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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1)-逻辑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12-1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 要: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开关的“开”与灯泡的“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寻找可能的原因(现象)是逻辑推理,可能的原因现象有“并联”和“串联”两类,并联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发生结果就会发生,串联现象必须全部发生结果才会发生。“时间”参数的有无是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的根本区别。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因果关系 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毛泽东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

  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

  (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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