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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为谁用?---道德无效现象分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其次,道德无效现象的蔓延使人们对道德建设丧失信心。这些年,我们在道德建设上没少费心思,但其实效却不令人满意,原因之一恐怕就是道德建设并未得到大众的认同与参预,难以唤起人们的道德热情,因为现实就摆在他们面前,那些道德败坏者多么的自在的潇洒。于是导致道德建设有理论号召却无具体措施;有依稀可见的见义勇为者,却无成为“众人之言”、“国人之论”的对不道德行为的集体谴责;有孔繁森、张鸣歧这样的道德楷模,却少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为模仿。如果社会上存在道德的“特殊公民”,人们就会对道德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没有了道德公正,谈何全民的道德建设?

最后,道德无效会导致对道德宣传教育逆反心理的产生。逆反心理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对一定社会现象与正常条件下应该有的认知及其行为倾向完全持相反的态度。不可否认,实现道德生活离我们的的道德宣传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一些道德“特殊公民”的“示范”和对一些道德高尚者的冷遇,人们便确信“说得越多就越假”,以至于一讲道德就反感。这种逆反心理如不及时调整,势必会导致社会道德主流文化教育的受阻,歪理邪说盛行。

要防止和克服道德无效现象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作,不仅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预,而且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的配合。就道德本身而言,要克服道德无效现象首先必须使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性。道德作用于人们的道德生活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强令性,即道德对行为主体来说具有严格的使动性。对社会的所有成员而言,不管其知道道德规范与否,也不管其是否愿意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道德效力都毫无例外地要求执行,任何人也应当践行。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道德规范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它虽然不同于法律政令,不完全具有中家意志的属性,也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它所具有的“应当”指令同样决定了它的制度性要求。有了制度保证,道德也就获得了“人人应当遵守”真理性品质,也就不再因为道德动作的软手段而变成可有可无东西而随意遭人蔑视。

净化道德环境也是克服道德无效现象的有力保证。道德效力的发挥要受到环境的影响。如果一种道德与现实相冲突,那么,除非凭借外在的强制力量,否则就无法突破环境给人们造成的心灵阻碍;如果道德与环境相容,就可以凭借环境本身的力量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发生其应有的效力。道德之所以对个别人没有作用,就是因为环境提供了条件。如用人制度上,“宁要有缺点的能人,也不要没能力有好人”,就导致了为捞政绩而不惜伤害道德的现象;社会赏罚手段上的唯金钱化,使不少人可以用金钱的支付来逃脱法律和道德的制裁;社会上道德“看客”的增多,导致了道德无赖者越来越有市场。

同时,加强道德传播的社会责任制约,也有利于克服道德无效现象。道德传播主体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践踏自己所宣传的道德。现实生活中不少在台上讲道德的人干着有悖于道德的勾当,其所宣传的道德自然会被视为“假道学”而世人所不齿。另外,任何道德传播都不能是为了传播者的个人利益而只能是社会群体利益。最大的道德欺骗也许不是言行不一,而是以传播道德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在阶级社会里,道德说教明显地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被统治阶级必然对统治阶级的道德传播者不信任。社会主义制度根除了道德的阶级狭隘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最高宗旨。我们的道德传播者也应坚守这一宗旨,而不要把守德仅仅变为老百姓的义务和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只有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道德并且是真正能毫无例外平等地身体力行的道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在强调依法治与以德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不对道德效力问题发出沉思与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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