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波不才,处在偏僻之乡,本来没有系统学习过魏晋史,先天不足,后天乏补,却贸然闯入吴简研究这一领域,为了完成学校的大跃进指标,为了生存,草草写出一些文章。写得不好,受人批评,也是理所当然,罪有应得。然而,振波近来有些郁闷的是,频频有人曲解我的观点,然后再加以批评。试举几例如下。 例1 我认为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百姓为逃避苛政而自残的结果,“几乎与自然因素无关,而纯粹是社会原因造成的”。这段言论仅仅是针对“刑手”、“刑足”而言的,并没有提到其他残疾。[1] 高凯曲解为:“关于造成残疾人员众多的原因,于文认为‘几乎与自然因素无关,而纯粹是社会原因造成的’。”[2] 例2 我认为吴简中的“里”是居民区,是民户编制单位,“丘”是耕作区,是土地区划单位,二者分属不同的行政系统。由于私学是离家求学的外地人口,可能根据情况而临时居住在丘中或“县下”,比如本籍在长沙刘阳的私学谢达就居住在临湘都乡土沂丘,而本籍在南郡的私学弟子周基可能因为“任吏”而居住在西部新阳县下(拙著页74)。关于“……取禾……居在某丘”这类材料,我认为这些人属于屯田者,并指出“普通民户住在里中,户籍由里进行管理,而流动性较强的人口则暂住于丘,在官府的管理下从事屯田”(拙著页74-75)。 上述两处议论被宋超强行扭在一起,曲解为凡“任吏”者都是暂居在丘中的流动性较强的人口,并加以批驳。[3] 实事上,“吏”的成份非常复杂,职责不同,等级也有区别,有缴纳“限米”者,也有缴纳普通租税者,更有享受某种程度优惠待遇者,我何曾敢对“任吏”者的居住地一概而论?! 例3 我在讨论“丘”与“里”的关系时,引用秦汉名田制及唐代均田制的资料,旨在说明,“同一民户的农田未必仅限于本里周边地区,而是可能分散在本乡乃至本县的不同地方”(拙著页62),并指出吴简中“同里居民未必都在同一丘中占有土地,而在同一丘耕作的民户,也可能属于不同的里”(拙著页72)。 侯旭东则将上述观点引申为:“于振波将丘视为耕作区,而百姓交纳各种赋税时均注明所属的‘丘’,若此,每户百姓所耕作的土地应该全部集中在同一丘内才可如此运作,否则会滋生混乱”,进而又把自己所引申出来的观点说成是我的观点,花费大量篇幅加以反驳。[4] 也许,上述几例曲解我的观点,只是某些人的一时疏忽,而不是有意为之——但愿如此!然而,孟彦弘就不是这样了,他为拙著所写的书评,[5]肆意歪曲本人观点者有之,断章取义者有之,拾人牙慧者有之,无的放矢者有之,自吹自擂、夸夸其谈者有之,极尽吹嘘自己、诋毁他人之能事!当然,也有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请让我慢慢道来—— 一、肆意歪曲 例4 我认为两汉时期(主要是东汉)与财政经济政策有关的“调”主要有四种用法,苛捐杂税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调”的上述诸用法在吴简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认定吴简中“调”的用法是东汉的延续,进而指出孙吴时期“即使有按户或户品征收的调,也仍然属于苛捐杂税”(见拙著页92-95的具体讨论及页103的“结论”)。 上述观点被孟彦弘曲解为:“再如关于调,作者认为吴简中的调不是户调,是沿续东汉以来的对‘苛捐杂税’的称谓(卷四)。”并在曲解的基础上对我展开批评(孟评页289)。 二、断章取义 例5 我在讨论吴简中的“调”时,引用《三国志》裴注《江表传》中的一段史料,以及唐长孺先生的观点。唐长孺先生认为,“惟输租布于郡”中的“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6]应该说,在吴简出土以前,学术界一般认为,秦汉以来的土地税主要是粮食和刍稾,所以唐先生把上述史料中的“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在当时是合理的推断;然而,根据新近出土的走马楼吴简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我们知道,与土地有关的租税,除了粮食而外,还有钱,布。正因为如此,我说“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拙著页89)。 应该指出的是,唐先生并没有把《江表传》中的“布”认定为“户调”,我也没有否定唐先生的观点,只是对此条史料中“布”的性质提出另一种推测,并进一步强调这个“布”未必是“调”。孟彦弘大概没有看明白我的上述观点,却用了将近一页的篇幅,向我讲解《江表传》中那条材料的意思,讲解两汉的赋役制度——其实他对两汉赋役制度的理解的确无法恭维……总之似乎是在说,于振波没有看懂《江表传》中的那条材料,只有我孟彦弘看懂了,最后做出总结:“如果将此租布单纯理解成土地税,恐怕是不妥当的;至少不如唐先生的理解更为可取。”(孟评页288) 例6 针对有些学者认为吴简中的“私学”为依附人口,我在讨论吴简中的“私学”时,引用《晋书•王裒传》的一段资料,并得出三点推论,其中第二点推论旨在说明私学弟子不是业师的依附人口(见拙著页210)。 孟彦弘只截取了第二点推论的前半部分,加以批评(见孟评页290)。大意仍然是说,于振波没有看懂《王裒传》中的那条材料,只有我孟彦弘看懂了。我想强调的是,西晋的品官占田荫客之制,随便翻一本中国通史教材,都可以了解,似乎用不着孟彦弘在这里谆谆教导! 三、拾人牙慧 例7 我认为,吴简户籍文书中的“刑手足”是百姓为逃避苛政而自残的结果(拙著卷七《苛政与自残》,页153-174)。孟彦弘的相关评论(孟评页287),读后总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后来想起,类似评论早在“孟评”出炉之前,早已有人说过。[7]不知为什么,孟彦弘在“借用”他人成果时,竟然没有出注? 例8 我认为吴简中的“限米”是屯田者所缴纳的租税(拙著卷二《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页25-42)。孟彦弘的相关评论(孟评页287-288),大部分内容也早已有学者说过,[8]不知为什么,孟彦弘在“借用”他人成果时,竟然也没有出注? 因为孟评这部分内容(例7和例8)与他人观点相同或相似,却没有出注,所以我称之为“拾人牙慧”,应该不为过吧? 关于“刑手足”的问题,王素先生已经指出,目前只能说“刑手足”表示肢体断伤,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论,都需要确切的验证。[9]对此,我应该接受批评。不过,像孟彦弘这样拾人牙慧的做法,是不是有“贪功”的嫌疑? 关于“限米”与屯田的关系,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谁提出有力的证据,足以否定我的观点。孟彦弘用“金民”缴纳“限米”的证据,指出:“像金民这样的手工业者有专门的名籍,政府对他们进行单独管理,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事政府所需要的特定物品的制造。”(孟评页287-288)我想指出的是,当时的手工业者,有专门在官府作坊中劳动的工匠(“师佐”),也有民间手工业者,官府对他们的管理方式也不同,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明白的,更不能一言以蔽之曰“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事政府所需要的特定物品的制造”。不再赘述了。[10] 四、无的放矢 例9 我认为自先秦以来,基层社会存在人口管理与土地管理两个系统,吴简中“里”与“丘”的存在,说明上述两个系统在三国时期仍然延续。因为孤陋寡闻,没有看到哪位学者对先秦以来这两个系统的存在有过系统的论述,而这一问题又关系到对“丘”的性质的理解,所以不厌其烦,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这一部分内容确实很长,在全文(页43-76)中占用了大部分篇幅(从页50到页68第一行),然而这是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孟彦弘把这一部分称为“过门”,而且把拙文第一部分“对已往论点的检验”(从页44到页50)也算到“过门”中,又把拙文第五部分“孙吴时期里与丘之运作机制”(从页68到页75)说成“只用了三页的篇幅”,因此批评我“‘过门’实在是太长了”(孟评页289)。 需要指出的是,拙文第一部分在利用新公布资料对高敏、宋超两位先生的观点进行检验,本身就是对吴简中“里”与“丘”关系问题的讨论,而第五部分整个都在讨论这一问题。拙著出版后,北京吴简吴简研讨班的绝大部分人都得到了我的赠书,而且迄今没有听谁说起我赠的书有缺页——既然如此,不知孟彦弘的“过门”加“三页”是怎么算出来的? 我想,“过门”的含义,应该是表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吧?而且,看来与孟彦弘持同样看法的可能还有宋超和侯旭东。本文开头提到宋超(例2)和侯旭东(例3)曲解了我的观点,现在想来,可能他们也把我的相关论述当成“过门”了吧?事实上,我在“过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拙著页48-50),迄今没有谁在反驳我的同时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想提醒各位,假使真的是“过门”,你可以不去看,但不可以随意曲解,这是学术道德问题! 例10 孟彦弘在批评完我的“过门”太长之后,又嫌我讨论吴简户籍文书中的性别与年龄结构时,论述太少(孟评页289-290)。 吴简整理者早已指出,走马楼吴简主要是孙权嘉禾年间的,我引用《三国志•骆统传》和《三国志•吴主传》的两条资料恰好反映的是孙权统治时期的情况,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如果我再引用秦汉和两晋隋唐的资料,是不是又会出现“过门太长”的问题呢?更何况,研究历代人口问题的论著已有很多,似乎用不着我再做梳理。 孟彦弘说:“在整个中国古代,徭役的沉重,苛捐杂税的征收,是常态;连年战争的结局,也是意料中的事”,因此不同意我的解说(孟评页290)。请问孟彦弘,你是不是学历史的?除了秦、隋这样的短命王朝而外,历时较久的王朝,赋税、徭役的加重都是一个逐渐的过程(而且如西汉武帝以后,还一度出现“昭宣中兴”的局面),可以用你的所谓“常态”来概括吗?因为“连年战争的结局是意料中的事”,就不可以用来解释人口现象吗?你把吴简人口结构失衡的原因简单归结为“诈小”,就真的有那么高明吗? 例11 谁都知道,《日知录》是一部考据学的代表作,而且也很有思想深度。顾炎武在考证史事时,有时也会提及现实。拙文所引述的那条资料,恰恰是顾炎武述说的现实问题(兵、民自宫为太监者“貂珰满朝,金玉塞涂,至今日而益盛”)——当时人说当时事,用“记载”更可取呢?还是用“考证曰”更可取呢?我用的是“记载”(拙著页170)。 孟彦弘说“这样的表述,也宜滋误会”(孟评页290)。那么,怎样表述才“不滋误会”呢? 五、自吹自擂,夸夸其谈 例12 孟彦弘在批评我之前,先自我表扬一番,具体而言就是他的《释“财用钱”》。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财用钱”是当时政府所征收的正式赋税项目之一,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可能主要用于中央政府”,“其数量绝对不会超过算赋”。[11]在孟评中,这篇文章被举作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很好结合并得到最新出土额济纳汉简证明的佳例(孟评页286-287)。 实际上,在额济纳汉简之前的居延汉简和居延新简中也有这方面的例子,上述资料(也包括传世文献)除了证明“财用钱”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而外,还证明了各级官府都存在这样一项行政开支,并不如孟彦弘所说的“可能主要用于中央政府”;而且,这些材料根本没有证明汉简中的“财用钱”是赋税项目,自然也不能证明“其数量绝对不会超过算赋”这一推论。对此,赵宠亮论之已详,无需赘述。[12] 至于《洛阳行•雁门太守行》之“财用钱三十”,是否就是孟彦弘所说的“恐怕就是征收的数量”?我想请孟彦弘再仔细读一下《洛阳行•雁门太守行》全文,再看“无妄发赋,念在理寃;敕吏正狱,不得苛烦;财用钱三十,买绳礼竿”中的“财用钱三十”到底与赋税有什么关系吗? 总之,“财用钱”这一名词确实能够在传世文献和汉简中看到,而且这些材料证明,孟彦弘原来的理解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更重要的是,“财用钱”作为一种赋税,目前还很难从上述材料中找到印证,恐怕只能等更多吴简资料的公布,才能逐渐明朗。 孟评多次强调对待新材料要谨慎,把新材料“纳到或嵌入我们已知的历史事实的框架中来进行考察……在逻辑上或方法上讲,是有致命缺陷的……简单的比对,可能南辕北辙”,并在结尾部分高屋建瓴,对新史料的研究方法三致意焉。——善哉斯言!平心而论,这些议论说得确实很好!恰巧《吴简研究》第二辑又有一篇孟彦弘的大作——《吴简所见“事”义臆说——从“事”到“课”》(以下简称“臆说”),[13]我们不妨好好学习、认真领会一下。 关于吴简户籍中的“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有多种理解,孟彦弘对已有的说法都不满意,提出了新的见解:所谓“口若干事若干”即指该户有多少口,其中有多少口服力役;“算若干事若干”即指应该缴纳多少算而实际要缴纳多少算。孟彦弘自己也意识到:“从汉代的赋役制度来看,一户当中,符合征收口算的人数,要比符合征发力役的人数为多,因为即使不成丁,亦可征收口赋;而只有成丁,才可能被征发力役。但吴简中的这些简所反映的,为什么却恰恰相反,在一户中,服役人数要多于纳算人数?”于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不是普通的民户,而是吏户。”(臆说页205)。 接下来,孟彦弘并没有拿出可靠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吏户“一户内服役人数较多”,更无法说明为什么“吏户”一户当中符合征发力役的人数可以多于符合征收口算的人数这一问题。 孙吴是否存在“吏户”,这本身是一个正在争论的问题。即使我们退一步,假定孟彦弘已经证明了为什么“吏户”一户当中符合征发力役的人数可以多于符合征收口算的人数这一问题,又假定孙吴确实存在“吏户”,那么,又如何证明“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与“吏户”有关系呢?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孟彦弘非常精彩的数字游戏:为了说明吴简中吏户、民户比例与孙吴灭国时的接近,孟彦弘推定吴简中的吏户为48户(臆说页210)。可是,假使这一数字是符合实际的,也只能证明“吏户”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形式的简与“吏户”有关系。于是,为了证明这种关联,孟彦弘又推定吴简吏户为150余户!作者自己也知道这样玩数字游戏太离谱了,马上注明“当然这不可能”!(臆说页210) 问题是,既然“当然不可能”,那就无法证明“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形式的简与“吏户”有关系;而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前面对“事”的解说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臆说”!——虽然把文章标题定为“臆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自己解嘲,但你所写的毕竟是学术文章,可以这样随意臆说吗? 原来在“孟评”中的那些谆谆教导都是说给别人听的,而孟彦弘本人作为学术卫道士是超越于这些学术规范之上的!真够霸气的!真令人叹为观止! 六、也有一些价值 尽管孟评存在上述各种现象,但也并非一无可取。拙著引用元代的一条史料,取自毕沅《续资治通鉴》(拙著页169),其实《元史》卷129《来阿八赤列传》中有基本相同的记述。我当时为什么舍《元史》而取《续资治通鉴》?现在已经回想不起来了。孟评予以指出,在此深表感谢! 古人云:“居于下流,而众恶归焉。”振波自忖,反正也做不出什么像样的学问,又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所以远离学术中心,也尽可能回避无谓的是是非非,努力为生存而忙碌,与人无争,更从无害人之心,为人不诚乎?与朋友交往而不信乎?怎么浑然不觉便陷入如此“下流”的境地?!让某些人如此费尽心机?! 如果我的观点不对,或研究方法有问题,自然应该受到批评——正常的学术批评,不但应该提倡,受批评者也没有理由不虚心接受。然而,如此频繁地被人曲解,实在令人困惑!尤其像孟彦弘这样为批评而批评,甚至不惜歪曲对方观点而加以诋毁,真不知其居心何在!学术批评,如果少一点先入为主的成见,多一点建设性,少一点私心杂念,多一点学术良知,效果可能会更好;否则,随意曲解,妄加批评,对被批评者固然没有任何益处,而批评者所做的也未必不是无用功,无助于解决任何学术问题,反而徒然增添诸多纷扰,“虽多,亦奚以为”?! 2006年11月22日 ------------- [1] 见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页141。以下引述我自己的观点,均出自此书,只在行文中标明页码,不在出注。 [2] 见高凯,《从吴简蠡测孙吴初期临湘侯国的疾病人口问题》,《史学月刊》2005.12: 24-30,相关议论见页24。 [3] 参见宋超,《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再探讨》,《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页144。 [4] 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会议论文(北京,2006年11月5-6日)。对此,我曾在会上当面向侯旭东指出,会后又发Email给他,均未回应。 [5] 见孟彦弘,《评〈走马楼吴简初探〉》,《吴简研究》,页285-291。以下简称“孟评”。 [6] 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页59-84。相关论述见页64-65。 [7] 参见:⑴杨小亮,《走马楼户籍简“刑(创)”字性质与成因简析》,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页146-151;⑵曹旅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释》,《广东社会科学》2006.1: 122-125。 [8] 参见:⑴刘家军,《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2: 83-87;⑵同在北京吴简研讨班的侯旭东,有《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一文,见《吴简研究》第二辑,页157-175。 [9] 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刑”字解读的意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会议论文(北京,2006年11月5-6日)。 [10] 可参看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师佐籍蠡测》,《汉学研究》24卷2期(2006年12月,台北)。 [11] 孟彦弘,《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页222-229。 [12] 赵宠亮,《说“财用钱”》,《历史研究》2006.2: 181-183。 [13] 孟彦弘,《吴简所见“事”义臆说——从“事”到“课”》,《吴简研究》第二辑,页201-213。以下简称“臆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