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需要与局限 上一个世纪初,章太炎曾提出著名的俱分进化论,认为人类文明之进化“非由一方直进,而必由双方并进,专举一方,惟言智识进化可尔。若以道德言,则善亦进化,恶亦进化;若以生计言,则乐亦进化,苦亦进化。双方并进,如影之随形,如罔两之逐影,非有他也。智识愈高,虽欲举一废一而不可得。”要之,人类为善的能力不断提高,而为恶的能力也与日俱增;人类享乐的程度和方式日益发达,而受苦的危险和程度也日益严重。章氏所言是耶,非耶? 回顾二十世纪,特别是近几十年的历史,我们不能不说,章氏所言确实为历史事实所验证,人类在享受文明进步的成果时,也不得不面对一系列已经浮现或将要出现的危险或麻烦。人类无法摆脱“善恶苦乐”同时进化的困境,这一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度的发展,其征兆和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也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关心人类未来的人们。全球化、一体化与地方化、分裂性两种趋势并存激荡,高速发展与生态破坏与时共进,生物医学为人类生育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传统家庭伦理的难题,生物复制是科学的新成就,却也从根本上威胁着人类基本的繁衍方式和家庭制度。在这高歌猛进和困扰频仍的时代,全球伦理的课题应运而生。毫无疑问,今天的人类社会仍然需要一定的伦理道德来维系人际关系与家庭和谐,同时,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团体与团体之间也需要统一的或特殊的道德原则来调整相互关系。因此,讨论伦理的课题,包括全球伦理的课题是绝对需要、绝对有意义的。 然而,是不是有一个全球性的共同伦理,是不是可以创造一个有指导性、制约性的全球伦理,宗教领袖和伦理学者共同制定和认可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伦理是否可以有效地改善现代人类所面对的困难,对这些问题还不能马上作出肯定的有说服力的回答。如果说,传统的伦理道德,如基督教伦理、犹太教伦理、伊斯兰教伦理、儒家伦理没有能够阻止现代社会问题的出现,那么,建立在这些伦理基础之上的最低的共同伦理有什么神威可以救治已经出现的问题呢?对这个问题显然需要严肃的思考,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应该探求全球伦理的课题,而是要避免简单的乐观主义,并进行更严肃的探讨。 显然,我们需要一些有指导性、制约性的全球化的行为原则来改善现代世界的现状,但是,需要并不等于可能或有效。因此,要建立和维护新的世界秩序,确立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新的关系,我们就需要新的思考角度、新的思想资源、新的探索,而不能仅仅沿着传统的宗教伦理或其他既有伦理资源寻找最大公约数。在这方面,道家的精神资源也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照系和思路,因此本文集中探讨老子之自然在现代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及其与全球伦理的关系。这当然不是说,其他伦理体系都无效,只有道家思想才可以拯救现代社会,事实是道家思想的本来的可能的积极意义被广泛误解了,忽略了。因此,在讨论全球伦理等课题时,许多学者、思想家的视野都延续着传统的盲点和偏见,不能涵盖和利用道家思想的积极资源,这是现代社会的损失和遗憾。本文则试图以老子之自然为例来纠正这种偏向。 二 自然的本义 自然本是道家首创的独特概念,早期的古代典籍,大多没有提到自然一词。自然最先出现在《老子》中,战国中期以后使用渐多。自然一词的意义常被误解。最常见的误解是把自然当作自然界,这是把自然的现代意义当作了古代意义。自然的本文就是自己如此。“自”就是“自己”,“然”就是“如此”。“自然”的原始意义就是自然而然,没有外力人强制作用,没有突然的改变。把自然当作自然界,则老子所说“道法自然”就成了最早的生态保护的理论,然而这并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这样解释自然一词,貌似提高、实则限制和贬低了老子哲学的现代意义。老子对大自然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人法地,地法天”的陈述之中,而不是“道法自然”一句。在先秦时期,代表大自然的词汇主要就是天、地、万物。以自然指代自然界是很晚的事。 与此相关的另一种误解就是认为道家讲自然,必然会排斥人为,结果就是无所事事。这也是对老子的无为的错误理解。其实,老子所讲的自然恰恰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是人类行为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提倡自然的对人类社会行为提出一种方向和理想,而不是提倡不做事。老子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功成事遂”就是做事的结果,不是无所事事的结果。可见,自然是一种高超的境界,是“功成事遂”而又没有对百姓造成骚扰和压迫的表现,也就是自然而然的功成事遂,是没有勉强的、没有造成冲突的、没有突然变化的、没有引起压迫感的建立功业的过程和结果。反之,强迫的、引起剧烈变化的、造成冲突的功业就是非自然的。以历史事实来说,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而达到的成就是非自然的,而汉初效法黄老之学的文景之治则是比较自然的,而文景之治的时候也不是大家都不做事。 所以,老子之自然不是平时所说的没有人类文明的自然状态,不是与人类或人为相对的概念,而是与勉强、紧张、压迫、冲突相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值得追求、向往的状态,也就是一种价值。老子在第十七章中曾经把社会的管理者或统治者分为四类,第一类的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者,由于有这样的社会管理者,百姓各自安居乐业,只是知道最高统治者的存在而已,并没有明显感到他的威望的影响或支配作用,这就是“太上,下知有之”。第二类的管理者是一般人或儒家所推崇的贤明的君王,由于他的清明有效的施政风格,百姓不仅得其恩事,而且情不自禁地或出于某种需要地歌颂他,这就是“其次,亲而誉之”。第三类统治者很有威严,其管理的目的与百姓利益相悖,其管理的方式令百姓害怕,这就是“其次畏之”。最后的一类不仅令百姓害怕,而且令百姓愤恨,以致于要奋起反抗,所以说“其次侮之”。可见,老子所推重的是对百姓影响最小、小到连歌颂都不需要,而百姓又能自得其乐的社会管理方式,其结果就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是百姓对圣人的管理方式的最高赞赏。此外,老子说“希言自然”(二十三章),又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这些都是把自然当作一种正面价值来肯定和提倡的。至于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更把自然的价值推到了最高的地位。因为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最根本的概念,道是宇宙万物、社会人生的总根源和总根据,而道以“自然”为效法、实践的原则,可见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占有中心价值或最高价值的地位。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老子之道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于亚理士多德的形式、不同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不是一个纯粹的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与社会人生有密切关系的最高原则的体现,那么道所体现的最高原则就值得特别的注意,而这就是自然的价值,也就是“道法自然”所要传达的根本讯息。在二十五章中的“人—地—天—道—自然”的序列中,中间的几项具有铺排过渡的意义,其最根本的用意则在于强调人要效法自然的原则,实践自然的价值,实质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然界的秩序比较符合老子所说的自然而然的原则,但是老子的“道法自然”并不是说人要效法自然界或大自然的原则。把老子之自然误解为没有人类、没有人为努力、没有文化的原始野蛮的状态,是对老子之自然的最大误解,是把老子之自然与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混淆起来了。 三 自然的理论意含 以上我们主要是就老子原文对自然的本义及其在老子思想中的地位作一提纲挈领式的概括。现在我们再来对自然一词的理论意含作一深入的分析。上文是就文献直接反映的自然的原意及老子思想的中心价值为重点,这里则是就自然的概念本身作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上文所分析的,自然的最基本的、字面的意含就是自己如此。然而,一个概念形成之后,必然会产生更复杂的意含,表达更丰富的思想,因此,对自然这一概念的诠释就不能局限于字面意含。事实上,自然一词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表达了或隐含着更丰富的意义。 首先,自然的概念涉及了存在状态或方式,即一个事物、一个社会群体存在的状态或方式的问题。从表面来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平稳的,没有剧烈冲突的,剧烈变化的事物显然不能算作自然的。深入来看,自然的概念强调自己如此,这就涉及主体或个体与外界的关系问题。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发展的动因必定是内在的,或者严格地说,主要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更不能是外在力量强加的。一个类群体,比如一个国家,如果是由外在力量支配的,那么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如果它的发展演变不是来自内在的需要和动力,而是由外来力量强迫的,那么也显然是不自然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自然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动因的内在性。“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之尊、德之贵”之所以可以称为自然,就在于“莫之命”,即不是外在的赐予,而是自身本来如此。这就是动因的内在性。 然而,任何事物、群体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定要受到或多或少的外在因素、外来力量的影响,那么,在外力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状况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显然,一个事物所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越少,其作用越缓和、越间接,该事物存在的状况越可以称为自然的,或者说,该事物的自然的程度越高;相反,如果这个事物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很大,很直接,很强烈,则该事物的存在状态就是不自然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是对发展动因的内在性的一个补充说明。老子六十四章说:“(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辅”一方面说明老子的无为或这里的“不敢为”并不是完全不做事,另一方面则说明老子注重事物自身的发展,外在的作用只是辅助而已。“辅”是外在作用的间接性,“万物之自然”则是事物发展动因的内在性。“辅万物之自然”则是以内在动因为主和以外在影响为辅的统一。 以上发展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在作用的间接性都是就共时性来说的,是“自己如此”所应当包含的内容,还没有考虑到自然的概念在历时性方面的意义。如果考虑到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那么所谓自然的事物也不可能没有发展变化,那么,什么样的发展变化才可以称为自然的,什么样的则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老子说过“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常”字用得十分贴切,非由外力所决定的事物本来的状态就是常态,是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自然的状态就是大体恒常的稳定的状态。从当下的情况来看,自然的状态也就是“通常如此”的状态,而由现在的“通常如此”向回追溯,从该事物的最初状态来看,应该是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因此可称为“本来如此”。由现在的状态向未来推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很少突变的可能的,如果一个事物充满意外变化的可能性,那就很难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自然的事物在未来的趋向是“势当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历时性的过程来看,从事物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来看,自然的事物大体上应该是“本来如此”、“通常如此”、“势当如此”,这样的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发展轨迹的平稳性,即没有突然的中断,也没有突然的急剧的方向性改变。这一点对于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力的辅助性是一个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不是在外力干预下进行的,但引起了事物发展轨迹的突然中断或急剧的方向性改变,也不能看作是自然的。 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是一种长过程的外部描述。这种描述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自然的原则反对任何质变,反对根本性的进步。为了防止这种误解,我们还要从内部的质变的角度对自然的原则作一补充说明。自然的状态在漫长的演变中也会发生质的变化,不过这种变化是渐进的,逐步的,是可以预测的。因此,我们在讲到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并不排除事物质变的可能性。一个农业国家发展为工业国家,可以说是发生了某种质变,但只要这个过程没有引起激烈的冲突,或者说这种变化不是在尖锐化的冲突中完成的,我们就仍然倾向于把它看作是自然的或比较自然的。因此我们应该在强调“通常如此”或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需要为事物的质变留下空间,只要事物的由演化而引起的质变没有造成或伴随剧烈的冲突,这个事物的状诚就仍然可以看作是自然的。强调质变的渐进特点,是对发展轨迹的平稳性的一种内在描述,同时也是对事物“自己如此”或动因的内在性的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主要不是外力干预所引起的,却是内部激烈冲突斗争的结果,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不能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需要强调质变过程中的渐进性。这种质变的渐进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承认自然的发展也会引起质变,另一方面是强调不仅外力引起的剧变是不自然的,内部冲突而引起的巨变也是不自然的。 四 自然的现代意义 现代大工业的全球化的社会距离老子的小国寡民的小农社会已经有两千多年了,老子所推重的自然仍然有价值吗?自然的原则还适用于现代社会吗?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中,在很多不很自觉的情况下,自然仍然是一种正面的价值。戏剧演员的表演当然以自然生动为标准,以生硬造作为禁忌;书法艺术也以浑朴自然为境界,以刻意模仿为初阶;社会以自然的演化痛苦较少,结果也比较稳定;顺民意潮流而自然获得的权力较为稳固,较少得而复失的担忧;人与人的关系也以自然相契为佳话,以刻意维护为累赘;国与国的关系也是以自然形成的友谊为可贵,以勉强维护的关系为脆弱。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但自然的变化往往代价较低,痛苦较少,结果较好;而冲突斗争引起的变化往往后患隐伏不绝。从道德情操的角度来说,艰苦奋斗取得的成绩当然值得赞佩,但从实际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希望获得比较自然、代价较少或不太勉强的成功。 这里我们要再次强调,根据我们对老子原文的分析,老子之自然所提倡的不是没有人类活动的原始状态,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演变;老子所反对的不是人类的文化、文明,或社会活动,而是没有节制的欲望追求和无谓的好胜心。不过,老子哲学与一般宗教传统、伦理体系或禁欲主张所不同的是,老子的主要出发点不是道德原则或个人的利益,而是人类社会的总体状态和命运,是每个行为个体的生存状态。自然不是具体的道德原则,而是更为一般化、普遍化的价值。一般的伦理规范着眼于约束个人的相关行为,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却着眼于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中的效果。 自然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不是具体的伦理规范,着眼点不限于个人的行为,而是适用于一切行为主体。一个人应该就是一个行为个体。同样,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一个学校、一个公司、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等,只要没有严重的分裂和对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统一的行为个体,也就是一个行为主体。如果有了分裂,那就变成了两个或若干个行为主体。任何行为主体内部、以及内外关系都有一个自然或不自然的问题。一般说来,我们的潜意识中都希望自己的家庭、群体、部门、地区、国家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或者说,我们都希望生活在自然的和谐之中,而不是生活在受外力的约束或压迫之中。如果我们是自愿遵守某种原则的,那就是自然的,就不会有痛苦的感觉。如果是不得不遵守某种秩序或原则,那么就会有不愉快、不自然的感觉。当然,我们喜欢自然的秩序并不等于我们喜欢混乱无序的状诚,除非是忍受了太多的压迫而产生了非理性的反弹。 现在我们就尝试以自然的原则来分析一些社会现象,藉以说明自然的价值原则在现代社会可能产生的重要意义。根据自然的原则,自发的秩序与和谐,根源于内在动因的秩序与和谐就是比较自然的,反之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在一个家庭中,父母爱子女,子女尊敬父母,子女与家长有相互的尊重或服从,家庭作为一个统一的行为个体,其气氛就可能是和谐的,自然的。如果全家在一个威严的家长控制之下,全家人都惧怕一个严厉的家长,这样的家庭就形成了控制专利号和被控制者两个行为个体,被控制者惧于家长的权威而遵守家庭秩序,这样的家庭气氛就可能是不够自然或完全不自然的。一个国家,或者因为外国强权的压迫,或者内部分裂成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两个行为主体,一方控制另一方,一方惧怕另一方,那么这样的国家的秩序就是紧张的,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以经济发展来说,一个国家认识到自身的落后,主动向发达国家学习,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与管理方法,这种“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比较自然的,反之,在发达的外国强权的坚船利炮的逼迫下而接受所谓先进的生产方式就是不自然的,甚至是痛苦的,就必然伴随反弹、反抗以及破坏性冲突。 以国际关系来说,某些国家以正义的化身自居,以威势或暴力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原则,就是不自然的,即使这些国家真的代表了正义,真的要伸张正义,也不利于正义原则的传播与实现。当然,在国际生活中,某些大国有较大的影响,发挥较大的作用,承担较多的责任,这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这样的国家自认为永远代表正义而有权以武力惩罚其他国家,这样的国际关系就绝对是不自然的。事实上,在现实的国际冲突中,除了反抗侵略以外,很难找到绝对正确的一方。令人尴尬的是,对立的双方都不难找到正义的、道德的,或正确的、神圣的旗帜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一方可以是正义与人权,另一方可以是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而双方冲突较量的结果往往不是道德或正义的胜利,而是军事力量的胜利,是暴力的胜利。而依傍暴力的正义很难取得正义本身应有的地位,很可能损害了正义本身的价值形象。 事实上,除了百分之百的自卫战争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其他各种长期的血与火的交战,双方牺牲的都是无辜的百姓,无数血肉之躯变成了政治领袖的政治资本,甚至是谈判桌上交换条件的筹码。战争和暴力把正主与邪恶、善良与残忍、尊严与卑下搅成血肉的混沌,是对人性最粗暴的践踏,即使是胜利者也会面临失败者的命运,因为历史上没有永远的胜利者。这里正义的原则不但不能制止暴力和强权,反而可能成为残暴的遮羞布和野心家的工具。正义、神圣、正确、道德等等概念都可能成为冲突、战争、暴力的旗号,成为以暴易暴的历史循环的催化剂,而自然的原则则不可能成为暴力和强权的工具。自然的原则反对扛着正义的旗帜,把导弹打到人家家里去“主持正义”的国际强权主义,也反对以“民族大义”或任何借日镇压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内部的强权主义。如果自然的原则成为一种公认的价值,那么任何发动战争、实施暴力的人都会多一分顾忌,少一分借口。自然的原则在国际事务或重大政治事件中能否发押制止战争冲突和暴力的作用,取决于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自然的原则是一种应该遵守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提倡自然的价值原则。事实上,自然的原则不仅可以避免冲突,而且可以把政治领袖的才能从战场引导到客厅,从暴力的较量引导到智慧的追求,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状态的和谐。 五 关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对于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的读者来说,接受自然的价值会比一般的东方读者困难得多。这当然有长期的历史文化的原因,其中,霍布斯(1588—1679)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可能有更为直接的影响。一些研究者也把老子的自然的概念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概念相比较,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霍布斯的的理论,并将二者的概念和理论作一简要的比较和梳理。 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哲学体系的一个理论起点,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的状态(the satate of nature),是他所假设的没有国家、法律或公共权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己获得权力的欲望和逃避危险的本能。这是每个人行动的基本目的,而直接的行为动机和决定则来自于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进行的更审慎的思考。尽管每个人先天的强弱有所不同,但是这不妨碍一个体弱的人有能力杀死一个强壮的人,因此,每个人都想得到比别人更大的力量或权利来防备或制服别人。当大家都想得到更多的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冲突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生命都会受到威胁。而维护生命的安全是人们的自然欲望和权利,因此,每个人都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把别人当成敌人。这就构成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或者是所有人对所有的人的战争,这样每一个人的安全都在危险的威胁之中。幸好,这些“自然状态”的人并不是原始社会的人,他们都有足够的高度理性和自制力。为了自身的安全,他们可以达成一个共同的契约,即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自然权力交出来,由一个或一些人组成最高权力替大家行使权力,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每个人的权利一旦交出,就不能随意收回。因此最高政权的权力是绝对的,它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继承人。最高权力不是契约的一方,而是制定契约的所有人自愿把权力交给它作它的臣民。臣民不能随意撤消这个契约,而且只要这个最高政权还可以保护大家的生命,每个人就必须服从它,而不能反叛。反叛就要受到惩罚。 显然,霍布斯的所说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历史上的原始社会或野蛮阶段,并不是任何实际存在过的社会状态。人类学家至今没有发现任何人群存在过“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种“自然状态“。在所谓原初社会的部落中,并没有这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关系。相反,这些部落之所以能够生存都是因为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维持合作的关系。很多原始部落的社会生活要比所谓文明社会更为和谐。不过,我们并不想以此来反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因为霍布斯自己并没有说他的自然状态是实际存在过的社会生活形式。他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纯粹是“科学式”推论的需要,是为了论证专制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推论方法受几何学和伽利略的物理学影响很深,因此要寻求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作为推论的起点。他所找到的就是人要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共性,这就是他所说的自然状态下的人性。事实上,这种所谓的自然状态的人也不是真的纯粹的数学式的抽象,而是奠基于并渗透了他对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竞状态的观察。正如Macpherson所说,不管霍布斯自己是否意识到,他的权利的等价交换理论反映的正是资产阶级的自由竞争、自由交换的市场社会的现实。他的理论不是对“自然状态”的人所说的,而是对一个不理想的、不能充分保障人们安全的政治社会中的人所说的。因此,霍布斯的所谓自然状态既不是野蛮的人的原始社会,也不是纯粹的理论抽象和想像,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的曲折反映,是抽象化的映象。 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老子的自然的原则相去甚远,完全没有什么相关性,很多人按照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来批评老子的自然,完全是不着边际的。这里,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作一些对比的分析来澄清这种混淆。 首先,老子所说的自然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可能的状态的提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如果说老子的自然间接地反映了早期农业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隐晦地反映了他对资本主义早期生活的观察。老子的自然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是一引导读者接受其结论的可怕的预想。虽然说,老子向往的自然而然的和谐的社会生活似乎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但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某个家庭、某个学府、某个公司、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社会氛围比其他地方更为自然,较少压迫感,较少强制性,也就是较符合自然而然的价值原则。因此,似乎高不可攀的自然的价值理想是可以在一个地方、一个时期、一定程度上实现的。只要我们都认识到这种价值的意义和实现的可能性,那么,只要把一个局部、一个时期的自然氛围作为理想状态扩展开来,那么,在较大范围、较长时期实现自然的秩序也不是不可想像的,而人类总体的生存状态就会有所改善。不过,霍布斯的可怕的自然状态虽非事实的描述,也部分地反映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真相,是值得现代人警惕的,而道家哲学正是对霍布斯所害怕的自然状态的一种预防和纠正。 其次,和老子追求自然的社会秩序相反,霍布斯追求的是强制的秩序,因此他偏得于资产阶级作为个体人的自由竞争带来的问题,而没有看到资产阶级也有共同的利益和团结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他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另一个方面。他只看到强制的秩序对保护自由竞争的意义,却没有看到强制的秩序和绝对的权力也可能破坏自由竞争的环境。老子哲学认为,自然的秩序高于强制的秩序。事实上,正常人无不喜欢自然的和谐,没有人愿意到一个强制性社会框架中生活,也就是说,自然的秩序更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人们常常误以为老子讲自然的秩序,必然反对法律、反对竞争。事实上,从上文所说的关于自然的四个分命题和一个总命题来看,动因的内在性、外力的辅助性、发展轨迹的平稳性、质变的渐进性,以及总体状态的和谐性,与法律控制、自然竞争都是可以并行不悖的,适当的法律制度更是自然秩序的必要条件,而合理的自由竞争也是自然的秩序下的结果。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和维护自然的秩序和良性竞争,而坏的法律则可能破坏自然的秩序,引起社会不安,甚至激起社会动乱。这样的实例是不难发现的。 第三,霍布斯的全部理论以利己主义人性的假设为论证前提,对这种利己主义起调解作用的则是理性和利益的判断。老子则完全没有涉及人性问题。推断起来,老子似乎应该赞成人性善,但不是必须如此。自然的秩序不以人人为尧舜为前提。自然的秩序是普通人所向往的秩序,所以“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似乎确信,自然的价值符合人的本性的需要。根据庄子外杂篇,道家的人性理论应该是超越善恶之分的。所以,能否以自然为中心价值与人性善恶的假设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四,如上文所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只是理论论证的需要,是推论的前提,虽然不是可有可无的,却决不是论证的中心或主要结论。老子则把自然作为道所传达的讯息,是最高的价值,在他的思想中占有中心地位。老子之道以自然为最高原则,老子之无为以此为最终目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老子的自然在各自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第五,霍布斯和老子都注重个体的自主和整体秩序之间的平衡。不过,霍布斯的个体自主是以邻为壑的竞争,而平衡的维持靠至高无上的权力。老子的个体的自主性则表现为“自富”“自均”“自化”,而平衡的维持是靠“自知”“胜己”,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只是“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在老子看来,在上位的过多的控制和过繁的法律规定可能正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无论怎样,实现自然的秩序都是个体的主动性和自我的约束的结合,其结果则是既能保障个体的自主性和生机勃勃的发展,又能维持整体的和谐。在现代社会,要维持自然的秩序,法律是绝不可少的,然而,法律的功能对多数人来说,可能只是虚悬一格,如果人人每天都感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其社会秩序就不能称之为自然了。 本文开篇提到章太炎的俱分进化论,提出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苦乐、善恶一起进化的问题。其实,老子的自然无为针对的正是这种文明进化中的二律背反或吊诡现象。自然的原则可以缓解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副作用,这一点在科学技术、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尤为重要。原子能的发现是科学的巨大突破,但核武器却使人类面临着整体覆灭的危险;没有核武器的国家白白受到有核国家的威胁,如果大家都来造核武器就会酿成更大的危险和困境。大工业生产廉价的汽车,造福于无数的人,却引出了大气污染和噪音的问题;谁也没有权力禁止落后国家大量生产或使用汽车,如果世界各国都达到一户一辆汽车,大气的污染程度就更难设想、更难改善。抗菌素的广泛使用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却同时提高了病菌对药物的抵抗力,引发了更难消灭的变异的新病菌,对人类造成新的威胁;化肥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却严重破坏了土壤原有的有机结构,造成土地根本性的退化;农药保障了农产品的丰收,却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体外受精、借腹怀孕、无性生殖、人体复制都是科学的重大进步,却给人类社会的伦理原则造成巨大冲击和挑战。可见,现代人类面临的两难局面比老子的时代更为复杂、多变。这些问题或许可以通过科学技术的提高有所克服,但是要根本摆脱这种二律背反,恐怕是相当困难或不可能的。而自然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和恶性循环。因此,自然的价值在现代社会尤其值得重视。 自然在现代社会中到底是不是一种价值?自然的价值在现代社会是否有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端赖人类自身的价值取向,每个人都可以问一问自己,是喜欢自然和谐的环境,还是喜欢有压迫感的生活?如果是前者,我们就有理由把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列入全球伦理的讨论课题中,并尝试去追求、建立比较自然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