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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的定义与源流略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 本文全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经济伦理的定义与学科性质的观点,从西方和古代中国两个渊源论述了经济伦理思想的起源与衍变。

  无论古代中国还是西方,经济伦理的思想源远流长。人类经济活动中有伦理道德问题,伦理生活中也有经济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伦理问题,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规范经济学对经济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经济伦理指的是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条件,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它也涉及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经济主体的伦理关系性状以及经济范畴的价值判断。经济伦理学作为学科来说,"一方面是符合伦理学的经济理论和伦理制度及规则的经济学的,另一方面与经济的伦理学也是相符的,正如政治经济学一样,这门学科具有双重含义。" [1]

  关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定义,国内研究大致有以下观点:1、经济伦理学是关于经济制度伦理和经济行为伦理的学说;2、经济伦理学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说是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3、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4、经济伦理学是研究对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论证的科学。5、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以及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6、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经济实践的道德科学,它以研究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的形成、发展规律以及经济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等问题为对象。7、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2]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国内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认识现状。

  在西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经济一词,源于希腊文oikonomia,原意为家计管理。色诺芬(约公元前430-公元前354)在《经济论》中论述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就是当时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色诺芬把经济活动看作是创造有用物品,即使用价值的过程,他是古希腊作家中第一个注意到工场内部分工的人,他告诫奴隶主,为了发财致富,必须最低限度地满足奴隶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色诺芬的主张中具有"市民阶级的本能",[3]就是说,他试图建立一种有利于奴隶主的经济伦理规范。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把经济学科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指出了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关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但在更深的层次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因为很显然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4]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卷和结尾当中,亚里士多德还涉及劳动意义问题,他从现实的经济生活出发,强调一切具体的行动和职业活动,都在追求某种目的,是在实现某一具体的善。而且劳动的普遍的善是和个别的善相联系的。尽管亚里士多德反对以赚钱为目的的交易,但他还是对私有制表示拥护,而且反对对拥有私有财产数量的限制。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可以看出,古希腊伦理思想既有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也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反映了古希腊人对自然秩序、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品质的认识。

  古希腊罗马之后,欧洲经历了漫长的经济发展缓慢的中世纪。在中世纪早期,有关法律、伦理的规定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所有制关系相符合的,例如法兰克王国制订的《撒利克法典》是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主义产生的纪念碑,它反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独立化的过程,因此也保护私有制。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经济思想也是从属于伦理道德的。当时,基督教教会不但是欧洲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经济结构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经济思想是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的一部分。中世纪的学者--"圣典学者"认为,经济学意味着一种能够保证经济活动得到良好管理的道德箴言。这些圣典学者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是以神学教义为规范去作价值判断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谴责贪婪与欲望,把个人物质生活的改善服从于他的教会兄弟的要求,服从他本人在天国中得救的需要。因此圣·奥古斯丁(354-430)担心贸易使人们不去追随上帝,而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里,"基督徒不应该做商人"、"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要难"一类说法是普遍的。[5]教会时常表现出思想的两面性,因同情穷人而谴责那些加深剥削和不平等的经济活动,又因维护神权而进行漠视人世上一切苦难的说教。奥古斯丁就说过,因为人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比起贪婪来,服役于人还是一种比较快乐的奴役事件。"[6]

  从中世纪神学家的另一著名代表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那一时代经济伦理思想最完全的陈述。托马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包括对私有财产制度、公平价格和高利贷问题的意见。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不违背自然法,他采用了一个机智的诡辩作论证。首先他引用了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对人来说,裸体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自然并没有给他衣服。"他又说:"在这种意义上,共同占有一切东西和普遍的自由被说成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持有财产和奴隶制不是自然带来的,而是人类理性为了人类生活的利益设计出来的。所以,自然法在这个方面除了添加了某种东西之外并没有改变。" [7]在这种狡猾的论证中,实际上暗含的批评是,那些认为私有财产违背自然法的人,无异于认为穿衣服是违背自然法的。

  在公平价格的讨论中,托马斯·阿奎那实际上是面对罗马法维护契约自由的议价原则的传统在其时代的实践矛盾的一种表态,他表现出对等级利益的维护。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教教义出发,强调参与买卖的人对于他人应负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在他看来,公正、诚实、与人无损,就是商业交易中应该的伦理道德标准。

  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沿袭了教会的观念,也表示反对放高利贷。说他基本上同意禁止高利贷,是因为在此问题上他做了一些重新阐释,他对高利贷的商品作了区分,在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粮食,这些必需品作为纯粹消耗,又关系到人基本生存的伦理问题,那么,这类商品的高利贷就是非正义的。而其他商品不一而论。托马斯·阿奎那比其他人表现出了犹豫不决的一面,他曾认为地租是一种合理报酬。

  对中世纪高利贷理论的反应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限制利息也意味着限制个人主动性,而到了凯恩斯(1883-1946 )时代,他经过思想反复,却有了新的认识。凯恩斯认为,"过度的流动偏好造成的投资动机的消灭是突出的罪恶。" [8]他认为,"经院学派之讨论,乃在找出一种方策,提高资本之边际效率表,同时用法令、风俗、习惯及道义制裁等压低利率。"[9]就是说凯恩斯发现了禁止高利贷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具有积极的经济伦理意义。

  "教会对利息的态度不能按照教会的狭隘经济利益加以解释。教会聚集财富;因为比较而言,教会的债权人比债务人多,加以禁止也许转而在经济上对它造成不良影响。就涉及总体上的经济而言,这个早期中世纪社会是原始的和总的来说是农业社会,为了这个缘故,对利息的禁止也许非常适合于它,正如《旧约》的规则首先用于的希伯来社会一样。" [10]但是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人们迫切需要从借贷关系中获得投资的资金。这时候,在商品经济大潮面前,教会禁止贷款收取利息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那时,为了逃避教会的禁令,人们采取一种把金钱的"贷"与"借"隐蔽起来的办法--就是处于"匿名"状态下的合伙经营。1574年,新教的加尔文(1509-1564)否认借钱收取报酬是一种罪恶--这意味着拒绝亚里士多德关于"货币不增殖"的权威观点,承认货币是可以用来取得那些会产生收入的东西。他认为,只有对为灾害所迫的穷人放债收息才是罪恶。

  中世纪人对利息和高利贷的关注也把他们引向了财富分配的研究。法国神父,尼托尔·奥雷斯姆(1320-1382)曾借助于一个类比说明他的思想:"正如在合唱队中,一致不能有助于整体的和谐,而极端的或不正确的不协调毁坏或破坏整体的和谐,但是需要一个按比例的基于标准的声调来产生一次欢快的合唱的甜美的旋律。同样,一般来说,在社会的一切领域里,财产和权力的不平等是不便利的和不合理的,但是,过于纷争会毁坏和破坏国家的和谐。" [11]显然他反对财产两极分化,而主张财产利益的结构性调整。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市场经济的新时代到来了,这时候,由于生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人们的伦理关系的变化。道德与牟利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言,它至少表现出以下方面的伦理思想渊源和基础:(1)古罗马的"罗马法"(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系统);(2)基督教教义所阐述的平等学说(一切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3)十五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两个发现,即世界的发现和人的发现所孳生的个性自由、人格独立的思想传统;(4)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倡导的禁欲、勤俭、敬业和聚集财富(这种聚集财富是符合上帝的旨意的)。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启蒙思想和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理性假设以及自由放任的社会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空想社会主义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德国历史学派等等,尤其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进一步扩展了人类经济伦理思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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