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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1)-历史学
来源:  作者:郭晓祯 陈韶  点击:次  时间:2001-08-1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政府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政府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政府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军事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军事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二是为了强化治安巩固封建秩序的需要。为了镇压盗贼,巩固封建秩序,王安石的对策是把民户编组起来,使之连坐相保。他认为,“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也,则奸究固宜少”。
  三是打算通过保甲的教练,把募兵制过渡到征兵制。他的理想是恢复前代实行过的兵民不分离的征兵制度。不论是民兵还是此后应征入伍的的士兵,完全不该再在他们的脸面或手臂上刺字,而应用礼仪来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以革除长期以来募兵的“无赖奸滑”的积习,以提高军队的素质。
  四是征兵制到募兵制的逐步过渡,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军费开支。
  从以上情况看来,王安石制定基层治安制度保甲法的用意,除了有镇压盗贼,强化封建统治之外,还是包含有节省养兵耗费,革除募兵积弊,使全国壮丁之半都练习战阵,以扩大战士数量,这对抗御外敌、改变北宋积弱状态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然,保甲法的推行,是在神宗的支持下得以实施的。
  但是,元祜时期保甲制度变革了。元丰八年(1085)三月,神宗逝世,其子哲宗继位时,不满10岁,由神宗之母宣仁太后以太皇太后的身分垂帘听政,执掌朝政。她是宫庭内部反对新法的主要人物。执政后首先把司马光、吕公著等保守派元老大臣召回京师,命他们“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于是,五月司马光入朝,任门下侍郎,七月吕公著被任命为尚书左丞,追随司马光的王岩叟被任命为御史。在神宗去世的当年四月,尚未入朝的司马光就上疏,乞罢保甲,力主恢复弓手、壮丁、耆老之制,并竭力主张先行废除对于保下的集训制度的一团教。保守派指责保甲法的缺点,目的是要废止它。所以在宣仁太后执政时期,各路保甲,多停顿不办,就连过去的防盗职能也不再多所过问,所以这时期是保甲法的废弃时期。
  以上追溯了三国至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度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那时的基层治安组织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封建社会的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同时兼有户政、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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