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大学教授陈培爱表示,元宵节不仅热闹,而且自古就是一个浪漫的节日,可以说是一个中国的“情人节” ——“灯会是元宵节期间公共场所的主要活动。在古代,闺中女子是不允许出外自由活动的,但过节可结伴出游,元宵节赏花灯正好是一个男女青年交往的机会,未婚男女借着赏花灯之机可为自己物色对象……”(据2月18日《生活日报》报道) 对此,我是不以为然的。 陈教授举为典例的,是北宋欧阳修的词《生查子·元夕》:“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今年元夜时,月与灯依旧。不见去年人,泪湿春衫袖。”,——说的分明是相思。若只有单相思,是不成其为爱情的;都道相思苦,而节日则是喜庆的,设若我们果有这么一个“情人节”,难不成此“节”却是与众不同的,愁眉苦脸来过的?而即便并非“泪湿春衫袖”,而是“见”着“去年人”了,一年的别离,一日的相见,一日的相见,一年的别离,这样的“情人节”若果是有的,是不是也太沉重了点呢? “闺中女子……过节可结伴出游,元宵节赏花灯正好是一个男女青年交往的机会”,自然如是,但是极其有限的“交往”并不等于爱情;“未婚男女借着赏花灯之机可为自己物色对象”, 或不免也是有的,但是同样也未必关乎爱情,譬如打个照面之借机相亲呢?须知古时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非自由恋爱。而即便真有少数爱情之发生吧,也是断非能够张扬、上升出个 “情人节”来的。 因为并不比西方——先恋爱后结婚,早成常态;在我国古代宗法社会,奉行的是礼治秩序,诸如所谓“男女授受不亲”。东方学者金克木先生就说:“古时恋爱在婚后,不在婚前。婚前男女难得见面。即使由‘青梅竹马’而结婚,缔结爱情也在婚后。或爱或不爱都在婚后显现出来。婚前恋爱不合法。”《〈祝福〉〈杀夫〉》;对此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有过深入的分析:“恋爱是一项探险,是对未知的摸索。……持续依赖于推陈出新,不断的克服阻碍,也是不断的发现阻碍……在乡土社会中这种精神是不容存在的……因为乡土社会所求的是稳定……那就是男女有别的原则……”(《乡土中国》);而“诗”为心声,朱自清先生《中国新文学大系?诗集?导言》里的论述——“中国缺少情诗,有的只是‘忆内’‘寄内’,或曲喻隐指之作;坦率的告白恋爱者绝少,为爱情而歌咏爱情的更是没有。”,也正可为侧证。 即便有那么丁点相似,也至多是形似;而绝非神似;何况元宵节,更是有着自身固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如正月是农历的元月,古人称夜为“宵”,所以称正月十五为元宵节,正月十五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一元复始,大地回春的夜晚,人们遂加以庆祝;按民间传统,这一天要出门赏月、燃灯放焰、喜猜灯谜、共吃元宵;而考其渊源流变,更是直追两汉,关涉佛教……——而如此只及一点,不及其余,强加比附,又岂是学者应有之客观、求实态度?岂非对本国固有文化主体性之漠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