本适中;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征和四年(前89年)间,德、刑失衡;征和四年,汉武帝颁布《轮台诏》,德、刑又趋适中;昭、宣两朝,德、刑也较为适中,从而出现了“昭宣中兴”的局面。由此观之,从汉武帝时开始确立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可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而且始终为后世所称颂和遵循。自汉以后,中国古代各皇朝的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借鉴“汉家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强化其统治。如唐太宗谓群臣曰:“朕虽以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文武之道,各随其时。”宋太宗谓宰相曰:“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之哉!”明太祖则主张“为天下者,文武相资,庶无偏颇。”清世宗雍正也说过:“自古为政者,皆当宽严相济。所谓相济者,非方欲宽而杂之以严,方欲严而杂之以宽也。惟观乎其时,审乎其事,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已。”以上诸帝所谓“文武之道”、“宽猛得中”、“文武相资”、“宽严相济”,讲的都是王霸之道。可见,“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已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毕竟是产生于二千多年前的封建统治思想,不管是“德刑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这种治国方式对当今社会也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强化以德治国的意识,使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存。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也是空谈无力的。德治离不开法治,法治离不开德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应是历代治国的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