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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化进程看互利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互利作为中华民族和全人类从沉痛的历史教训中结晶而来的智慧,以其必然性不断地凸显。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进入新一轮迅猛发展,一国和他国、和全世界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一损俱损、一利惧利,“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意识形态、“两极对立必择其一”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历史;你赢—我赢的现代“互利”精神正在成为崭新的时代精神,正在使中华民族精神和伟大智慧焕发勃勃生机。下面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中,对互利进行初步探讨。
    一、互利:从悠久的历史主题到崭新的时代精神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只要有人和人的活动,互利就必然存在和起作用,成为人类历史深处悠久的主题;而从近代以来,互利逐渐成为时代精神的一个方面。
  微观上,任何一个家庭正是靠着全家人彼此之间的互利,才能生存和发展。任何形态的家庭,从最古老、最传统哪怕再专制的,到最现代、最前卫的;从最和谐温馨的,到矛盾四伏剑拔弩张却仍然延续的,概莫能外。“即使在一家人之间,利益的分歧也可导致争吵,但是只要存在着共同的情感与传统,和解就不是无路可寻,虽然源于不同的性格和情感的误解使人往往不易找到和解之路”[1](p.254),正所谓“兄弟阋于墙,外御其辱”。而历史上,除了常态的变更和不可抗力的破坏之外,那些意外地落入衰落、破裂甚至瓦解的家庭之所以遭遇如此的命运,根本原因是,在其大多数甚至每个成员之间,利益矛盾不可解决,而互利机制却瓦解甚至荡然无存了。中观上,各种组织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每个组织和其每个成员之间在合作中互动;而任何互动在根本上都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甚至以利益为核心的,是互利。组织和其每个成员之间、其成员彼此之间,因互利的纽带而成为利益共同体:组织使每个成员受益、从每个成员受益;每个成员从其组织受益、使其组织受益。假如没有互利,没有由此形成或大或小或深或浅的共同利益,任何一个组织既难以存在,更不可能发展。宏观上,国家之间,全球范围里,互利同样不绝如缕:从古到今,总有大欺小、富压贫、强凌弱,总有渗透和反渗透、干涉和反干涉、颠覆和反颠覆、侵略和反侵略、奴役和反奴役,总有刀光剑影、腥风血雨;与此同时,通商、交流、和亲等各种形式的对话、沟通、交流、合作、联合也一直存续不绝。在全球化进程中,尽管利益矛盾在民族国家之间非常突出,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非常尖锐,但是总的来说,互利在不同国家之间、全球范围内,毕竟是大大地推进了并正在更快地向广度纵深推进——不同国家之间,有共同利益,在互利。总之从开阔而综合的视野中可以看到,没有互利,就没有人类,没有社会生活。互利是贯穿人类历史的主旋律之一。
  当然,实践中,互利之不断显化、深化、强化,是和社会发展水平成正比的,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成果和指标之一:社会越发展,互利就实现的越完全、越彻底;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互利逐渐突出,成为时代精神的一个方面。
  在古代,人和人之间相对封闭,有的情况下甚至绝对封闭。在经济上,自给自足,自然分工占绝对优势,社会分工非常有限,剩余产品很少,交换很少,偶有交换也作用甚微,并且常常被排斥,个别劳动直接是社会劳动,劳动的目的是自己需要的满足。人际关系上,基本局限于血缘、地缘、业缘以及神缘(在宗教发达的民族和国家里)关系的范围里,互相高度依赖。在此之外,交往很少,分化极小,整合很弱。由此决定了在利益关系上,同一群体中的每个人之间,彼此很少分化,高度重合,甚至混沌一体;而不同群体之间,大多数情况下互不相干,有的情况下刀兵相见。在利益追求及其实现过程中,空间封闭,手段原始,方法简单,特别是目标单一且常常高度重合。于是,我得利,势必你受损;只有你受损,才能我得利,正所谓“零和博弈”。互利虽然不是没有,但其赖以产生的土壤少而瘠薄,其范围很小,层次很低,程度很弱。
  近代以来,无论在空间上、速度上,还是在性质和程度上,社会分化迅速扩大,越来越快,日益加深;与此相反相成的是,社会整合也不断强化。在这两方面的互补互动中,人们之间,交往越来越多,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空间不断扩大,利益差别日益拉开,利益追求及其实现的手段和形式也迅速地多元化、个性化、复杂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一般劳动日益分裂,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达到具体的统一,即劳动本身成为交换的手段;社会结构在迅速的分化中又多层次、多维度地整合;人与人之间,职业高度分工又密切配合,各自的利益在空间、内容、目标和手段等方面都由高度地同一而逐步分化,利益边界日益明晰。正是在生产的交换和生活的交往中,在生产和贸易的互补、互动中,比较利益逐步形成,从小到大,使每个交换主体都可以用较少的具体劳动换到较多的一般劳动,从而使每个主体共同受益;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不但日益成为共同的目的,而且逐渐成为普遍的现实。于是,人们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使用量,促使可用于交换的商品数量不断增长,质量和性能不断提高,覆盖面和渗透力不断扩张,从而使可以分配和消费的各种资源不断增加,使各主体可以享有的利益在可能性和现实性上都不断增长。于是,不论在利益追求的目标、内容、空间和手段等每一方面,每个主体之间,各自独有的特殊利益既高度地分化,并全方位地向立体化、个性化扩展,同时又高度地互相依存,从而形成广阔的、多维交织的、网络状的共同利益,把不同的共同体乃至全社会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互利逐渐凸显成为时代精神的强音。
  特别是在发达的全球化市场上,产权、人才、技术、信息、资本、劳动、土地,甚至制度安排等各种资源,都高度地商品化、市场化,交换高度发达,从生产到生活,从经济生活到社会生活,本质上是通过互利机制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更加凸显着互利的时代精神。
  现代市场经济中,渗透着如下原则:第一,公平——人们之间自由交换和选择,从而获得利益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公平的。买卖之间,有支出或投资,或必然和必须有受益;支出或投资多少,和受益多少之间,其常态是成正比的。交换不仅对一方有利,对另外一方甚至对多方、各方都有利,至少没有损害。假如相反,交换轻则受限制、被损害,重则萎缩甚至无法进行,从而以客观的必然性迫使各主体回到公平交换的道路上来。第二,自愿——每个主体都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并且力求不断扩张,这目的只能通过各主体自愿向市场提供日益丰富并且质量价格比、性能价格比高的商品和服务,在交换中实现价格以后,才能达到。而任何利益的相互交换、让渡和转移,都只出于交换各方的自愿,没有强迫。市场价格在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出于各方意愿,通过谈判而形成。任何主体之间的任何谈判中,任何一方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自愿地把对自己相对次要的、等量的利益让渡给对方;对方对该让渡是否接受,取决于该让渡对他是否有利及利益大小。即任何谈判都通过互利机制,进行利益的让渡和交换。没有互利,谈判不能发生,不能进行,更不能有积极成果。谈判失败,是由于互利机制没有形成,或者形成后得不到维护而破裂。第三,等价——每个主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要求每个利益主体在利益追求中,既关心自己的支出或投资能否受益,也必须承认并维护其他主体的利益,让他人的支出或投资相应地受益,把自己的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利益相结合、相交换。他人利益、共同利益是自己利益的前提;自己利益的实现和扩张是通过和他人利益的互补、互动实现的。由于交换是重复进行的,骗人只能一次,难以永远;被骗也只能一次,难以重复。因此,谁要想在市场上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就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为他人实现自己的利益提供起码的保证;只想利己,却不愿利他、利公众,就会被拒绝进行交换,甚至被逐出市场,其利益难以实现,甚至可能被剥夺,一无所有。[2]市场经济以客观的互利机制,对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奖励;对违背市场规律、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由此把不同的利益主体紧密团结起来。换句话说,互利成为了时代精神的一个鲜明主题,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强化,在全球化进程中更加突出。
  基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上述特点,现代法也渗透并凸显着互利的精神。比如,在主体上,法在传统上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而现代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法和私法结合,形成社会法,既保护、支持和促进公共利益,也保护、支持和促进个人利益,从而保护、支持和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互补互动,保护、支持和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利。比如经济法,其核心是反垄断法,在现代法的视野中,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把公法和私法、民法和行政法结合起来,产生新型部门法。它的本位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在个人、国家的互利中,发展和壮大各个主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其他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福利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都是这样的。再如,在内容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是互相的,在数量上则是等值的:不仅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而且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趋向于相等。“如果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可以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3](p.65)权利是获得利益的条件,义务则是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维护其他主体的利益而承担的责任,是从自己的利益中必须付出的必要的份额。权利和义务等值,就是利益等值,是互利。
  互利作为人类历史深处的主旋律,从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全球化推进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逐渐强化和凸显,而成为时代精神的一个方面,开始成为人类的共识和共同追求。然而,这是来之不易的,是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在付出了沉痛的教训和代价之后,才使人类认识到的。
    二、互利:沉痛的历史教训换来的智慧
  历史上,在层出不穷的各种争端中,互利的主题屡遭破坏,暴力和战争却不断出现,其教训是惨痛而沉重的。一部人类史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就是暴力史和战争史。比如,在中国,从上古到20世纪初,大规模的战争多达4000次以上;仅春秋时代的243年中,有文字记载的战争就多达480多次,“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4](p.358),血流遍地,生灵涂炭;战国时代更是充满了血雨腥风。在欧洲,古代姑且不说,仅1480年以来,战争越来越频繁:1480-1499年,9次;1500-1599年,87次;1600-1699年,239次;1700-1799年,781次;1800-1899年,651次;1900-1940年,高达892次[5](p.266)。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和随后持续近40年的一次冷战,给人类造成了空前巨大的破坏,烙下了极其惨痛的记忆:每一次世界大战卷入33个国家、15亿人口,伤亡人口3000万;第二次世界大战卷入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亿人口,仅死亡人口就在5000万以上。光是在德国,西部居民1/5被炸死,无数家庭在战争中惨遭破坏:到1948年底,全国人口的性别比,男性:女性=100∶160;单身者性别比更加悬殊,30岁男子:26岁女子=100∶300。有的历史学家把1914年以来的世界巨变叫做“大灾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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