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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疑义新证(九)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7-09-2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荐羞

      僖公十七年:“雍巫有宠于卫共姬,因寺人貂以荐羞于公,亦有宠。”

      竹添光鸿曰:“羞,食味也。”(《左传会笺》第六,第420页。)杨伯峻曰:“荐羞同义连绵词。……雍巫职在烹割,故进所食之品物。”(《春秋左传注》第374-375页。)

      按:《说文·丑部》:“羞,进献也。从羊。羊,所进也。”“荐羞”同义连文。隐公三年《传》:“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僖公三十年《传》:“荐五味,羞嘉谷。”皆以“荐”、“羞”相对。

      《史记·齐太公世家》作“因宦者竖刀以厚献于桓公”,正以“献”释“荐羞”。既曰“厚献”,则所献未必为肴馔可知。

      存三亡国

      僖公十九年:“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义士犹曰薄德。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不亦难乎?”

      杜预曰:“三亡国,鲁、卫、邢。”(《十三经注疏》第1810页。)孔《疏》、《会笺》、杨《注》均从杜说。顾炎武曰:“疑鲁是大国,且特内乱,未尝亡也。傅氏曰:三亡国,邢、卫、杞。”(《左传杜解补证》卷一,《清经解》壹,第4页。)

      按:《国语》、《左传》皆称“三亡国”,而所指不同,应加分辨。

      《国语·晋语二》载宰周公之言曰:“(齐桓)三属诸侯,存亡国三,以示之施。”韦昭《注》:“存三亡国,鲁、卫、邢也。”杜《注》当本于韦昭。

      然《国语》所言“三亡国”,盖与《左传》名同而实异。

      僖公九年,诸侯会于葵丘,诸侯城缘陵在僖公十四年,其时未有葵丘之会,故宰周公所谓“三亡国”当指鲁、邢、卫,韦昭之说是也。《国语·齐语》:“桓公忧天下诸侯。鲁有夫人、庆父之乱,二君弑死,国绝无嗣。桓公闻之,使高子存之。狄人攻邢,桓公筑夷仪以封之。……狄人攻卫,卫人出庐于曹,桓公城楚丘以封之。……天下诸侯称仁焉。”《管子·小匡》亦载其事。齐桓存鲁,为继绝之事,封卫、邢,为存亡之举,笼统而言,谓之“存三亡国”,亦无不可。

      《左传》所言“三亡国”,则当指封邢、卫、杞而言。

      僖公元年,诸侯城夷仪,二年,城楚丘,十四年,城缘陵,三事如出一辙。

      《管子·大匡》:“(宋)伐杞,桓公筑缘陵以封之。……明年,狄人伐邢,邢君出,致于齐,桓公筑夷仪以封之。……明年,狄人伐卫,卫君出,致于虚,桓公且封之。隰朋、宾胥无谏曰:‘不可。三国所以亡者,绝以小。’……桓公筑楚丘以封之。”《管子》载桓公封杞在封邢、卫,之前,时间有误,而以三亡国为邢、卫、杞则不误。此三事性质正同,故《公羊传》皆以为桓公封诸侯之事。《春秋繁露·王道》曰“齐桓会王世子,擅封邢、卫、杞”,又曰“桓公存邢、卫、杞”,皆以三亡国为邢、卫、杞是也。

      终桓公之世,而论其霸业,不可不举封杞之事。

      《春秋繁露·王道》:“齐桓、晋文擅封、致天子、诛乱、继绝存亡,侵伐会同,常为本主。”《说苑·尊贤》:“桓公于是用管仲、鲍叔、隰朋、宾胥无、宁戚,三存亡国,一继绝世。”《春秋繁露》区别“继绝”与“存亡”,《说苑》,以封邢、卫、杞为存亡,而存鲁为继绝,益知《左传》所谓“三亡国”,当指邢、卫、杞。

      得死为幸

      僖公十九年:“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不亦难乎?得死为幸!”

      杜预曰:“恐其亡国。”(《十三经注疏》第1810页。)杨伯峻曰:“得死犹言善终。……以宋襄得善终为幸,恐宋国亡也。”(《春秋左传注》第382页。)

      按:“得死”犹言“得以寿终”,谓老死,杨说得之。所谓“幸”,相对于“不幸”而言。“得死为幸”,谓得以寿终,已属幸事;如其不幸,则将强死(不得终其天年)。此承上文“将以求霸”而言,意谓如此作为而欲求霸,无异于南辕北辙。杜《注》、杨说皆谓恐其亡国,非《左传》本意。僖公二十一年《传》曰:“二十一年春,宋人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曰:‘小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宋襄陵虐小国,虽为无道,尚无亡国之忧,故《传》称“得死为幸”;其后与楚争盟,有灭亡之虞,故曰:“宋其亡乎!幸而后败。”

      襄公二十八年《传》:“蔡侯归自晋,入于郑。郑伯享之,不敬。子产曰:‘蔡侯其不免乎!……君小国,事大国,而惰傲以为己心,将得死乎?’”昭公三年《传》:“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公室无度,幸而得死,岂其获祀?”“得死”皆谓得终天年。

      不得终其天年,则谓之“不得死”、“不获死”。如,襄公二十九年《传》:“子其不得死乎!好善而不能择人。……吾子为鲁宗卿,而任其大政,不慎举,何以堪之?祸必及子!”昭公二十五年《传》:“言若泄,臣不获死。”哀公二十年《传》:“句践将生忧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死之不得,意谓不得终其天年。

      军三旬而不降

      僖公十九年:“文王闻崇德乱而伐之,军三旬而不降;退修教而复伐之,因垒而降。”

      章太炎曰:“《说苑·指武》述《传》云:‘文王伐崇,崇军其城,三旬不降。’然则‘军三旬’与下‘因垒’异,‘军三旬’属崇,‘因垒’属文王也。”(《春秋左传读》第268页。)

      按:“军”与“退修教而复伐之”相对,属文王,“不降”与“因垒而降”相对,属崇,文义甚明。

      “军”当训“围”。《说文·车部》:“军,圜围也。”段玉裁《注》:“于字形得圜义,于字音得围义。”《广雅·释言下》:“军,围也。”王念孙《疏证》:“《说文》:‘军,圜围也。’”(《广雅疏证》第166页。)《说苑》曰“崇军其城三旬不降”,“崇”字盖涉上文而误衍。李善注《文选》卷四十三引《左氏》作“文王闻崇侯德乱而伐之,军三旬而不降”。

      《左传》、《国语》等书,“军”多有用作“围”义者。如:

      隐公五年《传》:“郑祭足、原繁、泄驾以三军军其前,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章太炎曰:“‘军其前’、‘军其后’者,围守其前、围守其后也。”(《春秋左传读》第100页。)

      桓公十三年《传》:“罗与卢戎两军之。”成公七年《传》:“郑共仲、侯羽军楚师,囚郧公锺仪。”襄公六年《传》:“王湫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齐师大败之。”

      《国语·晋语四》:“文公伐原,令以三日之粮。三日而原不降,公令疏军而去之。”韦昭《注》:“疏,彻也。”韦《注》释“疏”为“彻”,甚确,而未释“军”字,犹有不足。“疏军”即“撤围”之意。若以撤去军队解之,则“疏军”与下文“去之”文义重复。僖公二十五年《传》曰:“冬,晋侯围原,命三日之粮。原不降,命去之。”

      《管子·参患》:“故凡用兵之计,三惊当一至,三至当一军,三军当一战。”“军”亦“围”义。尹知章《注》云:“师之三至,可当一军之用。”实误。

      围为军之古义,后世惯用围而罕称军,辞书多存其义而无书证,以上所举各例,可补其阙。

      服事

      僖公二十一年:“任、宿、须句、颛臾,风姓也,实司大皞与有济之祀,以服事诸夏。”

      杨伯峻曰:“服事诸夏,盖服从中国之意。《论语·泰伯篇》云‘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两服事义同。”(《春秋左传注》第392页。)

      按:《尔雅·释诂上》:“绩、绪、采、业、服,……事也。”“服事”为同义连文。

      《诗·周颂·噫嘻》:“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郑玄《笺》:“服,事也。”《礼记·曲礼上》:“孝子不服闇。”郑玄《注》:“服,事也。”《大戴礼记·夏小正》:“初服于公田。”王聘珍《解诂》:“《尔雅》曰:‘初,始也。服,事也。’《诗》曰:‘亦服尔耕。’”

      《左传》屡言“服事”,皆为“事奉”、“服从”之义。如:桓公二年:“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襄公二十五年:“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昭公元年:“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昭公十二年:“今周与四国服事君王,将唯命是从,岂其爱鼎?”昭公二十九年:“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

      若又

      僖公二十三年:“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

      按:“若又”为复合假设连词。“若又召之”,《史记·晋世家》作“今召之”,“今”亦为假设连词。

      《左传》中“若又”连用者非止一例。如,襄公三十一年:“若又勿坏,是无所藏币,以重罪也。”昭公二十年:“唯不信,故质其子。若又归之,死无日矣。”定公四年:“臣展四体,以率旧职,犹惧不给而烦刑书。若又共二,徼大罪也。”

      欲鞭之

      僖公二十三年:“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子怒,欲鞭之。”

      王叔岷曰:“案《国语·晋语四》、《晋史乘·野人与之块》第一欲并作将。”【《左传考校》第52页。】

      按:《广雅·释诂一》:“将、闿,欲也。”

      《国语·周语下》:“将民之与处而离之,将灾是备御而召之,则何以经国?”“将”亦“欲”义。

      《荀子·儒效》:“凡人莫不欲安荣而恶危辱。”又,《王霸》曰:“将以为乐,乃得忧焉;将以为安,乃得危焉;将以为福,乃得死亡焉。岂不哀哉!”“将”与“欲”辞异而义同。

      《吕氏春秋·不苟论·当赏》:“怨右主然而将重罪之,德菌改而欲厚赏之。”“将”、“欲”同义。

       “将”、“欲”同义,《左传》、《国语》等书多有“将欲”连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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