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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文化圈的生命伦理学批判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生命伦理学这一原创性的学科,不仅理论架构粗糙,尚没有共同的学科语汇与学科语言,很多概念不被学界认同,究竟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尚未得到统一的认识,学科内甚至也无法进行真正的对话。而且,少数几个人掌握着话语权力或译名权,与官僚伦理媾和,控制着政策发布和学术表达机会的分配。汉语生命伦理学亟需要整顿学风。很多人这些年十分热衷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会议,喜欢用西方人的经费编排和导演假戏,没有针对中国现实的研究主题,行动计划和研究要由别人指手画脚,我们却俯首称臣;学问也基本是信息文献的编译、简单的案例分析和不具代表性的社会调查。没有精神和民族骨气的生命伦理学已经成为一种西方片面文化的传播或转播。缺乏理论的深入研究,没有针对国情和现实的内容,屈从于西方的霸权,严重脱离中国生命伦理的本真,不顾“医疗公正”这个压倒一切的伦理,而纠缠在“基因组计划”、“胚胎干细胞”、“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等无休止的、近乎无聊的讨论中,并误导大哲学、大文化界乃至政界也一起置我们数亿人的基本医疗保健而不顾,陷入价值有限或起码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并不紧迫和重要的甚至不会有结果的课题的争论中。枯竭或干涩的营养,培育和勉强维持了一个幼小的生命,没有哲学之水的浇灌和文化的沃土,生命伦理学将萎缩。我们或是拾捡前人的理论或判断方法,或是等待大伦理学理论的突破,或吸噬“应用伦理学”的残羹,结果我们的论述和分析一片混乱。我们没有有力的证言批评医学中的心理利己主义,也没有勇气确立不伤害并有利于人类的仁爱情操,我们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常常分离,只顾事实陈述而不承担道德陈述,我们的很多结论只是一些伪结论或假命题的毫无意义的注释。我们的“是”与“应当”一贯存在“承担裂隙”[3],这个事实的陈述与评价性陈述之间永远是一个巨大的逻辑上的裂隙。尽管我们花费巨大去替代社会学家的调查使命,考量世俗社会对生命伦理事件的评价,我们非但没能演绎出“应当”的陈述,反而连“是”的陈述都开始被质疑。脱离了文化研究,放弃了哲学家的身份,那些“安乐死”、“知情同意”、“病人权利”和庸俗的“人造美女”的调查以及艾滋病的案例讨论怎么会使人信服?我们做了许多哲学家不应该做的工作,哲学上的逻辑是:“应当”陈述不能由“是”陈述演绎而来,调查之后没有独立的充分的理论论证这不是道德哲学的方法。“在伦理学证明中,任何人试图从纯事实前提(所谓‘是’陈述)推演出纯评价性结论(所谓‘应当’陈述),他都应该向我们解释清楚这个推演是如何能够实现的。”[4]我们恰好往往缺少这种“解释”。我们没有自由争鸣的风气,很少有认真的深入的批评,没有形成学派的良好土壤,寄生于西方语言霸主的思维习惯永远是用西风压倒东风,在重大主题的讨论和条规的制订中不允许有任何不同的声音。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知识生产,已深深地和各种社会权力、利益体制相互交缠。我们学术体制的内部组织、学科发展、学术行动和开拓的规划,都受制于社会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加之学科门类的顽固偏见,使得汉语生命伦理学始终处于政治伦理、制度伦理或政策边缘,始终处于医学、哲学与社会科学专门化的边缘。生命伦理学至今没有建立完整而融贯的理论传统和科学的方法学训练机制,并由少数人操控学术体制使之成为学术偏见的生产地,以服务自己的利益,建立虚假的权威。生命伦理学不是制度工具,而是一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航标,是民主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学者必须把全部的自我投入到学术研究中,它之所以又称之为伦理生命学就是因为它需要研究者做出生命的奉献,而不是以此为谋一己之利的手段。由于缺乏潜心钻研的学者,我们又没有建立起跨科际的规训制度,我们没有生产出完整的学科知识,没有严密的体系;学科语汇、研究对象、方法、理论、认识论上的预设和生命伦理精神与意识形态都无法实现统一。由于学风浮躁和匆忙,没有在生命科学与道德哲学的领域边缘开放真实的创造空间,我们的研究没有基本的密度。破碎的、杂乱无章的孤立的选题式研究带来了许多恶果,使生命伦理学始终是一种应时的、即兴的、跟风的、俗化的、表浅的学问,我们给不出使人信任的、虔诚的、有力度的结论,使这门为人的学科最没有人性,以致研究者和学习者遗失最宝贵的精神与灵魂。

    注 释:
    [1]参阅范瑞平《中美生命伦理学——幼稚与无聊》,原载《中外医学哲学》第四卷第一期,2002年5月,第1—8页。范文称:“当今的中国生命伦理学还谈不上因老到而无聊,准确的描述大概只能是幼稚。”云云。我认为这份杂志从创刊以来,也加入了“这种幼稚与无聊”,采用发表过的论文,引用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的“安乐死调查的文章”,机会主义的无观点的对话,文不对题的对中华经典文献的释解,对汉语生命伦理学的贡献终于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唯有这篇导言还令人振奋。
    [2]见《亚里斯多德选集》(伦理学卷),苗力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3]参阅汤姆•L•彼彻姆著《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17页。承担裂隙与当代哲学上流行的裂隙观是一致的,就是说,在事实陈述和评价性陈述之间有一个逻辑上的裂隙,因此不能从事实陈述中合乎逻辑地演绎出“应当”陈述。
    [4]同上,第516—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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