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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改造我们的思维(1)-逻辑学
来源:  作者:胡列清  点击:次  时间:2001-12-1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发展,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问题,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工业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教育、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时代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企业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规律”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科学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从思维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逻辑错误,避免了“元”、“层”和“重”的混淆,建构了全新的认识复杂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论和操作工具。从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坚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则,既是我们贯通古今,深切领会我国文化精髓“阴阳”、“中庸”“矛盾”、“和谐”等的原则;也是我们沟通中西,吸取并推进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原则;更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走自己的路去展开理论创新的原则。从政治、经济等的执行层面看,格局分析法为我们认识社会矛盾消除了人为夸大的“斗争”色彩,指出了正确的解决方式。可以说,格局分析法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超越对矛盾的传统理解,需要我们发展出成熟的可操作的矛盾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将我们解决矛盾的理念由强调“斗争”升华到坚持“和谐”。

用格局分析法的眼光看,和谐社会就是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社会,一方面我们要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另方面我们要谋求公平的最高化,并且还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其中,“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处理形式结构方面的问题来追求效率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则是我们处理内容构造方面的问题来谋求公平的指导原则;而“和谐”则是这两方面进行结合的指导原则。对一个社会而言,人永远是内容,物则是其表现形式。社会是复杂的,人是参差不齐的,物也是形态各异的,只有顺着人文的环节序列和科学的层次序列,我们才能将复杂的社会现象整理成为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通过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来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人能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享其成,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一定是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如果我们也能够做到物能各据其理,各展其姿,各尽其用,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一定是一个高效繁荣的社会。有序而又繁荣的社会,也就是和谐社会了,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和文化复兴也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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