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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乐教意旨的核心符码:乐象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06-0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就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来看,说儒家思想是一种哲学,不如说儒家思想是一种“教化”,这也许更符合其基本体制和意义。儒家思想体制和意图的“教化”内涵就是一种成人之教,做人之学。儒家对音乐艺术提出了“乐教”的规范要求,“乐教”借助“乐象”的分化得以实现,而“乐象”在实现“乐教”意图的过程中便成为儒家音乐观的核心符码。

     

    音乐的意义:乐教

     

    《论语·泰伯》篇提出一个人的成长、进步过程:“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一个人不能缺失人性的“真”,需要通过吟诵诗歌陶冶性情之“真”,这叫“兴于诗”;性情的“真”是分化的,有粗有精,雅俗不睦,良莠参差,因而需要“礼教”规范,所以还要“立于礼”;在儒家“教化”规范中,“礼教”与性情之“真”的具备还未能“成人”,还要继续精进“教化”,以音乐的“教化”而“成人”,因此说“成于乐”。《论语·先进》篇提出:“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可见,儒家思想旨在“教”人,其“教”人角度多种多样,单从音乐角度看,儒教以乐“教”人的特殊思辨及意图十分明显。儒家音乐美学的代表文献《乐记》对音乐的“教化”意图表述得更为直接、鲜明:“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乐教·乐施》)音乐能以某种特定方式来感动人性的感受,因此更易于形成“风尚”,引起模范效应。

     

    儒家音乐观念的基本点正在于如何以音乐“教”人、“成人”。依据这一基本出发点,儒家进一步提出“乐教”的艺术观点。“乐教”是一种体现“成人”的艺术观,然而,这种艺术观所揭示的“乐教”的内部规范却是复杂而多变的,转换成问题就是“乐教”如何“教”人的问题,就是“乐教”思想和规范是如何实现、通过什么手段实现这一意图的问题。

     

    音乐的实质:乐象

     

    儒家音乐研究文献《乐记》提出,音乐的特殊属性在于作为一种抒发心灵的艺术而非探求事物原理的音乐,有其独立的文化、审美价值。这种价值就体现在音乐是通过“乐象”而非“正名”建构其艺术感染力。尽管儒家思想是一种“正名”的伦理思想,但是《乐记》却从“乐象”的角度对音乐艺术的特质重新加以定义,提出音乐成就自身的根本要素在于能引发人感性活力的“乐象”。

     

    《乐记》指出:“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表面上看,音乐是心的感应能力的反映,是一种生理机能或思辨能力,实则不然,古人认为心灵是思维的器官,同时也认为心灵是抒发和感应情感的出发点。因而,“心动”不仅指生理本能和思辨能力,它还意味着一种对想“象”力的复杂感受。“声”也并非仅指生理的机能和命名、“正名”中的思辨对象,而是一种“乐之象”。“文采节奏”都是成“象”的手段,前提是,感受中的人心具有成“象”的艺术感受力。如果人没有这种“成象”力,再丰富、生动的“文采节奏”都犹如对牛弹琴,毫无意义。因而说:“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人具有“成象”之“本”,自然会要求、接受和欣赏文采之“饰”,以愉悦性情之“真”。

     

    《乐记》中所提出的“乐象”观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于生理机能和思辨认知能力的审美感受能力,是沉浸于审美感受中的人心在艺术手段“文采节奏”的文“饰”中所唤起的一种审美能力。具有“成象”能力的人心之“动”被称为“动其本”。可见审美的“本”正在于人心“成象”的先验感受力。

     

    音乐的分化:乐象与乐教

     

    《乐记》提出:“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气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乐记》认为音乐是“成象”的艺术,人具有“成象”的感受力。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连续体都是审美层面上的实体,也并非所有的感受都是审美的感受;而且,更为复杂的是,音乐的“乐象”性质在分化中是否能成就儒家意义上的“乐”却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条件。也即是说,并非所有的音乐都能称得上是一种“乐”。“奸声”就是虽然“成象”,但是却掺杂了“正名”中所发现的利害之物或生理感观中非“正”的对象。这种“奸声”在人心中所成就的“象”必然是一种“淫乐”。这种“象”并不通往儒家理想境界的“乐”,当然不符合“乐教”的规范。在人的感受中,这是一种“逆气”之“象”。“逆气”之“象”成就了“淫乐”感受,而“正气”之“象”成就了人的“和乐”感受。“和乐”感受过程中的特征是“顺气”,这才真正是儒家理想境界中的“乐象”,也就是儒家“乐教”思想中的“乐”。这种“和乐”因顺应人的“正气”而具有“乐教”的功效,通过感人深厚的“成象”感应而顺化心灵。

     

    “乐象”自身的分化一方面为“乐象”的内部结构规定了更加明晰的界线,另一方面再次与“乐教”的社会功能连接起来,为儒家对音乐的更高境界的悟解建构了一条必由之路。儒家正是在“乐教”的功能性理解上再次认识到“乐象”的深远意义在于“通伦理”的社会理想。

     

    音乐的回归:乐象与伦理

     

    《乐记》为“乐象”的演化提出了一套“层级”的实体景观,对“乐象”内部诸要素进行了详细分解。《乐记》提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声音是有“层级”的,“声”、“音”、“乐”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内涵,作为一种物质形式,也即是从“正名”的思辨理性看音乐,物理的“声”需要在“成象”的审美需求中变化,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则”,才成“音”。而“音”此时还不是“乐”,因为“声”、“音”都还缺乏某种特定的社会、审美价值。因此,声音还要人心在“成象”的过程中“乐之”,再加上“干、戚、羽、旄”这些体现社会价值的价值符号才能成“乐”。

     

    “乐象”的内部“层级”最终演化为“乐教”的外部“层级”,“乐教”的教化“层级”的形成,也反过来证明了“乐象”自身的审美价值。《乐记》认为:“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这里,“乐象”的分化和“层级”规定明显地跃升为一种“伦理”价值。因而,现实中的人从内在规定性上依据对“乐象”内在“层级”的不同理解而确立自身的不同格调。从“乐象”的演化可以推出人的不同境界格位,这格位的最重要的要素竟是儒家价值观中的核心观念“伦理”,这就是儒家揭示“乐象”,推行“乐教”的真正意图。

     

    儒家“乐教”旨归中“乐象”的分化固然源于“乐教”的实效需求,所以“乐象”的审美趣味被分成两条泾渭分明的途径:一条由“逆气”引导,直通“淫乐”;一条由“顺气”引导,直达“和乐”。只有在这种自觉分化和自觉区别中,“乐教”的中心旨意才清晰地显露出“本源意义”。这种“本源意义”便是儒家仁义思想的必然外显——伦理,确切地说,是儒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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