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国理念中,小农阶层的稳定被当作长治久安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一社会控制的重点,明初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其中的黄册制、里甲制、里老人制及相应的人口政策,早已为学术界所关注,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然而与里甲制、里老人制度紧密关联,并作为明朝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制度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巡检司制度,却被学术界长期忽视,少有涉及。 一、巡检司的设置与撤废 明朝设置巡检司始于何时?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是在洪武二十六年,而《明史·职官志》依据《明太祖实录》确定为洪武二年。实际上,明统治者始置巡检司的时间远早于此,不少属于明朝的巡检司建立时间都在洪武二年、甚至洪武元年之前。目前所见到的最早设置时间是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如湖广常德府属桃源县白马渡巡检司、武昌府属江夏县浒黄州镇巡检司、武昌县赤土矶镇巡检司、金子矶镇巡检司、白湖镇巡检司等,“俱本朝甲辰年开设”。此后的至正乙巳年和至正丁未年,在朱元璋统治区内都设置了数目不等的巡检司,如岳州府属华容县明山古楼巡检司、黄家穴巡检司,武昌府属江夏县金口镇巡检司、鲇鱼口巡检司,黄州府属黄梅县清江镇巡检司、新开镇巡检司,广济县马口镇巡检司,江西九江府彭泽县马当镇巡检司等。明代地方志中所记载的“本朝甲辰年”、“元至正乙巳国朝巡检”等说法,应该是在朝代更替期间,对明王朝尚未正式建立、洪武年号亦未出台之时记载朱元璋政权政事的一种特殊纪年方式。这些早期的巡检司大多分布在长江中游地区,而该地区正是最早纳入朱元璋统治范围的区域。元至正二十四年,也正是朱元璋击败陈友谅占领湖广一带的时间。朱元璋占领湖广地区的当年就开始在该地区大量设置巡检司,表明他对巡检司制度的高度重视,更说明有明一代巡检司的普遍设置及其制度化绝不是偶然的。 洪武元年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大量设置巡检司。洪武六年正月,一次设置江南上元等县寒桥等37处巡检司。洪武十四年四月复置直隶太平及广西桂林等府州县巡检司30余处。检阅地方志中的巡检司记载,许多州县的巡检司都设置于洪武年间,如江西九江府七处巡检司中有六处建于洪武年间,其中五处建于洪武元年。湖广常德、岳州等府的巡检司亦大多置于洪武年间。当然,不仅有设置,亦有裁撤。洪武十三年十月,吏部裁汰天下巡检司,“凡非要地者悉罢之”,这一次就裁撤了354司(《明太祖实录》卷78、卷137、卷134)。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地方社会、经济、治安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数量、分布,乃明代巡检司制度的一大特点。成化年间,鄂西北乃至整个秦巴山区增设了一批巡检司,又如嘉靖二十六年六月,听从地方抚按的建议,四川添设洪雅县竹箐山、酆县沙子关、奉节县金子山、万县铜罗关、通江县羊圈山等5处巡检司的同时,裁革纳溪县河口、建昌大渡河、白水、打冲河4个巡检司(《明世宗实录》卷324)。同一府及同一州县之内的巡检司裁撤、移置,甚至裁而复设等各种情况,都很常见。 根据《大明会典》及各地方志的记载,明代大多数州县不仅设有巡检司,而且在许多州县内还设有多处巡检司。更为重要的是,明代巡检司已经制度化、规范化。巡检司一般设于关津要道要地,归当地州县管辖,巡检统领相应数量的弓兵,负责稽查往来行人,打击走私,缉捕盗贼。洪武十三年八月定天下巡检为杂职。洪武十七年十月,改巡检司巡检品级为从九品。巡检司统一设置及其制度化、规范化,加之置撤相对灵活,是其深受统治者重视以及此后能够逐步承担地方行政事务的基本前提。 关于巡检司的性质,即巡检司是属于军事系统还是行政系统,历来就有不同说法。综合各种记载看,巡检司具有武装性质,应属于军事系统。《明太祖实录》诸多记载表明,巡检司的设置、裁撤、考核皆由兵部掌管。万历《大明会典》有关巡检司的内容载在第138至139卷《关津》项下,按六部划分在兵部二十一至二十二。在不少地方志中也将巡检司列入“兵防”、“军政”。但是明代的巡检司并无正规的军队,巡检所统领的不过是从当地农民中佥点的弓兵,而且巡检司亦无独立的系统,属地方州县领导,故亦有将其归入地方行政的。正如万历《郧阳府志》所说:“至于巡司,虽系兵防,然府县所属,故并不入纪事,固各有统类也。”因此,明代巡检司具有军事武装性质,却属于地方行政辖属。弓兵乃地方性武装力量,巡检司则是地方性军事机构。 二、巡检司的职能 明代巡检司的职能,可以从建立巡检司制度的立意、巡检司官吏考核的标准和巡检司设置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加以考察。既看其主观动机,也注重其制度、措施的推行与实效。 明统治者为何设立巡检司?文献中有较为明确的记载,且基本一致。朱元璋曾敕谕天下巡检说:“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道,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明太祖实录》卷130)万历《大明会典》载:“关津,巡检司提督盘诘之事,国初设制甚严。”不难看出,关津、要冲之处,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地点;盘查过往行人是巡检司的主要任务;稽查无路引外出之人,缉拿奸细、截获脱逃军人及囚犯,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商旅往来等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目的。 对于巡检的考核,原本只看任内有无过失。洪武二十五年,更定巡检考课标准,一改过去“止拘过名,不考功迹”的做法,确定“巡检之职当以捕获逃军、逃囚、盗贼等项多者为称职”的基本原则,分捕获200名、100名、30名等层次,参考有无过失加以升降奖惩。此外,“若有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能擒获以除民害者”及“擒伪造宝钞及伪印者,具奏升陟”(《明太祖实录》卷223)。相对而言,新的考核标准更为全面、具体,不仅核过,更重考功,而且区分各种情况、多种层次分别奖惩、升降。 值得关注的是,从考核标准中出现的一些条件,如擒获“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者、擒获“伪造宝钞及伪印者”等,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巡检司的职能。因为擒获聚众劫略的强贼及逃军,显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关津、要道。洪熙元年九月又有“各处巡检司官吏兵牌职专巡捕,今后敢有纵容境内军民人等之家隐藏逃军不行擒拿,许亲临上司并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严加稽考惩治。一岁之间,若被人盘获十名之上者,拿问如律”(《明宣宗实录》卷9)的规定,则更进一步说明了巡检司的职责并不限于把守关津要道、盘查过往行人等,而是可以直接参与地方社会控制的。有明一代,曾有不少巡检在平定地方动荡的战事中立功,有的战死受到旌表。不过,巡检不能参与地方钱粮、司法等其他事务。巡检虽然可以缉捕盗贼、捉拿犯人,却不允许插手词讼。因为“巡检之设,原非为地方受词处事者”(钱春《湖湘详略》卷1)。 设置巡检司的具体情况、原因多种多样,地点亦各不相同,从中可见巡检司职能的落实或实现。略举《明实录》所载有代表性事例如下:洪武二年九月,广西行省以靖江、平乐、南宁等府,象、宾、郁林等州汉瑶壮各民族错居,奏请“其关隘冲要之处,宜设巡检司以警奸盗。从之”。洪武六年初,浙江“温州府民周党三等相结为盗,据瑞安万里林,守将领兵掩捕,尽获之,遂即其地置淡洋巡检司”(《明太祖实录》卷45,卷78)。宣德三年五月,以“山深路僻,盗贼出没,去县遥远,卒难制驭”,设江西高安县阴岗巡检司。宣德四年正月,以“路通川陕,而山岭深险,林木茂密,盗贼所聚,往来未便”,设山西汾州黄芦岭巡检司、泽州沁水县东乌岭巡检司,“领兵巡逻,庶几盗息民安”。宣德六年七月,设汉阳府汉川县刘家隔巡检司。“刘家隔去汉川县远,而与云、孝、应城三县相连,土著之民止有九户,而各处客船往来贸易驻泊者常三五千艘,亦有结屋安居不去者,虑有逋逃军民杂于其间,或至相聚为盗。”(《明宣宗实录》卷43、卷50、卷81)成化初年,设河南内乡县全斗山巡检司、陕西洛南县三要巡检司,“以其地产银砂,军民盗采构患故也”。(《明宪宗实录》卷15、卷85) 不难看到,巡检司之设置并不局限于关津要道。关津之外,还有私开矿业处所、商贾辐辏之地、民族交错地方、州县交边区域、距治所遥远之地、流民往来集聚之处等。巡检司不仅设于城镇,亦设于乡村;不仅设于繁华之地,亦设于荒僻之处,甚或山林深阻、或地僻人稀、或湖水广阔、或山荒湖漫。地面是否“紧要”,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标准。当然,“紧要”的内涵并非单一的。但无论如何,皆以治安问题为核心。这些不仅进一步证实了前述巡检司官吏考核条件、标准中所见的职能,而且进一步拓宽了认识巡检司职能的视野。具体而言,除了关津、要道等点和线之外,巡检司控制的范围也有相应的面,特别是所在地方的盗贼缉捕、治安巡防、震慑甚至镇压寇乱等,也是巡检司的重要任务。 三、巡检司的作用 明代的巡检司尽管品秩不高,在地方事务中却占有重要地位,是明太祖朱元璋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巡检司制度与明代里甲制度、里老人制度并行。明代里甲制度、里老人制度在基层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众所周知,但是,对于外出特别是在路途中、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口的控制,却力不从心。那么,巡检司制度正好解决了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有效防控的问题。至于地僻人稀未设里甲的地方,巡检司的作用就更为重要了。关于巡检司的作用,洪熙元年四川顺庆府蓬州老人度智明之言可供参考,他说:“本州人民稀少,东接营山、渠县,南抵广安州。洪武间本州设巡检司,后革罢。累被强贼劫掠,居民星散,不能御盗,乞仍设巡检司,除授巡检,于附近州县佥弓兵缉捕,庶得盗息民安。”(《明宣宗实录》卷10) 其二,巡检司制度亦与卫所制度相关联,是卫所制度的重要补充。军事力量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可是,正规军队的数量毕竟有限,卫所不可能遍布广大乡村。巡检司制度弥补了卫所制度之不及,成为国家发挥暴力作用的重要补充,更何况巡检司置撤灵活,巡检司弓兵又无需国家财政供养。 此外,与全国绝大多数流官巡检不同的是,明朝在广西、云南、贵州等行省设置了大量土巡检司,因差别较大,兹不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