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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第一罪状“诛杀少正卯” 有关记载是误读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11-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孔子诛杀少正卯”,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段里,一直是作为孔子从政的功绩来正面宣传的。提出“打到孔家店”以后,此事成为孔子压制言论自由、实行封建专政的罪状。“文革”期间此事却又上纲为孔子的第一罪状。此谬都是基于对有关记载的文本的误读。

     

    关于“孔子诛少正卯”的记载可举出《荀子·宥坐篇第二十八》中的“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成语有“口诛笔伐”。《说文解字》:“诛,讨也。”《礼记·杂记下》“不敢辟诛”郑玄注:“诛,犹罚也。”因此,“诛”的本意是“批判”、“声讨”、“谴责”,引申为“处罚”,再引申出“处死”的意思。《春秋左传》,有11段用到13个“诛”,基本上是“批判”“声讨”“谴责”的意思。因此,“孔子诛少正卯”,应该是“孔子谴责少正卯”。

     

    少正卯是鲁国大夫,孔子当时是刚“摄相事”,也就是代理宰相,即使是宰相,爵位也不过是“卿”,与“少正”是平级的,“摄相事”的孔子是根本没有权力处死“少正”卯的。别说是刚“摄相事”的孔子,就是鲁国当时的权臣季文子、就是鲁定公也办不到。而当朝谴责,鲁定公能做,季文子能做,其他的大夫也都能做,但别人患得患失都不做,独有孔子义无反顾的做了,可见孔子的“忠”(负责)

     

    《礼记》中的《王制》篇有对“四诛”罪的记载,少正卯的罪名,与其中的第三条相同。而这属于“言论和思想罪名”,对它们的处罚都是“杀”,而且“不以听”,就是定这罪名,不用走由司法长官定罪,再由三公(在诸侯国由三卿)审核,最后由王(在诸侯国由国君)核定的程序,司法长官就可以定罪执行。

     

    据我所知,西周初年制定的法律,一个主要目标,是纠正商纣的暴政。所以,法律不仅比商纣时要宽松,就是比之后来战国的李悝法、商鞅法,与秦以后的专制皇朝的法律,也要宽松得多。而且,“刑不上大夫”,为了维护贵族民主,保障贵族集团内部有充分的发言权,对贵族、士大夫的刑罚是宽之又宽,为什么针对贵族、士大夫的“四诛”罪处罚却格外地从重从快呢?这不是和西周整体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吗?

     

    原来,“杀”还有一个义项是“降杀”,就是降低(爵位)削减(俸禄)。“降杀”这个义项,是从“衰”、“减”、“削”的义项引申而来的。把对“四诛(谴责)”罪的处罚“杀”解读为“降杀(降级罚俸)”,前述的疑问就迎刃而解了。而既然只是降级罚俸,属于行政处分,不需要三公(三卿)、王(国君)来反复审核、讨论,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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