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忠孝为治国之本。无论何等荒唐、悖理的行为,只要符合忠孝之道,即为合情合理之事,就该予以表彰。历史上盛行千年不衰的割肉疗疾,就是突出一例。 割肉疗疾的陋俗始于先秦,盛行于唐宋元明清,直至民国时期才逐渐绝迹。《庄子•盗跖》记载,介之推为了表示自己对国君的无比忠诚,“自割其股以食文公”。唐代割肉疗疾的盛行,与陈藏器所著的《本草拾遗》直接有关。《本草拾遗》第一次提出了人肉可以治病的理论,从此从理论上开创了中国吃人肉的先河。宋代以后的割肉疗疾开始变本加厉,惊世骇俗,大有一割而名闻天下之势。明清两朝是割肉疗疾之风最强烈的时代,此时的孝子们似乎觉得“割股”还不“过瘾”,又“割乳”、“割肝”、“抉目”,以此表明自己的愚忠愚孝,真可谓登峰造极。这些匪夷所思的行为,在史书上有不少记载。近日翻阅《淄川县志》,就发现了六七处这样的记载。 《淄川县志•续孝友》记载:清朝初年,时任宁绍台道参议的沈润,回家奔母丧,见因照料母亲的二弟沈澄积劳成疾,形容枯槁,“不惜破家延名医治之”,但“万方迄无一效”。沈润“倍增忧患,恒流涕沾襟”,“翻阅本草医书,见有人肉可治瘵病之说。至夜半,自起著衣冠叩天地,焚香默祝,即刲其股,置于茶碗中,”“捧至病榻前,给茂才(仲弟澄)曰:‘此鹿脯也,食之可疗沉疴。’” 《淄川县志•重续孝友》记载:“韩辅世,邑北鄙农人。母病半载不起,饮食不进者三日。辅世大痛,暮夜割股肉致祷,愿以身代,母病旋愈。”“邑侯叶公祝旌其门曰:孝能致身。” 《淄川县志•续烈女》记载:“毕氏,痒生徐之大妻。之大病亟,毕氏自刲股和药进之,卒不起。夫死,乃守节终身。” 又记载:“袁氏,若望女,年十九岁适痒生张永裕第四子。”“(袁)氏天性至孝,姑老多病,侍饮食汤药,无间晨夕。翁病危笃,(袁)氏痛彻衷心,向夕刲股吁天,乞延翁寿。病愈,乡人称叹,咸谓孝妇至诚,感格所至。具呈投县存案。 又记载:“王氏,诸生王炜女也。幼而端庄,长适张克和为妻。”“乾隆二年正月,姑病复作,至十六日晚,(王)氏怂恿克和就寝,家人俱睡。(王)氏设几案,燃香烛,偏左袒,匐匍祷天,愿以身代。既而,(王)氏天性勃发,情极意恳,左手撮乳下肉,右手持利刃,用力刲之。割肉三寸许,掷刀砉然,而克和觉矣。觉而烛之,举家惊悸。(王)氏方坦夷自若,手捻炉中香灰一撮,敷上刀口。”“自是姑病日愈,(王)氏伤痕不逾月亦平。邑令唐闻之,表其门曰:孝懿可风。” 《淄川县志•三续孝友》称:蒲立德先生《东谷文集》还载有孝子董瑞割股告天、孝子孙暻割胁肉告天二事。 割肉疗疾本是一种非常愚昧的行为,既无助于医治疾病,又严重地损害了自己的身体。但因为这是一种“孝行”,符合封建统治者的伦理道德,因而,在统治者的默许甚至提倡和褒扬下,一直作为人们“孝友”的榜样,在社会上大行其道。上面引用的几个例子,如韩辅世、袁氏、王氏,割肉祷天,“救活”了自己的亲人,都得到了县衙的表彰。其他几位,虽然没能救活自己的亲人,但也载入县志,成为世人的楷模。但尽管如此,从封建帝王到一般百姓,还是给予严厉批评。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就处理过这么一宗案件。据何孟春《余冬序录》记载:江伯儿母病,割胁肉以进,不愈,祷于神,欲杀子以谢神。母愈,遂杀其三岁子。事闻太祖皇帝(朱元璋),怒其绝伦灭理,杖而配之。下礼部议曰:“子之事亲,有病则拜托良医。至于呼天祷神,此恳切至情不容已者。若卧冰割股,事属后世,乃愚昧之徒,一时激发,各为诡异,以惊世骇俗,希求旌表,规避徭役。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遇此,不在旌表之例。”《淄川县志•三续孝友》也指出:类似割肉疗疾这种事情,在民间还存在,但“缘例载毁伤肌体,恐伤生命,不在褒旌之列,故不录。”也就是说,对此事官方不宜提倡,以免损害身体。 割肉疗疾既然是一桩蠢事,为什么有人非要这样做?这除了受到陈规陋习的影响,也与错误医书的误导有关。唐朝开元年间,明州人陈藏器《本草拾遗》记载,人肉疗羸瘵。自此,一些有文化的人受此影响,也“多相效割股”。上面提到沈润“翻阅本草医书”,其所看到的医书,勿庸置疑,就是陈藏器的《本草拾遗》。沈润或许不知道,对割肉疗疾之说,李时珍早就在《本草纲目》中给予了坚决否定和批判。他说:“按陈氏之先,已有割股、割肝者矣。而归咎陈氏,所以罪其笔之于书,而不立言以破惑也。《本草》可轻言哉?”又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父母虽病笃,岂肯欲子孙残其支(肢)体,而自食其骨肉乎?此愚民之见也。” 批评割肉疗疾这种行为,要持辩证法的态度,即摒弃其愚昧“外壳”,肯定其合理“内核”。要否定的是割肉疗疾这种外在形式,即不要盲目地做“割肉”这种既不能治病又摧残身体的傻事。要肯定的则是割肉疗疾这种合理“内核”,即真正做到对父母要“孝”,对兄弟姐妹要“友”,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