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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生群:《左传》疑义新证(二)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6-11-2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岂曰能贤

     

    隐公三年:“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

     

    杜预曰:“言不让则不足称贤。”(《十三经注疏》第1723页。)竹添光鸿曰:“襄十三年:‘昔臣习于知伯,是以佐之,非能贤也。’‘能贤’盖当时常语。”(《左传会笺》第一,第44页。)杨伯峻曰:“能贤,盖当时常语,犹今之言贤能也。”(《春秋左传注》第29页。)

     

    按:“曰”训“为”,“能贤”即“贤能”。“岂曰能贤”承上文“先君以寡人为贤”而言,谓若废先君之举,岂可称为贤能?襄公十三年《传》士匄云“昔臣习于知伯,是以佐之,非能贤也”,谓臣与知伯熟习,故得以为之佐,非因己贤能也。

     

    “贤能”为“能”之常用义。《说文·能部》:“能兽坚中,故偁贤能;而强壮,偁能杰也。”《说文·网部》:“罢,遣有辠也。从网、能。网,辠网也。言有贤能而入网,即贳遣之。”

     

    《周语中》:“ 王以晋君为能德,故劳之以阳樊。”“能德”谓贤德。

     

    《国语·鲁语下》:“使予欺君,谓予能也。能而欺其君,敢享其禄而立其朝乎?”韦昭《注》:“能,贤能也。”

     

    《晋语四》:“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能”亦贤良之义。

     

    昭公元年《传》:“不靖其能,其谁从之?鲁叔孙豹可谓能矣,请免之,以靖能者。子会而赦有罪,又赏其贤,诸侯其谁不欣焉望楚而归之,视远如迩?”《传》文“能”、“贤”互用,含义相同。

     

    《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晏子对曰:‘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则其道也。举贤官能,则民与若矣。’公曰:‘虽有贤能,吾庸知乎?’晏子对曰:‘贤而隐,庸为贤乎……。’公曰:‘请问求贤。’”《晏子》之文,或言“贤”,或言“能”,或言“贤能”,其义皆同。

     

     

     

    轨物  轨量

     

    隐公五年:“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

     

    竹添光鸿曰:“‘讲事以度轨’,句。‘取材以章物’,句。度,待洛反。轨,法也。既云‘度轨’,因又释轨义,言讲事以度于古之轨,协而无出入,所谓轨也。‘采’犹‘五服五章哉’之章。君之物自有君之采。物得其采,所谓物也。君不失其物,而后使民各得其物,所谓纳民也。”(《左传会笺》第一,第59页。)

     

    按:“轨物”、“轨量”皆为成词,不可分拆。

     

    “轨物”为同义连文,意为“法则”。“轨”有“法度”之义。如:

     

    《管子·君臣上》:“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踰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轨”与“法”相对。又曰:“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有轨”,谓有法度。

     

    《淮南子·原道训》:“是故圣人一度循轨。”高诱《注》:“轨,法也。”

     

    《汉书·淮南王传》:“臣怙恩德骄盈,行多不轨。”颜师古《注》:“轨,法也。”

     

    《史记·孔子世家》:“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不可轨法” ,谓不可以为法度。“轨法”为同义连文。

     

    《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夏为无道,暴虐万民,侵削诸侯,不用轨度,天下患之。”《史记·秦始皇本纪》:“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吕氏春秋》言“轨度”,《史记》言“度轨”,皆谓法度。

     

    “物”亦可训“法”。王引之曰:“《方言》曰:‘类,法也。’物训为类,故又有法则之义。《大雅·烝民篇》:‘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周语》:‘昭明物则以训之。’又曰:‘比之地物,则非义也;类之民则,则非仁也。’物也,则也,皆法也。隐五年《左传》:‘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轨也,物也,皆法也。有所法则,谓之有物。”(《经义述闻》卷三十一《通说上》,第738页。)

     

    “轨”、“物”连用,可以作“轨物”,亦可以作“物轨”。如,《颜氏家训·序致》:“吾今所以复为此者,非敢轨物范世也。”陆倕《新刻漏铭》:“宁可以轨物字民,作范垂训者乎!”《晋书·李充传》:“圣人之在世,吐言则为训辞,莅事则为物轨。”

     

    《淮南子·主术训》:“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度”、“量”皆有法则之义,“轨量”亦为“法度”、“法则”之义。扬雄《剧秦美新论》:“改制度轨量,咸稽之于《秦纪》。”陆云《张二侯颂序》:“明德光远,轨量弘济。”

     

     

     

    山有木  宾有礼

     

    隐公十一年:“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

     

    文中二“有”字,诸家无说。

     

    按:吴昌莹曰:“有,犹‘于’也,‘之’也。”(中华书局1956年版《经词衍释》卷三,第55页。)

     

    成公十六年《传》:“国有大任,焉得专之?”言国之重任,不可专也。

     

    《孟子·告子上》:“虽有不同,则地有肥硗,雨露之养,人事之不齐也。”“有”与“之”并举,而意义相同。

     

    《孟子·尽心上》:“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有”亦训“之”。

     

    《法言·先知》:“或问为政有几。”李轨《注》:“几,要也。欲知为政善恶之要。”

     

     

     

    周之宗盟

     

    隐公十一年:“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章太炎曰:“贾侍中以宗为尊。服子慎以宗盟为同宗之盟,……麟谓侍中是也。宗指朝宗,与盟二事。朝宗所以尊王,故训尊也。宗之异姓为后,即《觐礼》所云‘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盟之异姓为后,即践土所叙晋重、鲁申以下是也。此盟特因宗而及之耳。若专作盟解,则与朝之争长何涉而援之耶?”(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章太炎全集》(二)《春秋左传读》第113页。)

     

    杨伯峻曰:“宗盟为并列结构。《周礼·大宗伯》:‘以宾礼亲邦伯,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是宗亦会同之名。《尚书·禹贡》‘江、汉朝宗于海’,朝、宗亦以同义词并列为一词。则宗盟者,犹言会盟也。”(《春秋左传注》第72页。)

     

    按:杨说得之。会盟载书皆先同姓。《周礼·春官·典瑞》曰:“以朝、觐、宗、遇、会、同于王。”若分别而言,则四时之见及会、同名称各别,混而言之,则朝、觐、宗、遇、会、同皆可相通。

     

    《传》曰“滕侯、薛侯来朝”,又曰“寡人若朝于薛”,皆指诸侯会见之事。滕、薛之君至鲁,鲁为主人,而滕为鲁之同姓,鲁人欲长滕侯,故曰“周之宗盟,异姓为侯”。谓周之会盟,既分别同姓、异姓而先后之;诸侯至鲁,亦当先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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