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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四)权力腐败的危害及其防治的对策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目前国家机关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了猛烈的揭露和抨击,他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腐败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公职人员的身上,但是其危害甚烈,其中最本质、最严重的危害是:损害民众的合法权利,损害执政党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民心背向,危及国家的团结和稳定。这些绝不是笔者的危言耸听,而是真真切切的事实。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力曾带来过国家的繁荣昌盛,权力也曾带来过国家灭亡,这说明了,正确行使权力,可以为保障权利服务,使民众安居乐业,人心归顺;滥用权力,可以使权力变成践踏“权利”的工具,使民众陷落于水深火热、生灵涂炭,不可聊生,人心思变、社稷倾覆的境地。一句话,权力的依法行使,可以产生巨大的推动社会前进的积极力量,反之,权力的滥用,便可以使其成为滞止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因此,对权力腐败所造成的危害,绝不可等闲视之。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严肃指出:必须“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当然,促成权力“变异”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背景的客观原因,也有掌权者自身素质的主观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内因。但择其主要的来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权力至上”观念的根深蒂固。只要我们认真剖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因滥用权力,腐败堕落,被押上审判台的贪官污吏,无一不是视国家的法律为儿戏,在他们的眼里,什么叫“法,法就是我,我就是法,我是老大,法是老二”。笔者曾痛心的从某报纸上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县委书记,臭骂县法院院长:“你吃了我的,喝了我的,拿了我的,你不听我的,你给我滚出去”!这个县委书记何以气壮如牛,他自以为他坐上了该县的第一把交椅,“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我是县里第一把手,法院院长,就应当听我第一把手的。”如若不是法律意识淡漠和“权力至上”观念的根深蒂固,又是什么?!

  二是执政意识的淡漠和“权力私有”观念的错位。我们应当承认,政府官员也是人,也有一般民众所有的“七情六欲”,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分析那些国家公务人员只所以走上“腐败”的歧途,其中令人痛心的一点就是执政意识的淡漠。他们不明白他们手中的权是谁给的。他们忘记了毛泽东同志所谆谆告诫全党同志: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时刻不要忘记为人民服务。因而,在这些人眼里,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就是自己的“私权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于是乎,他们千方百计地“滥用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侵吞”等等,无所不用极其。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有个别领导干部经不起物欲横流的刺激,使其人生的价值取向偏航,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日趋滋长,金钱占有欲恶性膨胀,把追求个人和家庭的物质享受,追求自我需要的满足,作为自己人行为的主要目标,不能正确地对待职位、地位和权力,不能抵制一切腐朽思想和作风侵蚀,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难免在我国的执政者队伍中出现了象陈希同这样的权势显赫的腐败分子,也难免出现了令人叹惋的“五十九岁现象”,即有些投身革命工作几十年的老干部,在临近离退休之前,想凭借手中的权力大捞一把,最终因贪污腐化而被法律送上“断头台”。

  三是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缺乏可靠的保障。历史已经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因为,任何权力都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限度决不停止。由此可见,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一旦被滥用,最终必然导致权力腐败。因此,只有使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控制权力的扩张和预防权力的腐败。才能使权力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尤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掌权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而绝不是掌权者个人,权力行使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服务于人民,以权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绝不允许掌权者个人借助人民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以权谋私,其实质就是践踏和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权力的实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府,葬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反腐败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如何制约权力,惩治权力腐败,邓小平同志对此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正确思路:“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他还强调“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律,搞法制靠得住些”。法制建设具有思想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宣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中心思想就是要运用法制的手段,正确运用和有效地控制权力,确保国家公权力的能够在国家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运行,以防止和克服权力“变异”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保证每位公民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得到实现。具体来讲,要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必须在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如下三个方面工作:

  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在人民主权国家,由民意机关制定法律,由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一切设置及活动,均由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框定;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违法或无法律根据时,有权提起诉讼;因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深化和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成果。因为,它是对封建行政专制权的进一步否定,它有效地限制了强大的行政权力对法律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的可能性。可见,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过程。

  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行政权力的依法高效运行,除了强调行政机关自身必须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毛泽东同志早在40年代就坚持党和政府只有在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政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的正确主张。1945年9月毛泽东同志与民主党派人士黄炎培谈话,当黄炎培问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如何跳出历代统治者从艰苦创业到腐败灭亡周期率的支配时,毛泽东同志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让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制约监督机制,如果设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就我国当前的情形来看,主要是应当加强以党的监督为核心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建设,以便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实施全方位的层层监督。这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体系,才是制约权力,防止和克服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要用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加大打击力度。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我们党向来是旗帜鲜明、态度坚定的,并一贯坚持从严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总要依法杀一些人”。“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春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⑦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充分说明了我们党对一切腐败现象,一贯坚持严刑峻法的惩治方针。我们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应当积极借鉴我国古代优秀思想家、政治家的治国良策和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严格用法律规范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滥用权力,触犯法律,就应当依法受到严惩,绝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法律。只有在严刑峻法的氛围中,使法律的公正和无私,虎虎生威,使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使执法者不敢贪脏枉法;使身居高位者也不敢以身试法。使国家权力的行使真正能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运行;使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注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48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第16卷,第16页。

  ③《克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1页。

  ④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4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林 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第1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⑥林 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第1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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