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盂、荀二人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论述无疑给董仲舒以极大的启发,在《春秋繁露》中,我们发现董仲舒有整合这两人观点的倾向。《春秋繁露·楚庄王》云:“制为应天改之,乐为应人作之。彼之所受命者,必民之所同乐也。”御这里董伸舒强调了改制和作乐的不同,改制是王者顺应天命而改变旧制度,以表明上承天命而不是旧秩序的延续;作乐则是王者根据民心所向来制作的。董仲舒说:“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汤作《頀》而文王作《武》。四乐殊名,则各顺其民始乐于己也。”舜、禹、汤、文王这几个圣王所作的雅乐是根据当时的民心所向来完成的,“舜时,民乐其昭尧之业也,故《韶》。韶者,昭也。禹之时,民乐其三圣相继,故《夏》。夏者,大也。汤之时,民乐其救之于患害也,故《頀》。頀者,救也。文王之时,民乐其兴师征伐也,故《武》,武者,伐也。”荀子也强调圣王制作雅乐以教化百姓,但是圣王根据什么来制作雅乐,荀子并没有过多地言及,荀子想要强调的是音乐的教化作用,他说:“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因此,百姓主要是作为被动的教化对象而存在的。相比之下,董仲舒更重视民心在圣王作乐中所起的作用,圣王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制作雅乐的,只有在建立盛大的功德并受到百姓共同喜爱之后圣王才可以作乐。从这里看,董仲舒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孟子那种与民同乐的思想。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董仲舒这里讲的“民之所同乐”和孟子的与民同乐毕竟不是一回事,董仲舒虽然比荀子更注重民心的作用,但董仲舒不可能有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他是主张“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因此董仲舒不可能完全接受孟子的与民同乐思想。详细考察董仲舒的原意,可知他所说的“民之所同乐”并非君王和臣民之间的“同乐”,而是臣民对君王承受天命所感到的快乐,君王承受天命并且建立盛大的功德,就能使所有的臣民都感到快乐。董仲舒这种看法既不同于荀子那种强调王道教化的音乐观,也不同于孟子那种强调君民同乐的音乐观,或者毋宁说,董仲舒在这里表现出了整合孟、荀二人音乐观的努力。一方面,通过强调民心在王者作乐中的作用,董仲舒希望抑制在荀子音乐观中过分张扬的君主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强调臣民对君王顺应天命产生的快乐,董仲舒又希望避免孟子音乐观中的民本思想对大一统帝国等级秩序的颠覆。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董仲舒的音乐观概括为中国古代大一统政治趋于成熟阶段的一种音乐理论。
董仲舒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建立了天人感应的哲学体系,这种天的哲学构成了董仲舒音乐思想的哲学基础,也成为董仲舒音乐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董仲舒之前的儒家音乐思想中,天的地位往往显得隐而不彰。孔子认为:“人而不仁,如乐何?”这是从人道的角度解释音乐,这为先秦儒家的音乐观定下了基调,如孟子从君民同乐的角度阐释音乐的社会作用,荀子则从提倡雅乐的角度论证对发端于自然情性的音乐的抑制。而在董仲舒的思想中,无论是发端于自然情性的音乐还是王者制作的雅乐最后都导源于天。
徐复观认为董仲舒的天的哲学与当时大一统政治的成熟有密切关系:“他一方面是在思想上、观念上,肯定此一体制的合理性。同时,又想给此一体制以新的内容,新的理想。这便构成他的天的哲学大系统的现实意义。”这种适应大一统政治的天的哲学的特点在于:一方面,为肯定这种专制政治,董仲舒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天便成了有意志的人格神,天于是代替神来掌管天下的;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权的过度膨胀,董仲舒又吸收了阴阳家的灾异遣告的思想,希望借助自然界中出现的灾异事件对君权起到制衡的作用,使天子能有所畏惧而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董仲舒音乐观是建立在这种天的哲学基础之上,因此这种音乐观的最终目的也是为当时的大一统政治提供服务。比如,在董仲舒的音乐思想中,王者改制之后作乐于终,这是为了“见天功”,即表明天命的成功,这样,音乐实际上成了证明君王神圣地位的工具,这和董仲舒用天来确立君权神授原则的做法是一致的。董仲舒又强调民心在王者作乐过程中的作用,这也和他主张限制君权过度膨胀的想法相符合。
总之,在董仲舒的音乐思想中体现了一种较为成熟的大一统政治理念,这种音乐思想既维持了封建帝国的君权神授的原则和等级区分的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民众抒发情感意愿的权力。正是在这种张力之下,音乐成为了巩固和延续封建帝国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