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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随笔:正说历朝十大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五)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6-12-0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刑部递解该案人犯、证人进京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是葛毕氏一人出发,兵丁衙役戒备森严,弓上弦刀出鞘,守护囚车,并安排了两个伴婆随同前往,照顾葛毕氏生活;第二批是一干证人,包括沈喻氏、沈体仁、王心培、何春芳等数十人;杨乃武一人被安排在第三批。因当时交通不变,押解犯人按规定又不能走水路,一路长途跋涉,要走两个月左右方能到京,可谓千辛万苦。故有的证人尤其是女证人实在不愿进京作证,但又毫无办法。三批涉案人员采取递解方式,每到一处,该地衙门必须提供食宿以及安保,并调出数名衙役替换原来兵丁。因系奉旨进京,朝廷还特派了一位候补知县亲自押送,寸步不离。

     

    人犯、证人尚未到京,刑部调阅卷宗后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谋妇杀夫,事虽机密,但很难一点不漏痕迹,为何葛家邻居王心培从未见到杨乃武到葛家?其二,为什么沈喻氏最初向余杭县衙递交的诉状中,没有提到杨乃武?其三,为何未安排钱宝生与杨乃武对质?其四,葛品连如果系中毒身亡,其母当时就该看出迹象,为何直到第二天才递状控诉?如此等等,都需要调查清楚。

     

    提取证人刚到京时,发生了一件事情,给本来就头绪繁杂的案件更添困难。

     

    第二批被解送的证人一行于光绪二年(1876)三月二十七日抵京。按照惯例,刑部人员要对证人搜身检查。搜查时,衙役们从葛品连的母亲沈喻氏身上搜出一张纸条,写有“刑部司员文起暨浙江粮道如山宅内居住之刘殿臣,余杭县署内姜位隆恳托”字样。讯问沈喻氏,说是远亲姜位隆所写,让她来京投靠于文起及刘殿臣。经查,刑部司员中只有一个候补主事文超,并没有纸条上的“文起”其人。尽管纸张内容未涉及案件,但因案情重大,刑部奉旨亲鞫,不敢忽视每一个细节,于是在全国范围内通缉寻拿刘殿臣、姜位隆,一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最后终于查明,姜位隆是余杭县署家人,与沈喻氏熟识,见其解京辛苦,无依无靠,就写了一张纸条,嘱咐她到京后找文超和刘殿臣帮忙资助生活用度和盘缠路费,一时粗心把“文超”写成了“文起”。刑部即刻派员将刘殿臣、姜位隆拘系到京,听候发落。此事虽系虚惊一场,也可看出刑部对该案的重视程度。

     

    证人抵京后,刑部照例对其一一检查,却发现所押的詹善政竟然是冒名顶替者,就火速严饬浙江巡抚杨昌浚调查上报。经查,原系詹善政不愿进京,由杨乃武岳母詹张氏安排,让詹善政外出躲避,出钱由家里帮工王顺发冒名顶替进京,并教王顺发到京后如何作证。刑部还查明,爱仁堂药铺伙计杨小桥来之前得到杨乃武家属送的银洋600元,杨家有贿买证人的嫌疑。查明原因后,浙江巡抚立刻上报刑部,并把逃匿的詹善政押解进京。

     

    因监生吴玉琨已经于本年五月初一日病逝,就由其妻吴张氏及邻居亲戚作出证明画押,加盖余杭县衙印结,带到刑部。钱坦母亲钱姚氏患有癫痫病,不时发作,请求不赴京作证,葛毕氏的母亲喻王氏因有年幼女儿不便入京,也请求能不赴京。浙江巡抚杨昌浚为此向刑部请示,说“案系因奸谋命,事属隐秘,本非外人所知,应取正犯确供为凭。纷纷提解,徒滋拖累”云云,请求免提钱姚氏与喻王氏进京,只写出证词画押即可。刑部对其提议断然拒绝,说该案是皇上、太后钦批,不敢稍有疏漏。杨昌浚不得不令新任浙江按察使兴奎与新任杭州知府龚嘉俊,清点证人,由候补知县刘维福带领衙役伴婆,分批将证人递解到京。未想,杨昌浚这一为民着想的举动也成为他后来获罪的原因之一。

     

    此时刑部压力极大,严密谨慎,对卷宗进行严格审核,对查找发现出的前后供述不一的地方,更重点究查。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抵京后,刑部进行了一次大审。杨乃武见案件转交刑部审办,知道有申冤时机,就推翻前面的有罪供述,称自己十月初五日在南乡岳母家参加立继仪式,初六日午后才返回,根本没有通奸谋毒之事。其堂弟杨恭治、监生吴玉琨、民人詹善政在余杭县衙呈有公禀,现在药店钱宝生虽死,还有药铺伙计杨小桥和钱坦之母钱姚氏可以作证。葛毕氏也交待出实情,说明葛品连去世前后情况,并说验尸时,仵作并未指明是服何毒毙命。沈喻氏也交待出实情,说当时盘问葛毕氏,见她坚不承认,就到县衙控告,请求查验是否被毒身亡。又提讯王心培、王林、杨詹氏、叶杨氏等证人,都供出实情。刑部就据此上奏,请求再委员到浙江将涉案证人杨恭治、吴玉琨、詹善政、杨小桥、钱姚氏、喻敬天、喻王氏及仵作沈祥等人押解到京。

     

    经过几次庭讯,各人犯、证人都交待出了自己所知实情。刑部又调查出余杭生员陈湖即陈竹山与案件关系重大,即刻饬浙江巡抚递解到京。审讯中,仵作沈祥供认,验尸时见有口鼻流血,脸色青黑,腹部有大液泡十余个,与《洗冤录》所载“服砒身死,牙根青黑,七窍流血,嘴唇翻裂,遍身发小泡”情形不符,用银针刺探喉部,也呈青黑色,就认为是服生烟土毒致死。但门丁沈彩泉坚持是服砒毒致死,县令未令擦洗银针,勘验不准。刑部又讯问当时在场的街坊邻居,都说见到沈祥与沈彩泉争执,未擦洗银针。检查余杭县衙上报案卷,只报服毒身死,没有指明何毒,又查杭州知府上报案卷,均写“七窍流血”。讯问药店伙计杨小桥及钱宝生母亲钱姚氏,确认该店没有卖过砒霜。由此种种证言,刑部确知,葛品连是何种原因死亡,难以确认。

     

    见案犯、证人与原审出入甚大,刑部尚书皂保上奏请将余杭知县刘锡彤及门丁沈彩泉递解到京,同时请求将葛品连的尸棺也押运到京,准备重新勘验。

    为确保勘验的准确真实,刑部强调挖掘葛品连尸棺必须小心谨慎,要求派出兵丁押送,沿途各州县必须严密配合,并贴上封条,以防尸棺被调包。同时,命进京的证人滞留在京,以便由亲属确认所验是否葛品连的尸体,并抽调北京最有名望的仵作参与勘验。

     

    光绪二年(1876)十二月初九日,以刑部尚书皂保为首的刑部官员,偕同五城兵马指挥等地方官,在朝阳门外神会路海会寺前,对千里迢迢从余杭押运抵京的葛品连尸棺,进行当众开验。前来围观者人山人海,包括两个要犯、全部证人、余杭知县刘锡彤、原仵作沈祥、门丁沈彩泉等都排在前排。

     

    打开棺材,尸体皮肉已经腐化殆尽,只剩骨殖。刑部选调的老练仵作荀义、连顺,由上至下仔细详验,发现死者卤门骨并无红晕浮出,胸部龟子骨、牙齿、牙龈、手指、足趾骨尖及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黄白色,并无砒霜中毒骨殖应呈青黑色的迹象,尸骨经过蒸煮也没见异常,与《洗冤录》所载正常病死符合。最后得出权威结论:葛品连确系因病而亡,并非中砒毒而死。刑部官员又当众询问刘锡彤、仵作沈祥当时勘验情况。两人均承认当时勘验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勘验程序,辨验未真,误将口鼻出血、身上青黑起泡认作服砒毒致死。至此,案情已经基本清晰。

     

    刑部尚书皂保又令案犯证人环跪一圈,当面对质。在众目睽睽之下,没有人敢再胡编乱造。全案的来龙去脉,始末经过,至此全部水落石出。历时三年,经过七审七次误判的疑案,屡经曲折,柳暗花明,至此终于大白于天下。时为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余下的就是根据情况给各人犯、证人量刑。尽管没有了杀人犯,但审判期间的一些诬告、作弊、诬攀、假证等等都应该给予惩罚,尤其是各承审官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故入人罪的行为,更要详细查究,以惩戒后人,服信民众。

     

    正在朝廷开始审查各承审官员责任时,在中央官员中却开始了一场争论。按清制,如果承审官员确实借案件索贿枉法、舞弊作奸、草菅人命,则将视情节轻重被判入狱甚至处死,而如果仅系疏心大意、自以为是或才疏学浅而导致冤案发生,则处罚要轻得多,顶多是撤职流放之类。县令刘锡彤的罪责比较明显,他先入为主,自以为是,致生冤抑,罪不可赎。刑部在该案刚刚审明后,即上奏皇上,请革去刘锡彤知县之职。而对于杨昌浚、胡瑞澜这样的一品大员,是否要进行查办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竟由此扯出了朝中政治派系的争斗。

     

    朝中官员按其立场分成了鲜明的两派。一派以大学士翁同龢、翰林院编修夏同善、张家骧为首,曾经上奏请求刑部复审此狱的边宝泉也属于此派。因他们都是浙江、江苏人,附和者也以江浙人为多,被称为江浙派,又以他们多系文臣谏官,常上疏论辩是非,又称朝议派。他们主张对承审官员严惩不贷。另一派则以四川总督丁宝桢为首,成员以湖南、湖北为多的两湖派,因该派多是封疆大吏,掌握一方大权,也称实力派。

     

    四川总督丁宝桢曾设计杀死过慈禧太后宠爱的太监安德海,在朝中威信甚高。他从一开始就关注此案,认为原先仵作所验结果没有错误。等刑部审问的水落石出时,他跑到刑部大发雷霆,当面指责新任刑部尚书桑春荣老耄糊涂,说人埋入土中三年,毒气早已消失,毒消则骨白,认为刑部审验不足为凭。桑春荣见他气势汹汹,怕引起朝廷政治不安,就敷衍答应其慎重研究,并与头品顶戴尚书皂保商量后,先压下参革各承审大员的疏奏,以待变故。

     

    案情又笼罩上一片阴霾。

     

    江浙派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御史王昕语气尖锐地呈递奏折,弹劾杨昌浚、胡瑞澜等承审官员,说他们“罗织无辜,锻炼成狱”,尤其是杨昌浚竟公然斥言刑部奉旨行提人证是“纷纷提解,徒滋拖累”,欺罔蔑视朝廷,瞻徇刚愎,应即以革职重办。

     

    两派之间的争斗此消彼长,朝廷两派都不敢太过得罪,一直拖延两个多月,直到光绪三年(1877)二月十六日,刑部的疏奏才最终递交上去。这篇疏奏中,皂保将杨乃武、葛毕氏一案真实经过及历次审讯过程如实详细报告,没有丝毫编造,案件方大白天下。但因牵涉到对承审官员的判罚,这篇疏奏的陈述语气和字里行间时见轻描淡写之语,以开脱承审官员罪责。如称杨乃武与葛毕氏“刑伤均已平复,确无损伤筋骨等事”,又称“历次审办不实,皆由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冤狱,先后承审各员尚非故勘故入,原验官、仵作亦无有心捏报情事”等等。最终以“沈喻氏怀疑请验,刘锡彤误验中毒,葛毕氏受刑屈招,杨乃武被刑伪供,钱坦被逼伪证,杭州府草率定案,浙江省依报照结,胡瑞澜回护属官”给该案定下调子。

     

    刑部就此作出给各犯的判罚报告,拟处:余杭知县刘锡彤革职,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生员陈竹山已在监狱病死,不论;仵作沈祥杖八十,徒二年;门丁沈彩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城、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滜均革职;按察使蒯贺荪已病故,不论;训导章浚即章抡香革职;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王心培杖八十;钱宝生业已病故,不论;姜位隆、刘殿臣笞四十。对于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因属从一品官员,其判刑“恭候钦定”。奏折上去的同一天,朝廷降下谕旨,将二人即行革职。

     

    对于本案的两个主要人物杨乃武与葛毕氏,刑部认定:杨乃武与葛毕氏虽无通奸,但同食教经,不知避嫌,且诬陷何春芳等人,以脱己罪,杖一百,被革举人身份不予恢复;葛毕氏因与杨乃武同桌共食、诵经读诗,不守妇道,致招物议,杖八十。

     

    至此,全案审结。

     

    杨乃武出狱时,年41岁。他回到余杭老家,家人为救他,变卖了所有家产,生活窘迫。杨乃武靠友人协助,此后以养蚕种桑为生,凄苦度日,心灰意冷,很少与外人交往,于民国三年(1914)病故,终年74岁,葬于余杭镇西北舟枕乡安山村附近。

     

    葛毕氏出狱时,年22岁,因丈夫已死,亲友无靠,衣食无着,万念俱灰,到余杭南门外石门塘准提庵出家为尼,法名慧定。因庵里香客寥落,以养鸡鸭为生,在青灯蒲团、晨钟暮鼓伴守中了却残生。至民国十九年(1930)圆寂,终年75岁。墓龛建于余杭东门文昌阁,50年代墓塔被毁,80年代按原形重建于安乐山东麓。

     

    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按死亡人数和案由来看并不起眼,但却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曲折复杂的案件之一,所引起的关注和社会效应也可堪称历史之最,以杨毕案为体裁的小说、电影、电视、戏剧层出不穷,不能不发人深思。通过此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清末民间生存画卷和清代司法程序,看到杨乃武和小白菜这些下层百姓的凄苦无助和为官者恣意妄为、自以为是、草菅人命的作派,读到了一幅真实的生活在自己身边的冤案图景,更宝贵的是,我们从此案中看到的导致冤案形成的因素在今天依然留有孑遗。不少司法人员在品质上无可非议,他们既不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不以权谋私,绝非有意制造冤案,但却以粗心大意、先入为主,刚愎怙终造成了不少失误,酿成冤案,其后为了掩盖这些失误,往往不惜更大的错误来弥缝周圆,最终难以收拾。这对司法界的警示作用不言而喻。从此出发,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鉴戒意义使之应该成为我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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