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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健:曾巩的救灾理念与实践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06-24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曾巩(10191083)是我国古代著名散文家、唐宋八大家之一。曾任北宋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吏。历任齐州、襄州、洪州、福州、明州、亳州知州,以中书舍人致仕。关心社会民生,兴利除弊,政绩斐然。他有多篇关于救灾的文章,两度组织指挥救灾活动。

     

    据《宋史》记,神宗熙宁元年(1068)七八月,河北数十州县连续发生地震,楼宇、民居多摧覆,死者甚众。九月、霸州、保定、恩州、冀州大水,害禾稼,坏屋庐,漂溺居民。时曾巩在京师,作《救灾议》,向朝廷提出打破常规,大力扶持灾民生产自救的建议。

     

    文章首先指出,“遭非常之变者,亦必有非常之恩,然后方可以振之。”按以往办法,壮者日粟二升,老幼一升,仅勉强维持生命。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矣。”“农不复得修其田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闲民不复得转移执事,一切弃百事,而直专意于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养养之也。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时间长了,灾民必将离其故居,流徙他乡,弃其旧屋,伐其枣桑,杀其牛马,造成空城荒野,“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滋生盗窃、抢夺、铤而走险之徒,甚至攻城掠地,引发严重的内忧外患。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局势,“防之于未然,消之于未萌。”这是很有战略眼光的正确判断。

     

    接着,他提出“一举赈足”的原则,使灾民就地恢复恢复生活和生产,积极自救。由朝廷出巨资,赐钱五十万,贷粟一百万石。十万户灾民平均一户得粟十石,钱五千,比下户常年所得略多。这样,灾民可以缮其居,给其食,修田亩,治货贿,利器用,一切复得其业。劫后所余材瓦什物皆可因之,牛马桑枣皆可全之。“民安居足食,则有安生自重之心;各复其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救济的钱粮日后是要还的,“贷之于今,而收之于后,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损仓储之实。”其结果,“人和洽于下,天意悦于上”,天下可望太平。曾巩最耽心的是灾民弃家逃荒,引发社会动荡。稳住灾民,就抓住了救荒的要害。

     

    文章第三部分,针对政府眼下钱粮不足的问题,着重申述《论语》讲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理念,并提出筹粮措施。他说,河北37州,受灾十余州,其他各州秋食可望足收。令有司以高于常价百分之二十收购,一方面有利粮农,一方面政府增加一百万石储粮。收购时按常价付现金,而以茶叶、药材、香料等折钱补其增价。多拿出五十万钱的茶、药、香料,换取一百万粮食,“其利害轻重,不待议而知也。”

     

    《救灾议》中,曾巩强调发放粮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至于授受之际,有淹速,有均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辩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有群而处之,气久蒸薄,必生疫疠,此皆必至之害也。”上述现象,在今天的救灾活动中也可能出现。他提出预警,完全是必要和及时的。

     

    曾巩同时又作《议仓》,专论为救灾备荒而设的义仓问题。指出,古立义仓之道,“以振乏为本,以恤民为先,以博施为法,以乐输为事。……各于其社树之以仓,各令其民入之以谷。设其官守,严其政令,丰岁则劝课而输之,凶年则发彻而散之。”今之义仓与古大异。“昔之义仓,务所以安之;今之义仓,务所以掊之。昔之义仓,则立仓于社,聚谷于众,年丰则取之,民饥则与之,不令而民从,不督而民劝,故曰以义为本而行乎赈恤也。”“今之义仓,有义仓之名而无义仓之实。年丰则有以取之,民饥则无与振之。”“又有聚敛之臣,贪残之吏,剥下以奉上,刻私而徇公,往往窃前世恤民之法,而为当今敛民之调者,累累皆是。”他主张恢复古制,革除时弊,“探其本而行其义,则恤灾弭患,安民泰俗,无大于此者。”文章所论,实为历来备荒救灾的重要举措。他用追本潮原层层对比的方法,把问题分析得十分透辟。

     

    河北大地震后不久,曾巩写了一篇《瀛州兴造记》,记瀛州知州李肃在河北大地震时的救灾表现,主要有四点:一、瀛州(今河间)再次发生地震,谣言四起,说大水且到,民众惊恐欲逃。李肃派人到各处安抚劝解,讹言乃止。二、震后大雨,公私粮食物资暴露在野。李公指示并查看仓库,允便宜行事,经营盖障,使各有所处。灾后检点,130万石粮食竟无损坏,其他兵器物资皆得保全。三、地震刚发生,李公即命令军队加强警备,维持治安。结果,全城“人无争偷,里巷安辑。”四、以工代赈,建设新城。民居坏屋亦加缮理,复其故常。李公“经理劝督,内尽其心,外尽其力,故能易坏为成。”受到朝廷嘉奖。

     

    照宁二年(1069),曾巩任越州(今绍兴)通判,适逢一场大旱灾。他作为仅次于知州的地区副长官,全力投入救灾。考虑到官仓之储不足供赈灾所需,在饥荒到来之前,他要求各属县召集当地富户,自报家中存粮数目,然后责成他们在官府监督下,比常价略高出售给灾民,使粮价保持正常。又出钱粟五万,贷给灾民为种粮。贷粮种所欠款项,可到秋后交纳田赋时一并归还。从而保证农业生产不因巨灾而荒废,“民赖以全活”。这次救灾实践,进一步印证了《救灾议》提出的理念的可行性。

     

    照宁八年(1075),曾巩任洪州(今南昌)知州,不久发生严重瘟疫。曾巩迅即下令,从州、县、乡镇到各处驿站,准备药品以授病者,组织医者巡诊。百姓染病无力自养者,让他们住进官舍治疗,由官府供给饮食衣被,分派医者按时诊视。从国库拔款补助救济,并记录汇集疫情,染病的和健康的人数各有多少,按轻重缓急,依次分发。由于措施得力,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以上均见曾肇《亡兄曾巩行状》)

     

    熙宁八年,越州大旱,次年,又大疫。知州赵抃积极救灾,处理果断细致,大大减轻了损失。元丰二年(1079),曾巩作《越州赵公救灾记》。前此,他曾到越州作调查访问(可能是他任明州(宁波)知州时,与越州邻界)。这篇文章把赵公的表现归纳为七点,也可以看成是曾巩自己救灾理念和经验的总结。

     

    第一、详细了解实情。在大旱以久民尚未饥之前,发文件到所属各县,了解“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取给于官仓)者几人?沟防构筑可使民僦(雇佣)治之者几所?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食之羡(盈余)粟书于籍(记录在册)其几具存(实际存粮多少)?”这种调查统计,扎实周到,为赈灾打下了可靠的基础。

     

    第二、按受灾人数和实有粮数,有计划地开展救济工作。州县官吏统计报告灾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21900余人,统计存粮得48000石。而国家规定平时每年用于赈济的廪粮是3000石。认真摸底所得之数为平时所需16倍。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于是从十月初一开始,灾民每人每日领粮一升,在城市和郊野设放赈所57所。为避免拥挤让灾民男女单双日分别领取,一次可领两天的口粮。为防止拥挤,让灾民男女单双日分别领取,一次可领两天的口粮。为防止灾民外流,规定凡离家者不发救济。放赈之人手不够,选派不在职而在本州内之退休或离职官吏,给以补贴,使任其事。

     

    第三、控制粮价,保证供给。通告富户不得囤粮闭售。同时把政府掌控的粮食,按平价出售,设售粮所18处,供需要者自由购买。迅速稳定了市场。

     

    第四、以工代赈,借贷缓偿。雇灾民治城郭4100丈,用工38000人,按出工多少付佣钱和粮食。百姓有借贷者,通知富者放开贷款;秋熟之后,政府为灾民还债。小儿女被遗弃者,允百姓收养。

     

    第五、次春大疫,“设病坊(医院),处疾病(病重)之无归者。”命僧道之明医者“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失所恃。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防止尸体运送中传染。

     

    第六、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依通常办法,救济粮发放三月而止,赵公在越州延长为五月。有些措施与公文规定不合的,赵公自己承担责任,不推给下属。下级请示之事只要有利救灾,立即批准执行。很有点雷厉风行的作风。

     

    第七、以身作则,上下协调,精心组织。“公于是时,早夜惫心力,不少懈,事巨细必亲躬。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皆公力也。”“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抚循(安抚、慰问),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安排协调),先后始终之际,委曲纤悉(仔细、详尽),无不备者。”

     

    文章末段称赞说:“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世。”“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艰,推公之所己试,其科条可不待顷而具,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这样说不为夸大。赵公的精神和措施,在一千年后的当今,仍未失去现实意义。

     

    《越州赵公救灾记》是中国散文史和中国救荒史上的名篇,历代评价甚高。明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说:“赵公之救灾,丝理发栉,无一遗漏。而曾公之记其事,亦丝理发栉,无一不入于机杼髻总。救灾者熟读此文,则于地方之流亡如掌股间矣。”清沈德潜《唐宋八家文读本》说:“救灾之法,井井有条,不但可行一方一时,实天下万世之利也。清献实政,得此文传出。后之为政者,可仿而行之。经济赖文章以传,不得视为两事。”清乾隆帝在《唐宋文醇》中批阅说:“赵抃救灾之法,尽善尽美;而巩所记,又复详尽明皙。司牧之臣,案头必备之书。”苏轼的《赵清献公神道碑》也提到越州救灾事迹,但不如曾巩此文详细全面。

     

    曾巩还写过两篇分别题为《平籴》《水灾》的札记,约一二百字。在任地方官12年中,他写过40多篇求雨、谢雨的祈祷文。曾巩并不迷信,他写这些祈祷文,表现出对灾民的关切,也是为了顺应民情,有如荀子《天论》指出的:“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对曾巩此类举措,应作如是观。

     

    (本文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古代散文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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