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人败类 文公元年:“周芮良夫之诗曰:‘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听言则对,诵言如醉。匪用其良,覆俾我悖。’” 杜预曰:“言贪人之败善类,若大风之行毁坏众物,所在成蹊径。”(《十三经注疏》第1837页。)杨伯峻曰:“毛《传》云:‘类,善也。’郑《笺》云:‘类,等夷也。’毛《传》是,郑误。”(《春秋左传注》第516页。) 按:类,法也。“贪人败类”,谓贪婪之人败坏法度。 《广雅·释诂一》:“类,……法也。”王念孙《疏证》:“《荀子·儒效篇》云:‘其言有类,其行有礼。’类之言律也,律亦法也。” 昭公十年《传》:“《书》曰:‘欲败度,纵败礼。’”“欲败度”与“贪人败类”义近。 《韩非子·说疑》:“五王之所诛者,皆父兄子弟之亲也,而所杀亡其身残破其家者何也?以其害国伤民败法类也。”“败法类”谓败坏法度。 秦师又至 文公二年:“秦伯犹用孟明。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赵成子言于诸大夫曰:‘秦师又至,将必辟之。惧而增德,不可当也。’” 按:“又”可训“若”,表示假设,《经传释词》、《词诠》、《古书虚字集释》诸书皆未言及,而《左传》多有其例。如: 宣公十七年:“吾若善逆彼,以怀来者。吾又执之,以信齐沮,吾不既过矣乎?”成公二年:“吾子惠徼齐国之福,不泯其社稷,使继旧好,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爱。子又不许,请收合余烬,背城借一。”此年《传》又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行僭,非所害也。” 《左传》屡用“若又”一词,为同义连文。说见僖公二十三年。 秦穆公 文公三年:“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 阮元《校勘记》:“石经无‘公’字,‘之为’二字重刻,足利本亦无‘公’字。案:下文云‘秦穆有焉’,四年《传》‘其秦穆之谓矣’,六年《传》‘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皆无公字,诸刻本有者疑衍文。”(《十三经注疏》第1842页。)王引之曰:“家大人曰:此说是也。秦穆之称,亦犹齐桓、晋文,后人不知古人省文之例,故辄加‘公’字耳。《太平御览·人事部》八十三、《治道部》十一引此皆无公字。”(《经义述闻》卷十七,第418页。) 按:《左传》称引君子之言凡涉及君主谥号者,大多带“公”、“侯”字,仅有个别例外。如,隐公三年:“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隐公六年:“君子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其陈桓公之谓乎!’”隐公十一年:“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可谓正矣。”隐公十一年:“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又曰:“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庄公八年:“君子是以善鲁庄公。”庄公十四年:“君子曰:《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襄公二年:“君子是以知齐灵公之为‘灵’也。”襄公五年:“君子谓楚共王于是不刑。”以上所举,文例皆同。文公六年《传》曰:“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秦穆”后无“公”字,为仅见之例。 《左传》叙事之文,有“公”无“公”,亦无定例,阮文所举“秦穆有焉”、“其秦穆之谓矣”,不足以定《传》文之“公”为衍文。《左传会笺》、《春秋左传注》等据阮说删“公”字,证据尚显不足。《史记·秦本纪》作“秦缪公”,与今本《左传》合。 出次 文公四年:“楚人灭江,秦伯为之降服、出次、不举,过数。” 杜预曰:“出次,辟正寝。”(《十三经注疏》第1840页。)杨伯峻曰:“出次,避开正寝不居也。”《春秋左传注》第534页。) 按:出次谓出舍于外,非仅避开正寝而已。成公五年《传》:“故山崩川竭,君为之不举、降服、乘缦、彻乐、出次,祝币,史辞,以礼焉。”杜《注》:“舍于郊。”《国语·晋语五》:“君为之降服、出次。”韦昭《注》:“川竭山崩,君降服缟素,出次于郊。”《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烖,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请王缟素辟舍于郊,遣使于齐客而请焉。”古时国家遭遇大灾大难,则国君降服、出次。僖公三十三年《传》:“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传》曰“郊次”,亦出次之义。 《周礼·天官·宫人》:“掌王之六寝之修。”郑玄《注》:“六寝者,路寝一,小寝五。……路寝以治事,小寝以时燕息焉。”贾公彦《疏》:“天子六寝,则诸侯当三寝,亦路寝一,燕寝一,侧室一。《内则》所云者是也。”庄公三十二年《经》:“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僖公三十三年《经》:“乙巳,公薨于小寝。”据此,知诸侯于正寝之外,尚有别室,故“辟正寝”未必即是“出次”。孔颖达曰:“出次,出于官(疑为宫字之误)而别次舍,故云辟正寝也。”比之杜《注》,孔《疏》较为圆通。 不举 文公四年:“楚人灭江,秦伯为之降服、出次、不举,过数。” 杨伯峻曰:“不举,去盛馔而彻乐也,详庄二十年《传》注。”(《春秋左传注》第534页。) 按:“不举”谓不享用盛馔。《周礼·天官·膳夫》:“王日一举。”郑玄《注》:“杀牲盛馔曰举。” 襄公二十六年《传》曰:“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加膳则饫赐,此以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加膳”与“不举”相对,其义甚明。 《国语·楚语下》:“子期祀平王,祭以牛俎于王,王问于观射父,曰:‘祀牲何及?’对曰:‘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举”乃是“食”之别称。 成公五年《传》曰:“故山崩川竭,君为之不举、降服、乘缦、彻乐、出次,祝币,史辞,以礼焉。”“不举”与“彻乐”自为二事。 《周礼·天官·膳夫》曰:“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卒食,以乐彻于造。王齐日三举,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烖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乐以侑食,不举无须用乐,故襄公二十六年《传》曰“不举则彻乐”。《礼记·王制》:“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郑玄《注》:“民无食菜之色,天子乃日举乐以食。” 皐陶、庭坚不祀忽诸 文公五年:“皐陶、庭坚不祀忽诸!” 杜预曰:“伤二国之君不能建德,结援大国,忽然而亡。”(《十三经注疏》第1843页。)杨伯峻曰:“此犹言皐陶、庭坚忽焉不祀,惟忽焉作忽诸,倒置句末,故前人多不得其解。”(《春秋左传注》第540页。) 按:《诗·大雅·皇矣》:“是绝是忽。”毛《传》:“忽,灭也。”瑞典学者高本汉据此释《传》,(台湾中央图书馆1979年版《高本汉左传注释》第540页。)是也。《传》言“皐陶、庭坚将绝灭不祀乎”!《资治通鉴·秦始皇二十五年》:“臣光曰:‘燕丹不胜一朝之忿,以犯虎狼之秦,轻虑浅谋,挑怨速祸,使召公之庙不祀忽诸,罪孰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