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考试来源于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这个观点,自法国的伏尔泰等人首先论述以来,似乎已成公论。其实,即使是为了形象表述,并非恰当地将专制社会的官员比附为法制社会的公务员,古代的科举考试也不等同于现代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的由来 古人任官,必先具备“出身”,诸如门荫任子,察举征辟,吏道军功,科举及第,都是出身。有了出身,还须经过人事部门举办的考试才能正式授职。 约在西汉中后期陆续出台的一些措施,如博士必须策试授职,吏道必须先试书律等,大抵就是从考察文化素质和仕宦能力意义上之“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渊源了。 至东汉,由点及面,逐步铺开。先从弊病最多的举荐辟召几种资格入手。光武帝提出的原则是:“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授试以职”,就是凡以这类资格入仕的,一概要经过考试才能授职。 不过证之实践,这种在当时来讲犹属“新生事物”的做法,好像要到安顺时期才最终形成制度化。大致情况是,凡获取这些资格的人,一律先到三公府署参加笔试。原先身份是学生的“试家法”,就是教师传授的专科经典。原先身份是文吏的“课笺奏”,就是公文写作。试卷还要誊录副本,派专人送至尚书办公的端门(皇宫的正南门),由尚书复审。此为王光谦在《汉书集解》中的讲法。但《后汉书》卷六一记,后来尚书省内有个争论:尚书张盛建议取消“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的办法。尚书令黄琼反驳说:“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似乎也可理解为先在公府初试,再去端门复试。 《后汉书》卷四四以及注引中,还记有一个实例:南郡毕容人胡广,“少孤贫”而“学究五经,古今术艺皆毕览之”。可能是贫困的缘故,没去太学深造,“随辈入郡为散吏”。其后南郡太守法雄的儿子法真从故乡来父亲任上探亲。父亲召开机关大会,他躲在窗后观察,对父亲说胡广是人才。于是法真为胡广办了一个“察孝廉”的资格,送往京师。因为其原先的身份是吏员,只能“试以章奏”,而非他最擅长的儒学经典。不过胡广确实能干,章奏试卷经御览后,被评为“天下第一”,不久便授职尚书郎。 从这些细节估计,彼时人事部门执行有关规定还是比较认真的。察举孝(廉)秀(才)、荐举文吏是汉代选拔后备官员的常科,又为以后历朝各代所沿袭,因而此科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切实执行,不仅开启科举制度先河,在中国选官考试史、或干脆说“公务员”考试史上,也有其标志性的意义。在此同时或前后,诸如明经、明法科的考试,博士弟子入仕的课试等,也都建立了详明的抽签考试(即“射策”)制度,不合格者一律送进太学重新学习。大体而言,古代的“公务员”考试,滥觞于秦代,出现于西汉,到东汉基本成型。 宋代,科举出身成为官员来源之最称精英的部分。凡从教育部(礼部)获得出身者,直接由吏部授职,从实习官员做起。但是就官员总量看,由门荫、军功、学校、杂流出身者,远远超过科举。所以这些出身也只能说是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要想当官,都得通过吏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内容是试判三道,比唐五代还多了一场。 宋仁宗“庆历新政”时期,复有范仲淹主持制定的铨试法颁行,是为“宋代针对荫补人出官而实行系统考试的第一次完整立法,对考试对象、考试办法、考试内容、考试后的录用等都有明确规定”(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迄神宗时,王安石主持“熙宁新政”,这个“公务员考试法”又经修订颁行,更加完备。据苗书梅教授综核史料概括,其特点大抵是:一,扩大应试范围,最显著的是即便科举出身者,也得通过吏部铨试才能出官;二,考试次数增多,每年举办春秋两次;三,考试内容更加丰富,针对不同出身,有“断案”即司法实务、“律义”即法规典章知识、“时议”即时事政治、“经义”即经典问答等各种试卷。此外,对于什么条件方可免试等,都有更详细的规定。 升职的依据 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人事部门(吏部)的人。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家状”、“簿伐”、“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脚色”名称又为元、明沿袭,元杂剧《曲江池》中,就有“取他递的脚色来我看”的台词。近人黄遵宪诗云:“指问座上客,脚色能具详”(《番客篇》),说明该称呼一直保留到晚清。 履历是国家选官任职的第一位依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旧典选举……咨其行状,度其行能。”行状即当时的履历称谓,说明远从汉代起,国家选任干部的第一依据,就是从他的履历记载来衡度他的品性才能。唐初,陈章甫科举及第,就是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有入仕的资格了。但不知哪道环节出了毛病,吏部没找到他的履历,所以公布“选人”名单时没有他的姓名,由此引出一场行政诉讼(《封氏闻见记》)。北宋时,副宰相吕惠卿的弟弟吕谅卿本无选人身份,却想出任监官。吕惠卿“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内铨供脚色……即出敕以授”。说白点就是利用权势,强迫人事部门给他弟弟办理转干手续,使其因填写了正规的干部履历表而获得当官资格,旋即任命兑现。 另一方面,如果是现职官员任期已满,要调任升迁,或因替父母守丧期满要起复销假,听候组织部门重新分派工作,则如前文所述,还要在填表时附上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和荐语,以及过去的奖惩记录等。 履历公证 为求从制度上杜绝履历造假的弊害,宋代又有公证处的发明。其大体方式是:自各路州县到京城,都设有一个称为“书铺”的公证机关,凡诸路选人进京应试,或待差注阙,一应文书、凭照、脚色和荐状等,都要经当地书铺验证加印,由选人自己带到京城后,再去这个中央级的书铺送交审查。所有这些证明文件再经验证后,才由本人分别送往各自所属的铨选机关或主管举试部门,称“投状”,也就是投送个人档案。有关部门就以这份档案作为选拔任命或差遣注拟的主要依据。 《曲洧旧闻》卷四记,宋仁宗时,吕夷简任宰相兼枢密使,军政一把抓,他的儿子吕公著从故乡寿州(今安徽凤台)来京应试,“自书铺中投应举家状,敝衣蹇驴,谦退如寒素。见者虽爱其容止,亦不异也。既去,问书铺家,知是吕廷评,乃始惊叹”。作者记述这段故事的本意,是想说明吕相国政风廉洁,儿子进京应举,照样遵守制度,和其他举子一样履行档案公证的手续,我们则因此见识一个办理公证的实例。 《齐东野语》卷十一里,也记有一则有关书铺公证的故事,略谓秦桧做穷秀才时,到某富家打秋风,在富家当家庭教师的曹泳也是秀才,惺惺相惜,送他两疋绢。秦桧很感激,把他的姓名记在一个小本子里。入南宋后,曹泳以军功记名授官,监税黄岩,任期满后进京候选。吏部根据他的档案记录和个人请求,为他安排了新的职务。这时秦桧已任宰相,这些新任官员的敕书,照例都要经他盖印。及看到曹泳这一份时,想起往事,便问这一位是何处人?秘书回答:“此吏部拟注,不知也。”秦桧急于知道真相,“命于侍右书铺物色召见之,熟视曰:‘公,[秦]桧恩家也。’……”后面还有“命其子孙出拜”曹泳,及“骤用之至户部侍郎”等等。 据此可知,中央公证处即京师书铺在为选人办理档案审核验证时,都会同时抄录一份副本,至少有一份摘要,以备日后再为同一个人办理公证时查对,所以秦桧才有可能不通过吏部,照样可以从书铺里查到曹泳的籍贯履历,包括他何时得秀才功名、曾做过家庭教师等。进一步分析,甚至连选人办完公证后投宿何处,书铺亦有掌握,否则秦桧就不可能马上于“书铺物色召见之”了。距今千年以前的古代中国,就有如此功能完善细密的公证机关,这在国际公证史上应该是位居前列的。 徇私预防——“回避”制度 亲情网络到处都有,秉公则树怨,徇私则背公。为此,人事部门在给官员委派职务时,都要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最称完备的职业官僚体制创建于宋代。与此相应,宋代的任官回避制度也最称完善。 亲属回避方面,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从唐代的“大功”以上直系近亲,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南宋宁宗时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对“诸称亲戚者”的解释是:“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姐妹之父同),母妻姐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姐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甚至“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用白话讲,就是虽然当事人还未正式结婚形成姻亲事实,但只要订有婚约,也在避亲范围。光从上面这张表系看,比现在对婚姻登记中“亲嫌”范围的认定,还要宽泛。 当然,制度订得再严,关键还在于是否切实执行。可举众人熟悉的王安石和吴充为例。王安石有《酬吴冲卿(即吴充)见别诗》:“同官同齿复同科,朋友婚姻分最多。”吴充的次子吴安持娶王安石的长女为妻,两人遂成姻家。神宗即位,用素以敢言知名的吴充同知谏院,掌握言路。未几,王安石由翰林学士提拔为参知政事,成为执政官,吴充便“引嫌解谏职,知审判院,权三司使”。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九月,与王安石同为执政的陈升之闹情绪泡病假,“求解政事”;曾公亮以年老罢相;韩绛因西夏攻扰,自请出任陕西宣抚使。一下子跑了三个,政府严重缺员。神宗遂“欲用(吴)充参知政事”。王安石得知皇帝有此意向,力言“(吴)充与臣有亲嫌”。神宗认为这两个人都很正派,“以为无害”。但王安石坚持要恪守制度,神宗便以枢密副使冯京为参知政事,以吴充为枢密副使。其后吴充积资进检校太傅、枢密使,神宗屡“欲相之”,却始终碍于回避制度,未能如愿。直到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安石去,遂代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换一句话讲,正因为执行制度严格,吴充的拜相整整迟到了六年。 摘自《轻松为官》完颜绍元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7年9月版 28.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