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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文物回家之路:无需急于高价收回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3-0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圆明园兽首的拍卖一波三折。32,竞拍者蔡铭超现身北京,并表示不会付款。从此前的诉讼,到今天的“认购而不付款”,这次国人的行动也向世人证明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追索国宝的决心。而流失到海外的国宝也不止这两件,追索之路不亚于“蜀道之难”。面对千万件尚未回家的国宝,以后该如何追索,以这次对拍卖的诉讼为例把一些问题梳理一下,是极为重要的。

     

      一、关于圆明园流失国宝的属性 

     

      对于国宝属性的定位,决定追索的手段。

     

      在这两件国宝身上体现的首先是政治属性,其次才是文物属性。特别是由于法国相关机构“恶搞”,使其属性更加政治化。

     

      其一,谁都知道兽首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趁机抢走的。战争是最高级别的政治手段,这些文物自被抢走之日起,就贴上了永远揭不掉的政治标签。国宝被抢是基于政治原因的抢劫,既不是被盗窃或者走私出境,更不是民事(法律)上的占有。

     

      其二,目前的所有者称不予归还,是因为中国的人权问题,特别是西藏问题。且不说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人权问题、西藏问题都是中国内政。如果他把这两件兽首仅看成文物,这与人权、与一国内政何干?显然,这两件国宝已被一些人给政治化了。无非是借文物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把文物变成了政治砝码。

     

      二、这两件文物的持有者是恶意占有

     

      在法律上,占有他人(国家)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不知该财产来源违法,而以合法手段取得。恶意占有是指明知该财产来源违法,而依然取得。

     

      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将园内稀世珍宝洗劫一空,乃震惊世界的历史事件。大文豪雨果因对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暴行深感愤慨,于1861年回复给侵华法军统帅巴特勒上校的“关于两个强盗的信”(一个强盗叫做法兰西,另一个则叫做英吉利),是法国人的传世佳作,这些早已让世人熟知这段历史。

     

      因此,现在的文物拍卖者,竞拍者,都是明知这是战争抢掠之物,依然占有和买卖,显然是恶意占有和交易。

     

      我们也了解到,这两件国宝已被法国相关部门为持有者颁发了“合法”的持有证,拍卖后,新买主也会得到一张“合法”的持有证。

     

      然而,对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予保护,这是包括法国在内的各国法律的通理。但是法国相关部门坚持在流失文物问题上对内、对外双重标准。而这一双重标准也为我国追讨流失到法国的文物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障碍。

     

      三、目前的国际公约约束不了法国

     

      国际法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它表现为国际交往的共同准则。国际公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一个现实问题是,当年的列强国家,现在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存放展出的大部分文物都是利用侵略战争从他国抢来的,按理均应归还原属国,但是一旦归还,他们的博物馆就会空了一大半。这就是造成他们不向文物原属国归还的原因。因此,在这方面,包括法国在内的一些强国,均不讲国际准则,也不加入有关返还文物的国际公约。不仅如此,2002年,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站在他们自己立场上,还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集体公开抵制返还流失文物。并且在其国内立法中将非法流入其国家的文物占有和买卖行为规定为合法,予以保护。这也是我们仅凭法律手段追讨国宝不能立即奏效的原因。

     

      虽然这次法国的法院是因为原告不适格而驳回了有关方面的起诉,其实如果我们换了适格的原告去起诉,他们还有其他理由判决我们败诉,因为在这方面他们的法律是根本不讲理的。

     

      由此我们看到,在法国的国家博物馆里展放的,在收藏者手中欣赏的,不是其本国的文明历史,而是其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烧杀掠夺的罪证,可惜,他们不以此为耻,反以为荣。

     

      战争抢劫所得,在法律上就是赃物,不论几经转手销赃,依然是赃物。为抢来的文物拍卖是代人销赃,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据查,佳士得拍卖行于1766年成立于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拍卖行,其拍卖业绩极佳,按理应以重道德、守信誉为上。按行规,拍卖行有义务审查拍品来源的合法性,其业务人员也应熟知与所拍卖文物有关的历史。然而,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该拍卖行就是依托保护非法文物的国家,以为人销赃谋取暴利。

     

      正是由于拍卖行推波助澜,这些文物被买来卖去,并使价格暴涨,给文物回归增加了重重障碍。因此,抑制、减少拍卖行的拍卖,才有利于这些文物回归原属国。

     

    四、国际公约对我国仍然有用

     

      国际法上关于向原属国归还非法流出文物的国际公约有多个,虽然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出于拒绝归还的狭隘利益拒不加入,但我国加入,这是很有用的。

     

      这次对佳士得拍卖行的诉讼中,有评论认为,按照有关公约关于50年期限的规定,我国已不可能收回圆明园文物,或者说收回文物在国际法上已无法律依据。实则不然。

     

      我国最新加入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在罗马议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罗马公约),现只有24个国家加入,但基本上都是文物流出国,而文物非法流入国都不肯参加。 

     

      文物非法流出国外分三种情况,一是被盗,二是非法出口,三是因战争被抢掠。

     

      1995年罗马公约,只对前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并分别做了3年和50年追索时效的规定。

     

      而对因战争被抢掠文物,该公约没有提及。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做了声明保留。虽然主要西方国家并不受这种单方面声明的约束,但这一声明在国际法上是合法有效的。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我国的追索权没有法律上时效的限制,不会过期。以后一旦条件成熟,我国随时有权收回文物,而无需急于高价买回。如果我国不加入这个公约,不做声明保留,那我们的权利就存在“过期”的风险,日后没有保证。

     

      五、不提倡参加国外竞拍,不要急于求成

     

      前些年,有爱国人士以数百万巨资买一个兽首捐给国家,其爱国之心可表,在当时也不为错,但以后不要再买了。

     

      其一,这些文物是被非法抢掠走的,我们出钱买回,等于承认他们发动侵略战争的抢劫行为是合法的。

     

      其二,助长文物价格暴涨,让不法奸商谋取暴利,大发不义之财。一些卖家及拍卖行利用国人的爱国之心和收回文物的急切心情,哄抬卖价,前几年以数百万买一件已是天价,现在一件兽首卖价过亿,无异于经济敲诈,我们不该落入这个圈套。

     

      其三,我国数千年的文明史,流入海外的文物中,比兽首价值更高的大有物在。兽首仅是代表现近代史的圆明园中的几件,依其文物属性,以罗哲文、谢辰生等文物专家的估价,数十万一件已价值不菲,居然被炒成天价,那就让这个价格自己从天上掉下来。

     

      其四,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两件(不限于这两件)文物的政治属性远大于文物本身,现在的价格就是政治讹诈,因此国外利用拍卖促使价格暴涨,实际是以政治手段发我们的国难财,应当引起注意。

     

      六、竞拍弃买,不宜多用

     

      本次拍卖,在佳士得拍卖行一意孤行之下,爱国商人蔡铭超先生出手竞拍,然后弃买,使其流拍,表现出了我国企业家炽热的爱国之心,也让国人出了一口恶气。但此种“急则治标”之法不宜多用。今后再有此事,让他们“拍”去吧,让他们把中国文物的“经济泡沫”吹得越大越好,我们先看热闹,再关注流向就是了。

     

      七、我们无需急于收回,但不放弃任何努力和机会

     

      由于目前的国际公约对西方某些大国无约束力,而若按一般民事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适用“法院地法”,各国又有自己的“法律壁垒”,我们也难以取胜。也鉴于国外一些人利用他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优势”和我们急于收回文物的爱国之心、民族之情,进行政治讹诈和经济敲诈,我们不妨反其道,冷处理,才能让他们的阴谋落空。

     

      有评论说,这次中国律师团赴法诉讼,材料质量不佳,准备不足,这可能是实际情况,但也有现实原因,毕竟这是第一次。但重要的是,在法国的法庭上第一次有了中国人的声音,当庭、当面向拍卖行及相关部门表达了中国人收回文物的决心和勇气,此已足矣。

     

      我国外交部和国家文物局的声明也已表达了我们国家的严正立场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对中国律师团的支持。

     

      国家文物局审慎决定不作原告也是明智的。因为这是和强盗打官司,再适格的原告,再好的材料,再充分的准备,都会败诉。而国家文物局出面即遭败诉,先例一开,以后的事将更难办。

     

      而刘洋等律师们的高调诉讼,通过媒体把我们的声音放大,把我们在国外的文物搞成烫手山芋,使人不敢去买,也是一个很好的诉讼技巧。

     

      总的说来,这次诉讼,使我们追索被抢文物的行动又站到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

     

      八、今后的路怎么走

     

      明确了上述问题之后,我们可以看出追索被抢文物,不是仅凭法律手段就能立即解决的,解开三尺冰冻,非一日之暖,还要有持久战的准备,需要多种手段并用。包括政治、外交、行政、道德舆论谴责、协商沟通,以及经济补偿方式收回等等,同时也不放弃利用任何手段和机会。还应当发挥我国在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埃及、希腊等文物流失大国,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相关国际性法律机构,倡导并制定新的文物回归法案或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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