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高等学校通用教材以及权威性词典中,对《论语》中的“以杖荷蓧”与“植其杖而芸”所做的不尽人意的解释,经多方论证,做出新的解释,同时指出其中“蓧”字的错误解释之源。 [关键词]论语;杖;蓧;植 一 《论语·微子》中有“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蓧……植其杖而芸”句。对其中的“以杖荷蓧”与“植其杖而芸”中的“杖”、“蓧”、“植”的解释,高等学校现在通用的教材与极具权威性的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中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是这样解释的:“蓧(diào),古代锄草用具。”对于“杖”和“植”没有做解释。 郭锡良、唐作藩等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修订本)教材是这样解释的:“蓧(diào),锄草用的农具;植其杖,把他的拐杖插在地上。” 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中是这样解释的:“蓧,音掉,diào,古代锄田中草所用的工具,说文作‘莜’。”而对于“植其杖而芸”,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是这样解释的:“便扶着拐杖去锄草。”从译注中,可以得出“植”是“扶着”之意,“杖”是“拐杖”之意。 从以上解释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杖,拐杖;蓧,古代锄草用的农具;植,插或扶着。这三个字在这种特殊的语言环境中是不是作如上解释呢?试把此三字含义放入句中,那么“以杖荷蓧”与“植其杖而芸”的含义分别是“(老人)用他的拐杖挑着锄草用的农具”、“把他的拐杖插在地上去锄草”或“便扶着拐杖去锄草”。仔细品味,这样的解释有以下几处疑点: 1、既然用拐杖,说明此老者已年迈,年迈之人拄着拐杖去锄草,这不合情理,况且他家中还有儿子(止子路宿,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退一步讲,就算此老者是拄着拐杖去锄草的,他又是如何用拐杖去挑锄头呢?稍事农业生产的人都知道,只要把锄头扛在肩上就行了,从没有人拿拐杖去挑锄头的,再说,那也不能挑呀。 2、“蓧”释为“竹编的锄草的农具”。甚为不妥。试问:有用竹子编的锄吗?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锄断不能用竹子来编,只能是用坚硬的木棒与铁做的锄头来制做。 3、“植其杖,把他的拐杖插在地上。”似乎合情合理,要干农活,自然要把拐杖放一边。细细揣摩,亦讲不通:此老者走路都要拐杖,干活的时候倒不用拐杖了?杨伯峻先生似乎意识到这一点,于是解释为“便扶着拐杖去锄草”,但这更解释不通,如何扶着拐杖去锄草?我们知道,锄草是要用双手握锄的,老人又是如何一手拄着拐杖一手去锄草的呢?难道是夹在腋下锄草的吗? 之所以有以上矛盾之处,就在于对“杖”、“蓧”、“植”这三字的解释有误。 二 先看“以杖荷蓧”的“杖”该做何解释: 《说文·木部》“杖,持也,从木,丈声。”段玉裁注:“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 《汉语大字典》:“杖,泛指棍棒或棍状物。《吕氏春秋·贵卒》:‘衣铁甲操铁杖以战。’ 《汉书·西域传·乌弋山离国》:‘(乌弋)以金银饰杖,绝远,汉使希至。’颜师古注:‘杖谓所持兵器也。’《天工开物·冶铸釜》:‘凡釜既成后,试法以轻杖敲之,响声如水者佳’。” 从以上的解释中可得知,杖是指手杖或棍状物。由此可知“以杖荷蓧”的“杖”,是指锄柄,因锄柄由棍棒所做,因此也可称为“杖”。 再看“以杖荷蓧”的“蓧”该做何解释: 三国·魏·何晏《论语集解》:“包(咸)曰:‘蓧,竹器。’。” 南朝·梁·皇侃《论语集解义疏》中对“蓧,竹器。”所做的解释是“箩、簏之属”。《辞源》:“箩,竹器,底方上圆可作盛物或淘米之用。”《辞源》:“簏,竹箱。” 南宋·朱熹《论语集注》:“蓧,竹器。” 元·王祯《农书·农器图谱八》:“南方盛稻种用蕇,以竹为之,北方藏粟种用篓,多以草木之条编之。蓧盖是此类。” 钱穆《论语新解》:“蓧,竹器名。”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蓧是草编的盛放物品的筐状器物。”尤其是皇侃与王祯的解释更是清楚明了地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以上解释可得出“以杖荷蓧”中“杖”、“蓧”的解释分别为:“锄柄”、“草编的盛放物品的筐状器物”。“以杖荷蓧”的解释就应是“(老人)用锄柄挑着盛放东西的筐子。”至于里面放的是种子还是干粮或者是其他的农具,我们不得而知。 三 再看“植其杖而芸”的“植”该做何解释: 《说文·木部》:“植,户植也,从木,直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古门外闭,中竖直木,以铁了鸟关之,可加锁者。” 《玉篇·木部》:“植,树也。” 《集韵·职韵》:“植,立也。” 从以上的解释中可得知,“植”有“立”之意。“植其杖而芸”应解释为“(老人)把他的锄头立在地上,然后去锄草。”因锄草时,人们并不是一到地里就埋头锄草,而是先把锄头立在地上,观察一下田地里庄稼生长或其他情况,且借此机会休息一两分钟以待喘息稍定(因走了一段路),然后才去锄草。这应是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共知的。 四 从以上三字的解释中我们发现,对“杖”、“植”的错误解释是在这两个词众多的义项中没有选出此处正确的义项。 而对“蓧”的解释则是由于错误的指导造成的。 甚至连《辞源》也做如下解释“蓧,古代耘田用的竹器。《说文》作‘莜’。《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蓧。” 而《汉语大字典》也解释为:“竹编农具,用以锄草。《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蓧。” 以上两本权威性工具书以及上面所提到的两种教材以及杨伯峻先生都把“蓧”释为“竹编的锄草的农具”。前面已经论证这样的解释是错误的。那这样错误解释是否是空穴来风呢?并不是的。他们的解释来源于北宋邢昺的注疏。 对何晏所做的“蓧,竹器”这样的解释,北宋·邢昺《论语义疏》中说:“《说文》作‘莜’,芸田器也。”很明显,邢昺把何晏所做的“竹器”错误地解释为“耕耘田地的器物。”杨伯峻先生在其《论语译注》中所注的:“蓧……说文作‘莜’。”这样的解释,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是采纳了邢昺《论语义疏》中的注释。那说文中对“莜”的解释是不是“芸田器也”呢?答案是否定的,是邢昺把《说文解字》中关于“莜”的解释也给篡改了,试看: 《说文解字·艸部》“莜,艸田器。从艸,条省声。《论语》曰:‘以杖荷莜’。” 许慎对“莜”所做的解释是“艸田器”,而不是“芸田器”,因此清代的王筠在他的《说文句读》中云:“莜,田间之器,率以檾(麻类)稭为之,故曰艸。” 且此处的“器”并非邢昺所说的农具,而是器皿,指盛放东西的器具。所以王筠说是用麻之类的植物编织的器具。耕耘田地的器物绝不可能以草编之。这有许慎的说文为证。许慎在《说文解字》(第四十五部)云:“器,皿也,象器之口,犬所以守之。”所以,“器”是“器皿”,而非“农器”。因此许慎对“蓧(或作‘莜’)”的解释是正确的,即“草编的田间用的盛放东西的器物”。而邢昺把“莜,艸田器”给篡改为“芸田器也”,这就和说文的原意大相径庭了。因此导致了对“蓧”的错误解释“耕耘田地的器物”。后世之所以有以上与邢昺相同的不正确的解释,大概是采纳了邢昺的错误的注疏罢。 参考文献: [1]王力主编.《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郭锡良、唐作藩、何九盈、蒋绍愚、田瑞娟编著.《古代汉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朱熹著.《论语章句集注》[A].四书集注释[C].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 [4]杨伯峻著.《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钱穆著《论语新解》[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2 [6]汤可敬著.《说文解字今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7 [7]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合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8]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三卷本). [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