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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说说中国古代的“民爵”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04-2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我们知道,泰山有“五大夫松”,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在公元前219年的时候,始皇帝巡视东方,并登上泰山,举行封禅活动,在他下山的途中,突然遇到狂风暴雨,书中记载:

     

    下,风雨暴至,休于树下,因封其树为五大夫。

     

    估计当时遇到的是雷暴雨,下得很突然,碰巧周围就有一棵树可以遮风避雨,避免堂堂的皇帝被淋成“落汤鸡”,换后世的话说,这叫“救驾有功”。所以始皇帝龙颜大悦,一高兴就给这树封了个“五大夫”的爵位。也就是我们今天看见的“五大夫松”。

     

    始皇帝可是中国历史上了不起的大人物,他的一举一动都有他特定的寓意。例如我们刚刚说的:封一棵树为“五大夫”。为什么一棵树为“五大夫”这个爵位,而不是其他的爵位呢?我们都知道,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制度”,据《汉书百官公卿表》: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

     

    从《汉书》这段话,我们看到“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中的第九级。单单从这张枯燥的表上,我们还看不出第九级的“五大夫”与第八级的“公乘”、第十级的“左庶长”有什么区别。那还能有什么原因呢?我们来看一看《后汉书》中的几段文字:

     

    夏四月丙辰,诏曰:“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粟,人十斛。其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后捕系者,悉免其刑。又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後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第二》)

     

    冬十月丁未,大赦天下。赐民爵,人二级,为父后及孝悌、力田人三级,脱无名数及流人欲占者人一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子;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後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第三》)

     

    元初元年春正月甲子,改元元初。赐民爵,人二级,孝悌、力田人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民脱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谷,人三斛;贞妇帛,人一匹。(《後汉书·卷五·孝安帝纪第五》)

     

    阳嘉元年春正月乙巳,立皇后梁氏。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後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

     

    这里面的具体细节,我们下面还要讲到。暂时先只看里面的“爵过公乘”这四个字。前面有提到:“公乘”是爵位的第八级,而“五大夫”则是爵位的第九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也就是说一般的爵位是不过“公乘”的。这为什么呢?联系里面说的“民爵”,“爵不过公乘”是不是这与“民爵”有关呢?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个“民爵”,顺便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

     

    秦汉时期施行的“二十等爵”制度,其实肇始于商周时期的“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度。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正式提出“二十等爵”制。从《商君书》中可以看出,他最初的构想或者目标是为了鼓励耕战,尤其是为了奖励军功: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商君书·卷十九·境内篇》)

     

    这种授爵,是伴随者“田”“宅”“子”“官”等诸多利益在内的。获得的“甲首”越多,获得的相应利益也就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秦国军队的素质和对战争的渴望,为秦统一六国打下基础。

     

    在秦汉时期,获得爵位的方式除了军功授爵之外,还包括①国家对官赐爵;②国家对吏赐爵;③纳粟得爵,卖爵;④国家对移民的赐爵;⑤国家对“民”的赐爵。以上六种方式是重要的获得途径。至于皇帝某日高兴,随便给身边某人赐予爵位的情况,就算是特例,不在这正规的六种途径中。

     

    这六种获得爵位的方式中,还有几点要说的:第一点,就是古代,尤其是秦汉时,官与吏是不同的两种身份,就如同我们现在的公务员与合同工一样,差别很大,所以这两种获得爵位的方式是分开的。第二点、中国人都是安土重迁,国家为了招徕移民、或者为了加强边境人口,通常会祭出“赐爵”这个法宝,这一招在《商君书·卷十五·徕民篇》中已经提到。第三点,就是“民爵”问题,需要重点说一下,因为很多人对此不了解。

     

    秦汉时的社会分层,通常是“士农工商”。所谓的“士”,等同于在获得爵位里提到的“官”“吏”。而“农”,就是“民爵”中提到的民,特指有人身自由的自耕农,处于社会的中层。我们看前四史,经常发现有“良家子”一词,就是特指“家庭出生”为“士”、“农”者,“非医、巫、商贾、百工也”(《三家注史记·卷一百九·李将军列传》)。至于“工”“商”,不过是有人身自由的下等人罢了。还有没有人身自由的下等人,那就是“奴婢”、“贱民”,类似于奴隶,在那时,他们甚至算不上是国家的公民。

     

    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秦汉时的“民”,在社会结构中还是处于中层的,与后世不同,国家对“民”赐爵的现象也就好理解了。

     

    国家对“民”赐爵并不是偶然现象,以汉朝为例,在前后汉四百三十年历史中,有据可考的民爵赐予计90次。除去开始时的第一次(公元前205年高祖二年,接下来的一次则是隔了十年之后的公元前195年惠帝即位)、以及最后两次(公元168年灵帝即位,之前一次是公元147年;后一次是公元215年,献帝娶曹操之女),因为这三次都是特殊情况,每次间隔都比较大,都在十年以上,尤其是最后一次,已经间隔47年之久了。从公元前195年到公元147年的342年之间,共有87次,平均四年一次。当然,这只是平均数,并没有定数,比如公元前47、公元前43年、公元75年等,都是一年内赐予民爵两次;而公元144145146147年更是每年一次;而公元前179年文帝即位时赐爵一次,下一次已经是景帝即位的公元前156年了,间隔了23年。但这87次中的间隔很少有超过10年。

     

    关于赐爵的原因,种类繁多,一般是因为皇室庆典或者国家发生大事,这既包括喜事儿,比如立皇太子、新皇帝即位、出现祥瑞、皇帝改元等,也可能因为是发生了灾难,比如后汉安帝永初七年(公元113年)那一次:

     

    八月丙寅,京师大风,蝗虫飞过洛阳。诏赐民爵。郡国被蝗伤稼十五以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满者,以实除之。(《後汉书·卷五·孝安帝纪第五》)

     

    因为赐爵的原因不一,所以赐爵的范围对象、等级也不一。常见的是普赐天下,赐民爵一级,比如西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的那一次:

     

    夏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汉书·卷五》)

     

    但也有只赐给一个地方的。比如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

     

    二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赐云阳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汉书·卷九》)

    关于赐爵对象,自唐朝以后,很多人认为每次赐爵只给每个家庭的家长。其实不是这样的,有研究表明,赐爵是以全体编户的良家成年男子为对象,哪怕一家中有十个成年男子,赐爵时也会恩泽均沾。虽然有时也会面向14岁以下的小男,乃至10岁以下的男孩,但通常是15岁以上的“大男”。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皇室立皇太子、皇太子成年等的时候,通常颁布的诏令是这样的:

     

    丁巳,立胶东王彻为皇太子。赐民为父後者爵一级。(《汉书·卷五》)

     

    皇太子冠,赐民为父後者爵一级。(《汉书·卷五》)

     

    皇太子冠。皇太后赐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帛,人百匹,大夫人八十匹,夫人六十匹。又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男子为父後者爵一级。(《汉书·卷八》)

     

    夏四月丁巳,立皇太子。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天下当为父後者爵一级,列侯钱各二十万,五大夫十万。(《汉书·卷九》)

     

    皇太子冠。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天下为父後者爵一级。(《汉书·卷九》)

     

    “为父後者”,就是家中的长子。只有这个时候,家庭中就只有长子才能享受这种恩惠。赐爵有时候不仅仅是一级,还有出现赐爵数级的现象,比如后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

     

    阳嘉元年春正月乙巳,立皇后梁氏。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後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

     

    赐爵不仅仅只有一级,而是一、二、三级都有。就统计资料来看,西汉多数为赐“爵一级”,没有等级差别;东汉则多赐“人两级”,“三老、孝悌、力田三级”,“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人一级”。文中说的“人”就是指“民”;“三老”,是当时县里的“基层干部”,在汉初,“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汉书·卷一》),类似于今天社会结构中的“村长”,“孝悌”为尊老爱幼的模范家庭,“力田”则是努力耕种的先进工作者,这写国家都特加优待、重点奖励,比普通的“民”多一级,有时候甚至会在单独给他们赐爵,比如西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0年)“赦天下徒,赐孝悌、力田二级””;至于“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指的是没有户籍的自耕农、以及流徙他方欲定居的人,这些人还没有沦为“奴婢”或“贱民”,国家予以招抚,一方面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纳税的户数。在拥有稳定的户籍和耕地后,下一次赐爵时他们就是“民”,而不再是低人一等的“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了。

     

    我们上面说过:两汉正常对于民众赐爵是平均四年一次。而现在我们又看到赐爵也不仅仅局限于每次一级,甚至有至三级的。那么会不会有个普通人因为活得时间长,而被累加赐爵到第二十级的“列侯”啊?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在制定“民爵”的时候,已经规定了民爵等级的范围:只能在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之间。所以普通的民最高的爵位只能是“公乘”,“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子”是自己的儿子,“同产”是指自己的兄弟,“同产子”则是兄弟的儿子。到了“公乘”之后,再次赐爵只能“转加”家族中别的男子了。

     

    第八级“公乘”以上,那是“吏爵”和“官爵”,“官”“吏”是属于“士”的阶层,与“民”的阶层是存在鸿沟的。这是民爵的关键点之一。民爵等级的范围不仅仅是规范和限定了民爵的范围,也是限制和确定了“民”的身份,那就是永远在级别上低人一等。始皇帝封那棵遮风避雨的大树为“五大夫”,是为第九级,寓意它不再是普通的“民”,而是国家的精英阶层“士”;因为功劳不是非常大,所以只是“士”的最低一级。可见其用心。

     

    很多人会很奇怪,国家为什么要给普通的“农”赐予爵位呢?

     

    在秦汉时期,纳入“二十等爵制”的只有“士”“农”两级,对象分别是“官”“吏”“民”,以及此三者出身的“军”。如果说“官”“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是社会结构的上层的话,那么“民”就是社会结构中的中层,因为他们有人身自由,既不是统治阶级,也不能完全算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创造和生产社会最基本的财富:粮食和布帛。可以视他们为是社会的支柱,如果他们不稳定、或者向两极分化——一级是地方豪强,一级是沦为贱民、奴婢,那么社会也将动荡。为了稳定并稳固这一阶层,于是就引进了“民爵”这一制度。

     

    通过爵位,在家族上一层的乡里管理中,不再仅仅依靠年齿,还可以依靠爵位,这是构筑社会底层结构的两重保障。但这又不仅仅是爵位等级问题。一个人获得“民爵”,意味着他的身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他也就是社会的一份子。爵位是他们得以过上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保证。当时,“民”的身份和爵位是由乡里掌握的,如果一个人离开他所在的乡里,那么他的身份与爵位都将消失、不复存在,他就变成了一个没有身份的“流民”,从而降入社会的“次底层”,并有沦落为“奴婢”“贱民”的危险。有了这种威胁,所以一般人都会稳定的呆在乡里,安土重迁。这样,国家的税收也就有了保障。可见,国家通过民爵可以有限的掌握“民”的数量和信息,并使得广大的“民”不能迁徙,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缴纳赋税。

     

    上面已经提到过,国家对于那些流民、没有身份者(“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著者”)也会在特定的时候赐予爵位、予以招抚,使得“民”的阶层稳固加强,而不会因为某些不可测的天灾敌害,导致大量的民迁徙流亡后,沦为社会最底层的“奴婢”、“贱民”,乃至于铤而走险、揭竿而起。

     

    我们通常说“买官卖爵”,是形容一个社会腐败、吏治松弛的。可能我们对这个词理解有些偏差,至少“卖爵”就很值得讨论。尤其是在秦汉,通过分析《史记》、《汉书》、《后汉书》,当时的“卖爵”有三种情况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种情况:卖爵获粟。比如始皇帝四年(公元前243年),“天下疫。百姓纳粟千石,败爵一级。”这是为了国家不至于出现灾荒。再如汉文帝时,“匈奴数侵盗北边……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这是为了实边。这些“卖爵”举措都是利国利民,无可厚非的。

     

    第二种情况:卖爵徕民。比如西汉“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爵位的价格很低,这样很多流民就可以花很低的价格获得爵位,进而获得“民”的身份,使得他们不至于沦落流浪。这也是善意的举措

     

    第三种情况:卖爵谋食。当全国大范围出现灾荒时,如何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呢?我们来看看《三家注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十》中的一段话:

     

    天下旱,蝗。帝加惠:令诸侯毋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狗马,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贫民,民得卖爵。【《索隐》崔浩云:“富人欲爵,贫人欲钱,故听买卖也。”】

     

    国家也没有太多的救灾能力,就准许卖爵,这时候,爵位就成为“民”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

     

    从上面三条,可见很明显的看出:“卖爵”是有其重要且积极的意义。而后面两条都是关于民爵的。可见“民爵”还有其他的多重作用。

     

    赐予民爵是一项关系社会结构的活动:虽然没有在国家的法典中规定“因为某事,皇帝需要颁布诏令,赐予民爵”,而是一则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在东汉以后,“二十等爵制”渐渐败坏,社会结构也出现很大的变化,这预示着“民爵”也将走入末路。但《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都有赐民爵的记载。南北朝时期,南朝赐民爵还有很多次,《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有多处记载,比如陈朝仅33年间,据《宋书》记载就赐民爵13次;而北朝只有在《魏书》、《北齐书》中有记载,次数也远不及南朝。有史可考的最后一次赐予民爵,是在唐武德元年(公元618年):“甲子,高祖即皇帝位于太极殿,命刑部尚书萧造兼太尉,告于南郊,大赦天下,改隋义宁二年为唐武德元年。官人百姓,赐爵一级。”(《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估计那时候天下的百姓,已经都不再知道自己居然也是有爵位的了。

     

    (本文主要参考[]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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