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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儒亦法说孔子——孔子的司法实践与法制思想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04-0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摘要]文章第一次对孔子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指出,孔子担任过史、司职吏、司空、大司寇、相等职务,都是司法职务,或者兼任法律职事,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为鲁国的治国理政作出了重要贡献。其斩齐国俳优的大将风度,杀少正卯的君子之诛,都表现出超人的法家风范。孔子的法制思想有虽有五刑而不用的至治思想,往古察今的立法思想,先教而后刑的爱民思想,礼法并举,明道安民的厚生思想,为法以德,考德正法,务实治乱的发展思想,公平执法、以正天下的执法思想,罪上宽下,天下归心的法治思想,父子相为隐的家庭伦理思想,此外还有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商业欺诈、反淫秽艺术、提倡环境保护、实行疑罪从无等法治思想等。

      在礼法关系上,孔子认为,对外,可以依礼用兵,就是伐无道,周天子时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主要是平叛伐乱和对外战争,兵后来成为五大礼系之一。对内,礼是全面的社会规范,实际上就是系统的法律条文,假如执行错误,或者违反,就要用刑来保证,所以刑法是礼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法以济礼。孔子相周以后,思想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把文武之治作为政治理想,修正了过去儒者善辩、傲慢、繁琐、虚言等不良习惯,系统整理了周代文献,作为儒家的经典,以让乱臣贼子惧,教育学生做人的道理,创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也就是新的儒家学派。而《论语》和历史著作都把孔子塑造成一个学者,所以对他的法治思想往往误解或估价不足,对他的司法成就评价更不客观。

      孔子的法治思想为基础的儒家思想对建设当代法治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

      孔子  司法   理论  礼法把握  创建儒学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亦以其儒学思想为形象代表。但是,就孔子的人生经历来说,长期职掌司法工作,担任过鲁国的史、司职吏、司空等职务,这些职务都具有法官性质;孔子还担任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大司寇。在内政外交方面,常以执法公平和精通法律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所以,孔子的司法实践和法制思想是孔子思想的重要的,也是根本的组成部分。孔子在摄相事、去西周学礼、周游列国以后,形成了为政以德,齐之以礼,谐之以乐,以人为本的政教思想,实际上就是发展的法治理想。但是,孔子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思想却往往被误解,因此给人儒者乱法、无法的印象。实际上,早期的孔子的思想以法为主,后期的孔子思想主张以道德为主,法以济礼。法制思想始终是孔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能认识孔子的法制思想,就不能客观地评价孔子,那样对我们正确认识、把握历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法制社会更是没有什么好处。

      一、孔子司法实践及其成就

      孔子的入仕从担任法官开始,以后逐步升迁,最后做到大司寇,摄相位。按司马迁《史記》卷四十七世家十七《孔子世家》说:

    孔子贫且贱。及长,尝为季氏史,料量平;尝为司职吏而畜蕃息。由是为司空。已而去鲁,斥乎齐,逐乎宋、卫,困于陈蔡之闲,于是反鲁。孔子长九尺有六寸,人皆谓之“长人”而异之。鲁复善待,由是反鲁。鲁南宫敬叔言鲁君曰:“请与孔子适周。”鲁君与之一乘车,两马,一竖子俱,适周问礼,盖见老子云。辞去,而老子送之曰:“吾闻富贵者送人以财,仁人者送人以言。吾不能富贵,窃仁人之号,送子以言,曰 :‘聪明深察而近于死者,好议人者也。博辩广大危其身者,发人之恶者也。为人子者毋以有己 ,为人臣者毋以有己。’”孔子自周反于鲁……鲁昭公之二十年,而孔子盖年三十矣[1](1909)

         根据《史记》,孔子最早从事的职务是史,负责料量平。这是一个对执法要求很高的工作。在职官系列上属于夏官。《周礼•夏官司马》说:“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2](2250)显然,孔子担任的法官职务地位仅高于徒,是最下层的法官。“量人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造都邑亦如之。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皆书而藏之。凡祭祀飨宾,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掌丧祭奠竁之俎实。凡宰祭,与郁人受斝历而皆饮之。” [2](2378)正因为孔子在史官任上有特出的表现,所以担任了司职吏的职务,显然是提拔了。司职吏的职务是一个俗称,具体的大概是闾师。按《周礼•地官司徒》说:“ 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2](652)“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凡无职者出夫布。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2](974)将《周礼》与《史记》比较我们看出,从职务上说,闾师的职务高于史,符合升迁特点;从职事看,闾师负责产业,包括六畜之数,所以出现了史言畜繁的景象。

          孔子并不是直接从司职吏提拔为司空。《史记》世家说:“孔子年三十五,而季平子与郈昭伯以斗鸡故得罪鲁昭公,昭公率师击平子,平子与孟氏、叔孙氏三家共攻昭公,昭公师败,奔于齐,齐处昭公干侯。其后顷之,鲁乱。孔子适齐,为高昭子家臣,欲以通乎景公。与齐太师语乐,闻《韶》音,学之,三月不知肉味,齐人称之。[1](1910)……其后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大司寇。”[1](1915)根据《史记》,孔子在三十五岁以后,曾经担任过高昭子家臣,所谓家臣,应是管理家庭事务,但孔子担任这一职务,主要是为了接近齐景公。而同时,孔子从齐国太师那里学习了韶乐。然后从中都宰任上提拔为司空。孔子的政治才华在中都宰任上得到了充分发挥,仅一年时间就成为四方治理之范。《孔子家语•相鲁第一》记载了孔子任中都宰时的业绩:

      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饮,强弱异任,男女别涂,路无拾遗,器不雕伪。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因丘陵为坟,不封不树,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此法,鲁国何如?”孔子对曰:“何但鲁国而以哉!”于是二年,定公以为司空。乃别五土之性,而物各得其所生之谊,咸得阙所先。时季氏葬昭公于墓道之南,孔子沟而合诸墓焉。谓季桓子曰:“贬君以章其罪,非礼也。今合之,所以掩夫子之不臣。”由司空而鲁大司寇,设法而不用,无奸民。[3](1-2)……初,鲁之贩羊有沈犹氏者,常朝饮其羊以诈市人。有公慎氏者,妻淫不制.有慎溃氏,奢侈踰法。鲁之鬻六畜者,饰之以储价。及孔子之为政也,则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越境而徙。三月,则鬻牛马者不储价,卖羊豚者不加饰,男女行者,别其涂,道不拾遗,男尚忠信,女尚贞顺。四方客至于邑,不求有司,皆如归焉。 [3](4)

      从上述材料我们看出,孔子在中都宰任上礼法并举,做到设法而不用,无奸民,说明治理非常成功,深刻理解与把握了法制的目的。《孔子家语》虽不如《论语》和《史记》那样可信,但大多来源先秦典籍,可以采信,少数当来自传说,难以确认,但也难以否定。关于司空,现存的《周礼》没有记录东官司空职务,而《后汉书•百官志》有司空职务,可以作为参考,基本上和闾师的职务相似,而春秋前的一律文献中兵不叫司空,作司工,最早的是唐尧时代的共工。《左传》杜注说与司徒、司马一样,是卿。出土文献《郑伯大司工召叔山父簋》(《文物》1980年1期),也可证明诸侯确有这样的职务。

      孔子担任的大司寇职务,掌管邦国之大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周礼•秋官》记载说: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以肺石远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2](974)

      西周的铭文中,关于司寇的职务资料只有三条,还不是很重要的职务,郭沫若在《金文丛考》中认为,“由司空而兼司寇,足证司寇之职并不重要”。[6](65)但是东周以后,大司寇的地位明显提高。《周礼》关于大司寇的记载,指的是东周时代的大司寇的职事,鲁国与诸侯不同,享受天子礼遇,所以应该职事与此相类。大司寇不仅管理国内的行政法律,还负责诸侯交往中的执法事务,地委非常重要,权力也很大。从“役诸司空”看,司空只是其下属官员。在担任鲁国的大司寇期间,很重视狱讼,也显示出民主执法风范。《孔子家语•好生第十》说:

        孔子为鲁司寇,断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曰:“子以为奚若?某以为何若?”皆曰云云如是,然后夫子曰:“当从某子几是。”[3]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故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云义刑义杀,勿庸以即汝心,惟日未有慎事,言必教以刑也。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诗云:‘天子是毗,俾民不迷。’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今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夫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哉?峻故也。百仞之山,重载陟焉,何哉?陵迟故也。今世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民能勿踰乎?”[3](5-6)   
     
          从上述记载我们看出,孔子执法,提出了德先法后的主张,就是说执政有德,教民以礼,只有冥顽不化者才加之以刑。孔子生活在社会动荡,文化重组的春秋时期,一方面周代的文化传统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另一方面,强权政治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孔子生活的鲁国,本是周公之国,享受天子待遇,礼乐最为齐备,但到孔子生活的时代,夹于晋楚之间,首鼠两端。《孔子家语•子路初见第十九》说:

      孔子为鲁司寇,见季康子,康子不悦。孔子又见之。宰予进曰:“昔予常闻诸夫子曰,王公不我聘则弗动,今夫子之于司寇也,日少而屈节数矣,不可以已乎?”孔子曰:“然,鲁国以众相陵,以兵相暴之日久矣,而有司不治,则将乱也,其聘我者,孰大于是哉。”鲁人闻之曰:“圣人将治,何不先自远刑罚,自此之后,国无争者.”孔子谓宰予曰:“违山十里,蟪蛄之声犹在于耳,故政事莫如应之。”[3](95)

      孔子担任鲁国的大司寇,带有救世济世之心,谨慎恭敬。他认为社会混乱,正德不显是民迷惑的原因,体现了孔子在执法时候能够把执法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高瞻远瞩的法律视野,以及深刻体现法的精神的政治素养。而断狱时候的虚心听取议论, 然后进行判断,择善而从的实践,又体现了孔子科学执法的水平。孔子在担任鲁国相以后,仍然体现了法官的果敢与才华。《孔子家语•相鲁第一》说:

      定公与齐侯会于夹谷,孔子摄相事,曰:“臣闻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古者诸侯并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定公从之。……有顷,齐奏宫中之乐,俳优侏儒戏于前。孔子趋进,历阶而上,不尽一等,曰:“匹夫荧侮诸侯者,罪应诛,请右司马速刑焉。”于是斩侏儒,手足异处。齐侯惧,有惭色。将盟,齐人加载书曰:“齐师出境,而不以兵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孔子使兹无还对曰:“而不返我汶阳之田,吾以供命者亦如之。”…… 孔子言于定公曰:“家不藏甲,邑无百雉之城,古之制也。今三家过制,请皆损之。”乃使季氏宰仲由隳三都。[3](3)

      孔子在诸侯会盟时能依据周礼,斩齐侯宫中乐人,如果不是精通礼法,显示出政治家的胸襟,不仅齐王不会有惭色,归还汶阳之地,大概还会惹出很大的是非。还有很著名的事件是孔子大夫杀少正卯。《孔子家语•始诛第二》说:

      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有喜色。仲由问曰:“由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乐以贵下人乎?”于是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子贡进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以其故。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 丑谓非义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 其谈说足以饰褒莹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凡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以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3](5)

       对于这一事件,《史记•孔子世家》也作了记录,说:

      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有喜色。门人曰:“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乐其以贵下人’乎?”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齐人闻而惧,曰:“孔子为政必霸,霸则吾地近焉,我之为先并矣。盍致地焉?”[1](1917)

      正,是春秋时代的官名,少正就是副职,相当于小正,少正卯犯的是大恶罪,可见不是什么具体的犯罪,而是政权的威胁者,如周公之诛管蔡,是君子之诛,因此后世对此有所争议。但从此可以看出孔子执法的严厉与迅速的一面。《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说: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从上述我们看出,孔子的人生的全部仕历都担任或者兼任司法职事,对于鲁国政权的巩固、民风的端正以及吏治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在春秋乱世,实属难得可贵。[3](25-26)

      根据这条资料我们看出,正的地位在吏之上,大司寇之下,而少正地位应仅次于正,所以地位也非常重要,处于大夫行列。孔子杀的少正实际上就是他的下级同事,但经过了三公和卿听棘,最后还要王命的认可,因此这次君子之诛也是势之必然。

      二、孔子的法制思想

      孔子一身都担任法官或者兼任司法职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这些经验有的是实践的总结,有的是自己的创新,更主要的是继承了三代以来,特别是周代的法制思想,一定程度上带有集大成的特点。《孔子家语•观周第十一》说:

      孔子观乎明堂,睹四门墉有尧舜与桀纣之象,而各有善恶之状,兴废之诫焉。又有周公相成王,抱之负斧扆,南面以朝诸侯之图焉。孔子徘徊而望之,谓从者曰:“此周之所以盛也。夫明镜所以察形,往古者所以知今,人主不務襲跡於其所以安存,而急急所以危亡,是猶未有以異於卻走而欲求及前人也,岂不惑哉。”[3](51-52)

      往古察今,是孔子从周代明堂得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孔子提出五刑不用,实现至治的法学理论。《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说:

      冉有问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惰,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3](22)。……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止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3](24)

        孔子主张法制,执法态度严厉,但他认为酷吏的行为不是法制的上策,“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论语》卷六颜渊第十二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 [5](136)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5](137)无讼是孔子法制思想的核心。

      礼法并举,明道安民的法制思想。礼与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求的课题。春秋时代,礼乐崩坏,但周代的礼乐系统与功能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对此有自己的见解。《史记•孔子世家》引孔子的话说:孔子曰:“野哉由也!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矣。夫君子为之必可名,言之必可行。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1](1933)

      孔子认为,只有国家兴旺,用礼乐治理国家,法律才能够公正。显然,礼是道德也是行政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行政法规与行为准则,这是八百年周代大一统文化的体现。而法就是为了保证礼的实施,乐则是教育的方式,也是礼的理想化实施。所以,礼是法的根据,也是执法立法的由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更多的是执法,法以济礼。礼法并举,明道安民是孔子的法学思想,其来源固然复杂,但与孔子去周观礼有重要关系。《孔子家语•观周第十一》说:

      孔子谓南宫敬叔曰:“吾闻老聃博古知今,通礼乐之原,明道德之归,则吾師也,今將往矣。”对曰:“谨受命。”遂言于鲁君曰:“臣受先臣之命,云:孔子圣人之后也,其祖弗父何始有国而受厉公,及正考父佐戴武宣,三命兹益恭。故其鼎铭曰: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饘于是,粥于是,以餬其口,其恭俭也若此。’”臧孙纥有言:“圣人之后,若不当世,则必有明德而达者焉,孔子少而好礼,其将在矣。”属臣:“汝必师之”,今孔子将适周,观先王之遗制,考礼乐之所极,斯大业也,君盍以乘資之,臣請與往。”公曰:“诺。”与孔子车一乘,马二疋,竖子侍御.敬叔与俱。至周,问礼于老聃,访乐于苌弘,历郊社之所,考明堂之则,察庙朝之度。于是喟然曰:“吾乃今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也。”及去周,老子送之曰:“吾闻富贵者送人以财,仁者送人以言,吾虽不能富贵,而窃仁者之号,请送子以言乎。凡当今之士,聪明深察而近于死者,好讥议人者也;博辩闳达而危其身,好发人之恶者也;无以有己,为人子者,无以恶己为人臣者.”孔子曰:“敬奉教。”自周反鲁,道弥尊矣.远方弟子之进,盖三千焉。[3](50-51)

         孔子自卫返鲁,然后乐正,已为人们所熟悉。自周反鲁,道弥尊矣,人们往往重视不够。孔子观先王之遗制,考礼乐之所极,就是学习周代的礼法并举的政治体制,历郊社之所,考明堂之则,察庙朝之度则是考察文化体制,道弥尊说明孔子的道德思想体系的确立。所以,观周,是孔子思想的转折点之一。对于至治,孔子认为是一项长期实现的目标。《论语》卷七子路第十三说:

        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 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曰:“ 焉知贤才而举之?”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 [5](141)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5](143)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 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5](144)

         孔子强调以礼法治理国家要靠圣人,需要贤才发挥作用,为人要正,但是假如是善人也可以有所作为,不过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为法以德,考德正法,务实治乱的法制思想,是孔子观周以后的新的思想。《孔子家语•执辔第二十五》说:

      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3](3)
    故属不理,分职不明,法政不一,百事失纪,曰乱,乱则饬冢宰;地而不殖,财物不蕃,万民饥寒,教训不行,风俗淫僻,人民流散曰危,危则饬司徒;父子不亲,长幼失序,君臣上下,乖离异志曰不和,不和则饬宗伯;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刑罚暴乱,奸邪不胜曰不义,不义则饬司寇;度量不审,举事失理,都鄙不修,财物失所曰贫,贫则饬司空.故御者同是车马,或以取千里,或不及数百里,其所谓进退缓急异也。夫治者同是官法,或以致平,或以致乱者,亦其所以为进退缓急异也。古者天子常以季冬考德正法,以观治乱,德盛者治也,德薄者乱也.故天子考德,则天下之治乱,可坐庙堂之上而知之。夫德盛则法修,德不盛则饬法与政,故曰王者又以孟春论吏之德及功能.能德法者为有德,能行德法者为有行,能成德法者为有功,能治德法者为有智.故天子论吏而德法行,事治而功成。夫季冬正法,孟春论吏,治国之要。”[3](6-7)

       对于法制,孔子的看法比较客观,就是统治的工具。但同样的法官,执行同样的法律,也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掌握法律尺度的时候要客观,不能求急失端。法律制定执行都要符合社会实际,并在实践中,按照社会的变化需求来适时修订,而修订要考虑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是所谓德法者,只有这样才可以称为有德。

      公平执法、以正天下,是孔子执法的一贯主张。《孔子家语•六本第十五》说:

      孔子曰:“舟非水不行,水入舟则没;君非民不治,民犯上则倾.是故君子不可不严也,小人不可不整一也。”[3](78)

      又《孔子家语•观思》说:

      季羔为卫之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有蒯聩之乱,季羔逃之,走郭门,刖者守门焉。谓季羔曰:“彼有  垂夬  。”季羔曰:“君子不踰.”又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隧.”又曰:“于此有室.”季羔乃入焉.既而追者罢,季羔将去,谓刖者:“吾不能亏主之法而亲刖子之足矣,今吾在难,此正子之报怨之时,而逃我者三,何故哉?”刖者曰:“断足固我之罪,无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先人后臣,欲臣之免也,臣知狱决罪定,临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君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悦君也.”孔子闻之曰:“善哉为吏,其用法一也.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孔子曰:“王者有似乎春秋,正文王以王季为父,以太任为母,以太姒为妃,以武王周公为子,以太颠闳天为臣,其本美矣。武王正其身以正其国,正其国以正天下,伐无道,刑有罪,一动而天下正,其事成矣。鲁国之法,赎人臣妾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3](31)

      从上述我们看出,无论从西周执法传统,还是鲁国的司法实践,孔子都能从治国理政的角度加以应用说明,希望正其国以正天下。在《孔子家语•五仪解第七》中,孔子总结了殷商灭亡的教训,认为做人要做贤人,“德不踰闲, 闲法行中规绳,言足以法于天下,而不伤于身,道足以化于百姓,而不伤于本;富则天下无宛财,施则天下不病贫。”统治者要“侧身修行,思先王之政,明养民之道”。“天灾地妖,所以儆人主者也;寤梦征?,所以儆人臣者也;灾妖不胜善政,寤梦不胜善行,能知此者,至治之极也,唯明王达此。”《论语》中也反复强调:“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 [5](137)(卷六颜渊第十二)“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5](137)(卷六颜渊第十二)“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5](138)

        罪上宽下,归心天下的法治观念。中国历来有归罪君王的传统,山崩地裂,海啸风雨,古人都堪称是天灾发怒,所以自省政治。但是汉代以后则主要被政治斗争所利用,成为工具。《论语》卷十“尧曰”第二十说: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周有大赉,善人是富。“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所重:民、食、丧、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5](194)

        从上引资料我们看出,三代以来,罪上的传统已经确立,“百姓有过,在予一人。”看上去是君王在顶罪,实际上是权重执政,要求统治者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行四方之政,爱民以信。我们知道,孔子一开始担任季氏的职务就是谨权量,审法度,所以,孔子的思想与其经历具有密切的关系。

      父子相为隐的仁爱思想。“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5](146)这段话主要表达的就是叶公告诉孔子,自己乡里有一位正直的人,在其父把别家误入自家的羊顺势占为己有时,站出来证明他的不良行为。而孔子则表达了与叶公不同的主张。他认为父子之间不主动告发就包含了“直”或“德”。因为“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5](146)),即父子间有天然的恩情在,父会为子隐,子会为父隐。而这里的“隐”在孔子看来就是“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论语•季氏》)。后来父子相为隐亦曾经成为法律条文之一。

      此外,在《孔子家语•刑政》中还提出了急用、四诛、十四禁等法律法规,明确对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破坏环境、制造淫秽物品等进行治罪,实行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

      根据上述的论述我们看出,孔子吸取了三代以来立法执法的经验教训,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形成了丰富的法制思想。其中至治厚生、归心天下是孔子法制思想的本质,也反映了法的本质,必也无讼是孔子对法的深刻理解和重要贡献。

      三、孔子对礼法关系的把握与理解 

      礼是《论语》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孔子把礼放在很高的范畴,它还专门去周学礼。礼本起源于祭祀,但如《礼记》所言,先王恶乎乱,也就是为了寻找制止乱世,所以采用礼来治理国家,成为社会规范,也是每一代帝王的政治首则,周代800年,礼的建设最为全面系统。礼分内外,对外礼可以用兵,就是伐无道,周天子时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主要是平叛伐乱和对外战争。对内,礼是全面的社会规范,因为强调至治,把道德作为理想,不战而屈人之兵,所以人们会理解成道德规范。礼的规范实际上就是正面的法律条文,假如执行错误,或者违反,则就要用刑来保证,所以刑法是礼的工具,因此有法以济礼之说,又有法起于兵之论。在诸子时代,人们对此并没有误会,但有些问题如刑不上大夫等概念人们已经产生费解,而孔子对此非常精通,能做出清楚的解释。所以,孔子不仅是执法者,也是一位造诣很深的法学理论家。《史记•孔子世家》引孔子的话说:

      孔子曰:“野哉由也!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矣。夫君子为之必可名,言之必可行。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1](1933)

      又《孔子家语•执辔第二十五》说:

      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3](3)

      孔子认为,礼乐是保证法律公平的根本,同时强调,法律还要有法德,所以反对苛法酷吏,因为在孔子看来,执法不是目的,至治是为根本。《论语》卷三“雍也”第六说:“ 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 [5](91)又 《论语》卷四“泰伯”第八说:“子曰:‘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5](103)子曰:‘好勇疾贫,乱也。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5](105)就是说礼是根本,只要坚持礼就可以达到仁,最后实现德政至治。《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说:

      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颛五刑必即天伦。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旨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之。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其士,遇之涂,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弗及与政,弗欲生之也。”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3](25-28)

      这则资料非常全面地反映了孔子政治法律思想,并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制,二不是墨守成规。孔子将至政之治化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理想层面,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是现实层面,以政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但治理国家的共同点是圣人之治化必刑政相参,配合进行。对于执法,强调五刑之讼,狱必三讯,要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可以说执法如山。孔子担任过大司寇的职务,所以对大司寇的执法权限、过程都表达得非常清晰,从其执掌看必以法律权威方可担任。从具体的执法依据和执行情况看,当时的法律相当严酷,涉及到意识形态的如巧言、淫声,借助鬼神、卜筮等都罪在当诛。过去我们觉得孔子不语怪力乱神是不肯说鬼神,批判郑声淫是为了雅正之音,很不确当,我们从孔子作为大法官和法律的视野就比较能够客观地理解与评价孔子了。

      孔子对自己的法律水准非常自信,也能够客观地对待法律与人的关系。《论语》卷三 公冶长第五说: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5](75)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5](75)

      孔子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做牢的人,这在礼上颇难认可,但孔子精通法律,认为虽然做牢,但不是公冶长的罪过,体现了孔子对待法律与礼的客观态度。而对侄女嫁人,也同样显示了孔子的法学家的风度,他能感受到人的邦无道,免于刑戮,体现了他的知识丰富和预见能力。
    对于人们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孔子都能有圆满的答案,如著名的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孔子家语•五刑解》说: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3](24)

      经过孔子的解释,我们就知道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并不是法律的不平等,而是出于礼的考虑,实际上就是人文关怀和务实作风。

      四、孔子的礼法思想转型与儒家思想的形成

      孔子一生都担任法官或者从事法律工作,因此精通法律,更应该强调法律的作用,但孔子强调的是礼,思想的核心是仁。其中的道理比较复杂,经历了思想转型的过程。就像老子,原来也是法官,担任周代柱下史,也就是御史,但是对周代朝廷政治彻底失望以后,思想发生了转型,形成道家思想。这中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孔子的儒家思想的来源与形成就是其思想转型的状态,从根本上说礼法之间并不矛盾,概括地说孔子经历了积极用世到明哲保生的思想转型,只是明哲保生采用间接用世的方式。

      首先,孔子的家庭背景是其儒家思想形成的渊源。《史记•孔子世家》说:

      孔子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孔子母死,乃殡五父之衢,盖其慎也。郰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然后往合葬于防焉。孔子要绖,季氏飨士,孔子与往。阳虎绌曰:“季氏飨士,非敢飨子也。”孔子由是退。孔子年十七,鲁大夫孟厘子病且死 ,诫其嗣懿子曰 :“孔丘,圣人之后,灭于宋。其祖弗父何始有宋而嗣让厉公。及正考父佐戴﹑武﹑宣公,三命兹益恭,故鼎铭云:‘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敢余侮。饘于是,粥于是,以餬余口。’其恭如是。吾闻圣人之后,虽不当世,必有达者。今孔丘年少好礼,其达者欤?吾即没,若必师之。”及厘子卒,懿子与鲁人南宫敬叔往学礼焉。是岁,季武子卒,平子代立。[1](1906)

        根据《史记》的记载,孔子的祖先就对礼乐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正考父还按照周太师的要求(见《国语》)删定殷颂,可见孔子出生在礼乐世家,为其精通礼乐奠定了坚实的家庭渊源与礼乐背景。孔子的好礼而致仁术语过去不同,更注重礼的实用性与科学价值。在礼乐中,鬼神祭祀占有很大比例。《左传•成公十三年》载:“是故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勤礼莫如致敬,尽力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4](755)可见祭祀与国防并列为国家头等大事的。而《论语》中“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这里的三个“如”字也正反映了孔子对鬼神微妙而又矛盾的心态。孔子思想的这种既不彻底否定鬼神,又要“敬鬼神”提倡祭祀的矛盾性,在战国初年的墨子早已提出了这一点,他说:“执无鬼而学祭祀,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墨子的话有一定的道理,春秋时期,巫术迷信思想仍非常盛行,以为鬼神是某种实体,人们可以通过特殊仪式同鬼神交通,对这种粗陋的鬼神观念,孔子的确抱有否定态度,即所谓“执无鬼”,孔子盛赞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认为“获罪于天”才是“无所祷也”,但孔子的鬼神观相对于前者则是一种精致的鬼神观,强调重人事,轻鬼神。那么,墨子的问题就好解释了,因为孔子注重人伦关系,重人事而轻鬼神,所以虽然他理智上怀疑鬼神的存在,但是涉及祭祀鬼神的传统习惯,他就把这一问题提到人伦关系上来考察了。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汝安乎?”曰:“ 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阳货》)[5](180)

        这才是孔子主张祭祀的道理,并不是因为他认为真有鬼神存在才祭祀,他是从人情礼义,人伦关系这些基本观点来考虑祭祀问题的。儒家特别重视孝,因为孝道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的纽带,通过子女对父母死后的丧葬祭祀,可以强化孝道。所以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5](55)他们认为孝悌,敬祀鬼神就能维护和巩固这种封建人伦的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安定。《说苑•辨物篇》里记载:“子贡问孔子:‘死人有知无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顺孙妨生以送死;欲言无知,恐不孝子弃不葬也。赐欲知死人有知将 无知也,死徐自知之,犹未晚也。’” 不管这条史料的真实性如何,这段话确实巧妙反映了孔子的鬼神观,与回答子路的“未知生,焉知死”是一致的,可见他把“死”的问题排除于探讨问题范围之外,因此对子贡的问题,除了从“孝”、“不孝”的社会伦理上考虑外,干脆说:“死徐自知之,犹未晚也。”孔子不谈鬼神与死,而又强调祭祀,如他盛赞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所谓“致孝”就是孝道的推广、扩充,儒家的祭祀正是孝的扩充,把生前的孝父母扩充到“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也是“慎终追远”的意义所在。

      在《孔子家语•哀公问政》中记载:“宰我问于孔子曰:‘吾闻鬼神之名,而不知所谓,敢问焉?’孔子曰:‘人生有气有魄,气者,人之盛也,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谓鬼。魂气归天,此谓神。合鬼与神而享之,教之至也……春秋祭祀,以别亲疏,教民反古复始,不敢忘其所由生也……君子反古复始,不忘所由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不敢不自尽也。此之谓大教。’” [3](87-88)这段文字也恰如其分的反映了孔子对鬼神和祭祀的态度和理念,体现了孔子的教化主张。

      其次,周代的文化体系和鲁国的礼乐传统是其儒家思想形成的土壤。孔子生活在春秋时代,虽然有五霸春秋之说,但周代的文化体系和文化精神还在继续存在,发挥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自汉代以来孔子一直被描述为周文化的继承者和复兴者。《淮南子•要略》记载:“孔子修成康之道,述周公之训,以教七十子,使服其衣冠,修其篇籍,故儒者之学生焉。”[7](235)孔子对周文化的推崇在《论语》中多有体现。如《述而》载孔子言:“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 [5](94)可见他把制礼作乐的周公当作崇拜的偶像的,也正因为如此,孔子之道,也就是儒学才能够兴盛。《八佾》记载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5](65)周文化是尊重礼而崇尚实用的,孔子就是用用周代的文化方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西周时期,周鲁维天子之国,周公还分得很多殷商的礼器,在东征的过程中还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出现了礼乐尽有的局面。因此儒家思想的土壤厚重,为孔子礼乐致仁术的儒家文化提供了厚实的土壤条件。直至汉代,韩信兵临城下,犹见弦吹礼乐之音,其礼乐重于生命,成为齐鲁文化的传统。

      第三,个人的爱好和理想追求是儒家思想形成的动力。信而好古是孔子的个人爱好和重要性格。对于信而好古,在《论语》等书中被反复强调,在具体的实践中也能够体现出孔子对古代文化的精通。而个人的爱好是孔子的理想与追求的动力。《史记•孔子世家》借鲁国大夫之口说“今孔丘年少好礼,其达者欤?吾即没,若必师之。”

      第四,观周与周游列国的人生经历,在朝在野的生存状态是其儒家思想形成的必然选择。

      孔子虽然爱好礼乐,比一般人了解礼乐文化知识,但是毕竟是纸上得来,所以,孔子专门去周观先王之遗制,考礼乐之所极,历郊社之所,考明堂之则,察庙朝之度。向当时最著名的仁人老子请教礼,向苌弘学习乐。应该说对孔子的影响最大,周代的政治文化体制,与孔子的理想完全一致,所以,成为孔子后期儒家思想形成的契机,也是最主要的内容。同时,孔子还向齐国的太师学习韶乐 ,向师襄子学习音乐,以文王之操为最高音乐理想。诸侯国家的种种见闻以及晏子、楚狂等的影响都坚定了孔子对周代政治文化的崇拜,而修正了传统儒者的不足。按《史记•孔子世家》引晏子的话说: 

      他日又复问政于孔子 ,孔子曰:“政在节财。”景公说,将欲以尼溪田封孔子。晏婴进曰:“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倨傲自顺,不可以为下;崇丧遂哀,破产厚葬,不可以为俗;游说乞贷,不可以为国。自大贤之息,周室既衰,礼乐缺有闲。今孔子盛容饰,繁登降之礼,趋详之节,累世不能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君欲用之以移齐俗,非所以先细民也。”后景公敬见孔子,不问其礼。当日,景公止孔子曰:“奉子以季氏 ,吾不能。”以季孟之闲待之。齐大夫欲害孔子,孔子闻之。景公曰:“吾老矣,弗能用也。”孔子遂行,反乎鲁。[1](1911)

      从晏子的进言看,传统的儒者具有善辩,傲慢,厚葬,游说等特点并不适合春秋社会的政治,根据孔子的言行比较一下,我们就会看出,孔子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这样的特点,但有很大的修正。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把周代的经典作为儒家经典,这样就具有正统之地位,而百家无法相比了。

      第五,孔子的不达和儒家思想的形成。孔子去鲁的根本原因是对鲁国国君的不满,自己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史记•孔子世家》说,鲁终不能用孔子,而孔子亦不求仕。《史记》还作出议论说自鲁国大夫以下皆偏离正道,所以孔子不仕。这个时候从政的确很危险,如楚狂劝说的那样:从政者殆而!实际上孔子内心还是希望入仕,《史记•孔子世家》说:“ 定公九年,阳虎不胜,奔于齐。是时孔子年五十。公山不狃以费畔季氏,使人召孔子。孔子循道弥久,温温无所试,莫能己用,曰:“盖周文武起丰镐而王,今费虽小,傥庶几乎!”欲往。子路不说 ,止孔子。孔子曰:“夫召我者岂徒哉?如用我,其为东周乎!” [](1914)只是孔子入仕不是为了国君,而是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就是东周模式。这也说明,孔子观周对他的人生思想的转变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他的政治理想是实现文武之治。《孔子家语•好生第十》说:“孔子曰:“以此观之,文王之道,其不可加焉,不令而从,不教而听,至矣哉。” [3](46) 《论语》卷二“八佾”第三说:“ 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5](61)八佾就是周代政治文化的象征。在政治上完全失望以后,孔子主要从事两项工作,一是讲学,宣扬周代礼乐政治,发扬老子的仁人之说。二是整理周代的典籍。 这些典籍主要有诗、书、礼、乐、春秋,目的是实现和谐大同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样板就是西周,而同时也是为了救世,让乱臣贼子惧。还有,就是整理撰写典籍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

      《孔子家语•问玉第三十六》说:

      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洁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 乐之失奢,易之失贼, 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其为人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矣;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者矣;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于乐者矣;洁静精微而不贼,则深于易者矣;恭俭庄敬而不烦,则深于礼者矣;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矣.天有四时,春夏秋冬,风雨霜露,无非教也;地载神气,吐纳雷霆,流形庶物,无非教也。清明在躬,气志如神,有物将至,其兆必先,是故天地之教与圣人相参。[3](45-46)

      至此,孔子完整地创立了儒家学派,而其本身,已经成为一位学者,后来的门人弟子编撰的《论语》,就是人伦之语,也是把他看成一个从官场上下来的学者了,而以后退二著书也就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
    [2]孙诒让撰《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00年
    [3]《孔子家语》,上海新文化书社印行1936年
    [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
    [6]郭沫若《金文丛考》,开明堂印本
    [7]《淮南子》,上海古籍淮南子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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