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在中世纪哲学中就有对“意向”(intentio)问题的最初讨论,例如托马斯·阿奎纳就把用它来定义有意图的精神行为,但真正将它作为哲学术语加以运用的首先是深喑中世纪哲学的弗兰茨·布伦塔诺。他将“意向的”、“意向的内存在”这样一些概念引入到哲学和心理学中,并赋予它以一种特殊的哲学或心理学蕴涵。“意向的”一词,在他那里并从他开始而代表着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特征:所有心理现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他认为可以通过对意向性或意向内存在(Inexistenz)的指明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意向性”是心理现象所独有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后他的学生埃德蒙德·胡塞尔曾对此评价说:“在描述心理学的类别划分中,没有什么比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的标题下所做的、并且被他用来进行著名的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之划分的分类更为奇特,并且在哲学上更有意义的分类了。”[①]
2.意向性对胡塞尔之所以具有哲学意义,乃是因为他在其中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契机。此后,无论是在他1907年完成的超越论转向之前还是之后,意向性都构成胡塞尔意识分析的核心课题。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曾对此精辟地概括说:“意向性可以在现象学还原之前和之后被描述:在还原之前时,它是一种交遇,在还原之后时,它是一种构成。它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②]就交遇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自然观点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则,是自我与他人、内心与外界、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的关系问题;就构成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是哲学观点中的或超越论的主体性原则,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
在此双重方向上的意向性问题,通过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开。意向性成为现象学的不可或缺的起点概念和基本概念。因此,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即对意识体验的分析工作,都可以合理地、但不尽全面地被称作“意向分析”。
无论如何,意向性分析的工作主要是从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开始的。具体地说,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两分来开始自己的意识体验分析。这样,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象为基础”的命题,就被胡塞尔改造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③]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也意味着,意识就是意向体验。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
但若仔细分析起来,“每个意识都是意向的”这个说法有两重涵义:一个涵义在于:意识构造对象;另一个涵义是:意识指向对象。意向性既意味着意识构造客体的能力,也意味着意识指向客体的能力。前者专指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后者可以指所有的意识行为,即是说,非客体化的行为虽然不构造对象,但也指向对象。例如,爱是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对象。被爱者作为对象首先是通过表象的客体化行为被构造出来,而后才有可能被爱,即成为爱的行为的所指。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胡塞尔为什么要说:“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非客体化行为(如爱、快乐、悲哀等等)自己不具有构造对象的能力,因此必须倚赖于客体化行为(感知、想象、符号行为等等),更确切地说,倚赖客体化行为构造的对象。即便是像“无名的悲哀”、“末名的喜悦”这样一些现象,在胡塞尔看来也有其确定的对象。
据此,客体化行为是奠基性的,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建立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这样一种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与定性,事实上为自古代哲学以来就有的并在近代哲学中得到极度弘扬的一个基本取向提供了依据:将哲学首先视为理论哲学,视为知识论。而情感活动、意愿活动作为非客体化行为只有在表象和判断等知识行为得到分析和探讨之后才有可能获得解释和澄清。这个将理论哲学定位为第一哲学,将实践哲学定位为第二哲学的意图,与笛卡尔、康德、布伦塔诺等人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当然,它通过胡塞尔的细致扎实的意向分析而获得了更为严格缜密的依据和更为令人信服的实施。
因而马丁·海德格尔在为胡塞尔《内意识时间现象学讲座》所写的“编者引言”中有理由说,通过胡塞尔的分析,意向性获得了“一种原则性的揭示”。但是,海德格尔同时挑明:“意向性”这个表达即便在胡塞尔之后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④]。这几乎是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的思维方式和思想立场进行颠覆的一个暗示性预告。
3.正因为胡塞尔的工作为理论哲学的第一性地位奠定了一个意识哲学的基础,因此要想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顺序做革命性的变革,也就需要对这个奠基做出实质性的解构。这个解构首先是在现象学内部进行的,主要是通过马克斯·舍勒和海德格尔的——同样冠名为现象学的——分析工作。
由于舍勒在其哲学思考之初便把“精神”(不是胡塞尔的“意识”)视为一种存在形式,一种内在于行为之中的对某物的指向关系活动,因此,当他在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那里发现意向性学说时,他立即予以积极的评价与附和。以后的研究者也用“精神的意向性”来标示舍勒所发现的“精神的结构”。
尽管舍勒不会否认意向性分析是现象学哲学的主要工作,并且自己也以现象学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意向分析,但这些分析并不像胡塞尔那样被用来给理论哲学的第一性地位做论证,恰恰相反,他用这些分析来论证的是他的价值哲学。
与胡塞尔的结论不同,在舍勒的意向分析中,感受行为不等于非客体化行为,因为它有自己构造出来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借助于客体化的直观行为而被构造出来的各种实在对象和概念对象,而是通过感受行为构造出来的各种不同价值。
因此,在舍勒看来,感受活动所依据的并不是由表象活动提供的对象,而是它本身所特有的对象,或者说,是由它自己原初地构造出来的价值对象。也就是说,感受有其自己的对象,表象也有其自己的对象。他写道:“我们把这个对价值的接受的感受称作意向感受功能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全然不能说,这种功能乃是通过所谓表象、判断等等‘客体化行为’的中介才与对象领域发生联结的。这样的中介惟有状态的感受活动才需要,而意向感受活动却不需要。在意向感受活动的进程中,毋宁说对象本身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自身,只是恰恰从它的价值方面向我们开启。在意向感受活动中常常缺少形象客体,这正表明,这种感受活动自身原本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为中介。”[⑤]
由此可见,舍勒意义上的“感受”具有比胡塞尔的“感受”概念宽泛得多的外延。它甚至把表象和判断的活动、即舍勒所说的“认知的功能”(也是胡塞尔所说的“客体化行为”)也包含在自身之中,例如对真假的判别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感受行为”的对象或意向相关项所决定的。
如果在舍勒这里也谈论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问题,那么这就首先要取决于被感受到的价值的等级秩序。感受价值的意向行为是不感受价值的非意向行为的基础;感受较高价值的意向行为是感受较低价值的意向行为的基础。由于最高的价值是神圣的价值,因而对这个价值的“极乐”感受便构成所有其他价值感受(如包括对“纯粹真理认知”价值的精神感受)的基础。将这个分析结论推演下去,就必然会引出取消理论哲学第一地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