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雍也》载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论语注疏》卷六正义曰:“文胜质则史者,言文多胜于质,则如史官也。”认为史官多文而少质,故谓“文胜质则史”。 中国早期,史巫一体,职掌主要为卜筮祭祀,大概也有记事的职责。从《周礼》将史和巫分离看,原来史所具有的巫的职责已多被剥离。周代史官的具体职责除主管典章制度、记载所发事情外,再就是协助各部门主管官员主持各部门的礼。《周礼·大史》和《周礼·小史》对他们的这一职掌明确记载:大史除掌建邦之六典、法、则外,还有大祭祀时,与太卜卜日;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举行射礼时,“执其礼事”。小史在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等“凡国事之用礼法”时,协助大史“掌其小事”。可知先秦史官也是礼官,《礼记·王制》说“大史典礼”,当是不假。 说“文胜质则史”,是由史官为礼有形式而无其义产生的对史官的认识而来。礼由礼仪和礼义两方面构成。礼的本质是等级制度,这等级又是以物质生活的等差为核心和出发点,是“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礼记·礼器》)。这物质生活的等差通过继统、祭祀、朝骋、婚配、丧葬、服饰、日常生活器用等表现在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有什么样的等级,才能使用什么样的色彩、图案、型制、数量,所以,礼制对衣服、器物、建筑的型制、色彩、数量、配备、花纹及人的仪态等这些外在形式有严格规定,以保证和礼义对称,任何改变都会导致失其义。《论语·子罕》载孔子说:“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按礼,臣子朝见君主,应在堂下和堂上磕两次头,少了在堂下磕头这一过程,就不合礼。 礼义既为礼仪的本质,因而,当礼仪已不再表现其本质时,礼仪便只有形式而失去意义。春秋礼崩乐坏,虽许多礼的形式还保留着,但其原有君臣父子的伦理道德内涵却已不复存在。如按礼,周天子每年要在最后一个月行告朔之礼,颁命于诸侯。鲁国从文公已不参加告朔,仅以羊告于祖庙,无告朔之实,徒有其仪。季氏祭祀泰山、鲁国用禘祭等,因打破了原有的等级制度,原有仪式对应的礼义便也随之失去,都是礼仪依然举行而礼义已亡。春秋时史以礼官身份主持礼,大都按原有礼的仪式进行,要在仪式上陈礼数,但因礼仪已不再表现原有的“义”,有其仪而无其义,于是有了社会对史官言而不诚、行而无实的印象,如《礼记·效特牲》说:“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但“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义已既失,为礼就徒有形式。尽管这责任不都在史官,但他们的身份为“史”,人们也就将他们这种“陈其数”而“失其义”的行为谓之为“史”了。 孔子说“文胜质”之为“史”,实由史典礼“陈其数”而“失其义”而来。而孔子说“文胜质”之为“史”,是因为春秋时将作为社会规范的伦理道德与礼仪赋予了人格本质与外现的关系属性:礼之“义”即伦理道德被视为“质”;礼之仪、即礼义的行为表现在文饰意义层面被视作“文”。《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曰:“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爱,进退可度,周旋可则,容止可观,作事可法,德行可象,声气可乐,动作有文,言语有章,以临其下,谓之有威仪也。”“动作有文”,即以外在的符合礼之义的施舍、进退、周旋、容止、作事、德行、声气、言语为内涵。《论语·卫灵公》载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所谓义,即内在的伦理道德,“礼以行之”即与“质”相对应的“文”。《论语·宪问》载孔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智、不欲、勇为“质”,“文之以礼乐”即以符合礼的行为将道德之“质”表现出来。《韩非子·解老》亦谓:“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礼既为外在的“文”,故人既有仁义道德,又在施舍、进退、周旋、容止、作事、德行、声气、言语诸方面合于礼仪,便是“文质彬彬”;如果性有仁义道德,行为不合礼仪规范,便是“质胜文”;如果心无仁义道德,仅行为符合礼仪规范,便被认为“文胜质”。“文胜质”和史家为礼“陈其数”而“失其义”一样,都是行而无实,故也被视之如“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