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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里达与胡塞尔的符号学之论(1)-逻辑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12-1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 

德里达在此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批判不能令人信服。难道现象学的还原是一种姿态和矫情?难道本质、艾多斯、观念以及先天等等的问题仅仅是现象学的人为的设定?是一种自欺的多余的东西?

这仅仅是德里达的联想和推测,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解释,这里不存在任何推理和证明的要素。实际上,德里达随即就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刚才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使我们从评论过渡到解释”[31](着重号为引者所加)。那么,德里达在这里有没有进行正面的证明呢?没有[32]。他只是直接作出了我们“可想而知”的结论。这一结论与其说是德里达进行推理和论证的结果,不如说它直接来源于对差异原理的信念。

J.C.伊文思(J. Claude Evans)从语义学的角度向我们揭示了德里达的叙述策略,颇具启发性。胡塞尔的Verflechtung(“交错”)的比喻意义是entanglement(“缠绕”),但它的字面意思是interlacing(“交织”),胡塞尔在谈到指号与表述的verflochten(“交错”)的关系时,根据上下文,这个词的意思更倾向于字面含义interlaced或interwoven(“交织”)。当我们说符号的两个功能interwoven,就是指符号在指示的功能之外还可能具有表述的功能。但德里达把Verflechtung(“交错”)看作是entanglement/enchevětrement(“缠绕”),而不是interlacing或interweaving(“交织”),这就等于事先断定这两种功能是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的[33]。在揭示了德里达的手法之后,伊文思后退一步说,“我认为,即使含义总是——从本质上而非‘事实上’说——与指号交织在一起,它们的本质区分也仍然能被课题化并可以得到分析。”[34](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解读策略还是一种基于信念、不加论证的推测?这一点我们暂且存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德里达在这里对胡塞尔的解释逃不了简单粗暴之嫌。

德里达在这种粗暴的解释中突然转向一般符号问题。在我看来,德里达正是在这里孕育了解构理论的又一次新的突破。 

胡塞尔在“第一研究”的一开始就对符号的双重含义进行了区分,即区分为表述和指号。德里达对胡塞尔的研究顺序提出指责,他觉得,胡塞尔在对符号进行本质性的划分之前,首先应该探讨的是一般符号的意义和结构:“胡塞尔似乎武断而又急迫地压制了有关一般符号结构的问题”[35](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德里达的这一指责加之于胡塞尔显得有些强人所难。我们知道,现象学以贴近实事地描述实事为己任,它不可能在对一般符号进行现象学描述之前就“武断而又急迫地”给出定义。伊文思也认为,德里达在这样的提问中堕入他所批评的形而上学之中[36]。德里达对此似有所识,为了显示指责的正当性,他援引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提出来的“解释学循环”的观点,指出“前见”、“前理解”、“先领会”的不可避免:“为了在论争展开时理解‘符号’这个词,我们与本质、符号一般的基本功能和结构之间应该已经具有一种前理解(pré-compréhension)的关系。”[37]

但是,不管怎么说,在德里达看来,胡塞尔还是“绕开”了这一重要问题。然而,胡塞尔留下了尾巴,德里达敏感地意识到这条尾巴的重要性。胡塞尔在对符号概念进行区分之前,不经意地对符号“武断地”下了一个断言:“Jedes Zeichen ist Zeichen fuer etwas”(“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38]。德里达紧紧抓住这个断言并道出了自己的“领悟”和“猜测”: 

“我们领悟到‘为某种东西存在’(fuer etwas)就是意指‘在某种东西的位置上存在’(……)……人们已经可以猜测——我们下面可能还要证实这一点——这个‘指示’(Zeigen)是表现指号和表述之间全部交错的根源和必然性的地方。”[39](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解构主义的重要原理之一——充替原理——在此已经呼之欲出了。因为一方面我们领悟到:符号“为某物”[40]而存在,就是说符号“在某物的位置上”存在,这也意味着某物有被符号所取代、所接替的危险;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猜测到:在指号和表述相互交错的根源处,它们不仅彼此在对方身上增添了自身,而且作为符号它们也把自身增加到“某物”的上面。但德里达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来,他要一步步把这一结论引申出来,直到《声音与现象》的最后一章,他才会向我们亮出谜底。

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页1。

[2] 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3]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

[4]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6]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4。

[7] 参见:胡塞尔:《笛卡儿的沉思——现象学导论》(以下简称《笛卡儿的沉思》),张宪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页170。

[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10。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26页。

[1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28页。

[1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3页。

[1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14] 这里从倪梁康先生在《逻辑研究》中的译法。另外,为了把“意义”这一外延最广的词留出来作泛指,我建议把胡塞尔的“Sinn”译为“涵义”。

[1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5页。

[1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第21页。德里达在《论文字学》中继续沿用这个译法(参见:《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1-22页。中译文略有改动。

[19] 有些学者,如D. Smith和R. McIntyre以及挪威哲学家D. Fllesdal甚至将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Noema)直接等同于弗雷格的含义(Sinn)(参见:陈立胜:《自我与世界——以问题为中心的现象学运动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2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21] R. 贝耐特:“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论证》,赵汀阳主编,辽海出版社,1999秋季刊,页150。

[2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27页。

[2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5页。

[24] Rudolf Bernet: “Derrida and His Master’s Voice”, in Derrida and Phenomenology, Edited by W.R.McKenna and J.Claude Evan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 1995,p8.

[2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3-34页。略有改动。

[28] 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2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30]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7页。

[3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8页。

[32] 如果为德里达辩解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在对胡塞尔的“自言自语”案例进行解构时,德里达已经间接地为自己的逆命题提供了证明。不过,即使这一证明成立,也无法否认他在这里的“釜底抽薪”行为。

[33] 参见:J. Caude 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Univeris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1, p33。

[34] J.Claude 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p42。

[3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8页。

[36] 参见:J.Claude.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p4。

[3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8。有改动。

[38]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3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8-29页。

[40] 德里达的这种表述方式不禁让人想起海德格尔的世界之为世界的“因缘结构”(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三联书店,北京,1999年,第二版,第十八节),不过,无论从论证的过程还是结果上来看,德里达在这里都从根本上越出了海德格尔的理论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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