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先民,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独特的见解。在《道德经》中,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地、天在相互制约中发展,这是一种自然性的客观规律,作为人不能违背它,而只能与“天”和谐相处,这就是“天人合一”。这是一套比较先进的科学生态理论,它指导着先民对生态的认识,制约着先民们处理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 “天人合一”也是中国儒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对于自然界万事万物,儒家主张人们施之以仁德,才能与之相合一。“凡所行事,皆范模于天地阴阳之端,至如树木以时伐,禽兽以时杀,春夏则生育之,秋冬则肃杀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范围天地之道而无过越也”(宋李衡《周易义海撮要》卷七)。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天地万物生灭的平衡法则,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生态平衡论。唐朝诗人陆龟蒙在《南泾渔父》中说,他在南泾遇到的一位渔父告诉他一个道理:“孜孜告吾属,天物不可暴。大小参去留,候其孳养报。终朝获鱼利,鱼亦未尝耗。同覆天地中,违仁辜覆焘。”(《全唐诗》卷619)。中国古代先民早有自然界物产消耗殆尽的危机意识及其对策。如唐人舒元舆在《坊州按狱》中说:“山秃愈高采,水穷益深捞。龟鱼既绝迹,鹿兔无遗毛”(《全唐诗》卷489),表示出对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忧虑。针对林木的砍伐,居延汉简中就发现有东汉光武帝建武四年下达的“吏民毋得伐树木”的诏令;唐朝廷规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唐六典》卷7虞部);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全唐文》卷410《劝天下种桑枣制》),这种带强制性的全民植树造林活动,一直延续到后代。 中国古代这一整套“天人合一”的学说和“天地之道”的理论,构成了古代先民生态观的基础,并被古代先民奉为一种神圣的精神,贯穿于自已安身立命的生活理念之中,形成了对自然界生灵的一种“遂性”观念,即让生灵万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历代帝王按传统每年都要进行狩猎,但都只要求“网维一面,禽止三驱”,对大自然的这种有限索取,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宰臣冯道见唐明宗放鹰、鹯后上奏颂德说:“自陛下临御,于今六载,家给人足,而又放鹰、鹯之类,咸令遂性,所谓仁及鸟兽也,苟非圣德,其孰能臻此。”(《册府元龟》卷37,第418页) 要让草木鸟兽能遂性地发展,就必须对山林川泽有所管理,对破坏遂性发展的行为有所禁止,于是就产生了一些保护生态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据《逸周书·大聚解》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是对保护草木鱼鳖生长的措施。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秦简·田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j;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第139页)这是对大自然草木鸟兽等生物采取的半年保护、半年开放的政策,与夏禹已来的生态政策保持着一贯性。这都充分表明,早在三四千年前,对有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有明确的刑律惩处规定。 一方面推崇生灵遂性发展,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作有限制的索取,这是中国古代较完整的一种生态平衡意识观,并被历朝历代贯彻于法令之中。例如唐朝便规定“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馁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实之登,不得焚燎。”对于这套传统的保护生态的四时之禁,到了后来更为丰富具体。如到了明代,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网罟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这表明,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承着夏周以来的保护生态的律令和政策。由此看到,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有着保护生态、平衡生态发展的优良传统。 二十世纪以后,工业化大生产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新挑战:水源、空气受到污染,森林、植被、耕地遭到破坏,许多物种绝灭,全球变暖等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郑重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保护生态、保护环境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迫切任务。在此形势下,回顾中国历史上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的经验与教训,不无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