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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7-11-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父母官之称源自“召父杜母”的典故。《汉书·循史传》载,西汉元帝时,南阳郡太守召信臣为政勤勉有计谋,劝民农桑,“好为民兴利”,“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当地人尊为“召父”。《后汉书·杜诗传》载,东汉武帝刘秀建武七年,南阳郡新任太守杜诗“性节俭而政治清平”,任内造水排、铸农器、治陂池、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被当地人尊为“杜母”。“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州县地方长官被尊称为“父母官”便这样传了下来。

      古时州县长官,也真还有些是可视之为民父母的。

      《梦溪笔谈》载,鄂州崇阳县“多旷土,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张姓知县“令民伐去茶园,诱之使种桑麻”,“至嘉佑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于茶租,独崇阳茶租最少,民监他邑,思公之惠,立庙以报之”;农人有“入市买菜者”,知县召来劝谕说,城里的居民无地种菜,买菜吃是没有办法,“当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种而费钱买菜?”而且毫不客气地“笞而遣之”,后来当地农家“皆置圃”,并且把一种菜取名“张知县菜”。这张知县,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严父的味道?

      康熙二十九年,皇帝下诏“察举廉吏”,一共表彰了4个县令,嘉定令“陆陇其”是其中之一。清吴炽昌《客窗闲话》、清钱泳《履园丛话》、清龚炜《巢林笔谈》,都记载有陆的事迹。陆断案时,“以理喻,以情恕,如家人父子调停家事”,境内渐成无讼之风”。 当地有强盗要入境抢劫,陆“戒吏民无动”,“骑马入盗中”,“谕之曰:‘尔等皆良民,迫于捕逐耳,今令来,欲与尔等共为善,能自新乎?各散还家,贳汝罪;否则,官军至,无遗类矣。’”强盗们“流涕蒲伏曰:‘公真父母,死生唯命。’”境内有一刁民拖欠税款,骗陆说把女儿卖了再来缴,陆“闻言流涕,戒勿鬻,取俸代完”,结果“众怒其(刁民)诈,兢殴之几毙”,“自是民间输纳恐后”。这陆县令,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慈母的样子?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四笔》第四卷载有“刘公绸”、“陈公绸”的故事。“康熙间宁羌牧刘君从山东雇人至州,教民养山蚕,织茧绸,陕省蚕桑之利,由此肇兴也。”时陕西人便将所织茧绸称为“刘公绸”。“黔省土瘠民贫,惟遵义一府,农蚕并行,生计较裕。自乾隆中,山东历城人陈君来守是郡,见其地青棡树即山东之槲栎树,其叶可饲山蚕,乃捐俸遣丁至山东买取茧种,访觅蚕师,广为教导,期年有成,至今利赖。”所织是谓“陈公绸”。这刘陈二公,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一副埋头为儿女谋福的忠厚父母形象?

      可是,官民之间与真的亲子之间的关系,却是有本质区别的。亲子之间有天然的、无法割裂的血缘联系,而官民之间的联系是“人为”的:直接来看,官是皇帝老儿给民派来的,稍远一点说,中国古代的官都是统治阶层所种武力之树结的一粒果实。这样的关系自然是可以割裂的。正因如此,官们背上背着皇帝老儿,背后靠着武力那棵大树,其实想视民如子便视民如子,不想视民如子,便完全可视民为钱袋或者羔羊。《巢林笔谈》卷四《见利忘害》篇的内容,可作为官民与亲子关系之大异的极好佐证:“乾隆二十九年,诸暨令黄汝亮之重征,五十一年平阳令黄梅之苛敛,俱因其子素预公事,见利忘害,以致身干重辟,子亦罹刑。”看看,官与子一起“见利忘害”,所“重征”、“苛敛”之对象,当然是民了。

      民贼,从来就没有少过。

      仅《巢林笔谈》所记,顺手就可录如下两则。《县令好蝶》篇载,明朝时如皋县王姓县令“性好蝶”,断案后需要以“笞罪”处罚的被告,只要“输蝶”给他,就可以免除处罚。原告岂不气结?《官僚疾赈》篇载,雍正十年秋,大概是台风侵袭,“沿海居民漂没无算”,灾民跑到城市,“或聚于书院门外,枕藉而死者十八九”,“好义之士稍稍赈施”,不料却“拂长官意”。官们认为,灾民死了“与官无累”,“赈施”却让灾民“久羁”城里,使官受累。这种官,哪里还有人性?

      清张集馨在不少地方担任过各种地方官,所著《道咸宦海见录》,记下的民贼“事迹”更为详尽,有的真是闻所未闻。民向官交粮纳税,正额之外,例有浮收;甘肃等省有所谓“仓粮出陈易新”的名目,仓中陈粮“本不干洁”,地方官却“刑驱势迫,勒令具领”,领的时候已在计量上克扣,还要在陈粮中“搀杂秕稗丑粮”,等到收获后,民们就得“加息还仓”,“往往二石新粮,不足交一石旧谷”;四川则有所谓“放炮”的敛财办法,即 “官将去任,减价勒税,名曰放炮”,新官到任也“放炮”,“名曰倒炮”,甚至任内故意放出谣言说将去任,也要“放炮”,美其名曰“太平炮”,放“炮”所得税款则绝大部分都被私吞。横征暴敛到了什么程度啊!而当民们缴不起税捐租谷,还不清债务时,往往被诬为抗粮、抗捐、抗税、赖债的刁民,逮捕拷打。稍有反抗,则横加匪盗等罪名,滥施酷刑。四川官府设有一种所谓“卡房”,“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证人“亦拘禁其中”,“ 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成绵资道徐有壬“不到半年,滥杀八十余人,有的被重责二三千小板,然后行刑”,此人后来还升为江苏巡抚;四川按察使刘喜海“凡州县解来匪犯,或先责四百小板,然后讯供,或带至城隍庙,令犯人跪于神前揲一筊,如系阳筊则免死, 如系阴筊则在神前责毙,或头浆迸出,或肢体断折”,有的“装入笼内,断其水食,一日而毙”,有的甚至“用镬煮之”。这些官与魔鬼还有什么区别?

      及至翻至《巢林笔谈》之《民佣石瑶臣》篇,着实愣了好大一会。“石尝自记曰:‘吏而良,民父母也;其不良,则民贼也。父母吾不能,民贼吾不敢,吾其为民佣乎?’故自号曰‘民佣’。”篇中没有怎么记录石的事迹,只说他长期在江西当县官,“道光朝循吏也”,有一年大约江西出现灾荒,官们赈灾“钱粟未办”,饥民聚集呼赈“声震巡抚署屋宇”,“大吏不知所为”,“急檄石令”,“石至,而万众皆迎伏跪拜”,“愿听处置”,“是赈也得缓而无变”。从中可以看出这石某在民众中威望很高。可是可是,他怎么会想出自己是个“民佣”,或者要作个“民佣”呢?佣,那可是下人。他一个高高在上的官,怎么可能是佣?虽然他吃的喝的穿的用的,确实是民们提供的,可民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雇过他?佣怎么又能够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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