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是道德界定纠正偏颇、还归正本的内在要求。
道德本是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是从内容、实指的意义上对道德作的定位。这种内容和实指在用语言来表达时就获得了一定的形式和名称(如克己让人、损人利己等)。由于正道德的称谓反映和体现了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因而便成为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而也就成了一定社会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的、直观的标准。所以,“克己让人”这一类正道德的概念称谓,它的本义和内涵是指人的一种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它作为一种衍生形式才是社会规范——一种社会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容易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道德概念如“克己让人”在本原意义上也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而漠视了它本来是指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马克思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规范说”之道德释义所以发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颇,正是犯了旧唯物主义式的毛病,对道德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放到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中去理解。
如果承认和接受了“规范说”对道德的定位,那么,势必会导致“道德本体失缺症”,也即“道德评价对象失缺症”。因为,“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行为善恶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说,道德评价的直接标准是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什么呢?显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不能再作为评价对象。道德评价对象应该是道德——人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品性。但是,在主张“规范说”的伦理学体系中,“道德是……规范”,也就是说,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又成了道德评价对象了,又成了道德本身了——这是不合逻辑和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纠正道德界定中的误解和偏颇,还归道德之本真面目的需要。
第三,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符合马克思关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了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说到由具体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方法时,提出人类掌握世界的方式有四种,即科学精神的方式、艺术精神的方式、宗教精神的方式和实践精神的方式。根据笔者的理解,这四种方式的主要适用范围和特点是:科学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理论认识活动中,采用抽象思维(也称逻辑思维)来求得认识世界之真理;艺术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审美活动中,采用形象思维来求得欣赏之愉悦;宗教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活动之中,采用假想思维以求得超脱现实世界、步入虚幻世界之慰藉;实践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之中,采用价值思维(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以求得改造世界之价值。
道德活动属于哪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呢?我国伦理学著述在谈及这一问题时一般都将它归入实践精神的方式,这是对的。但是,这些著述大都只是在某个章节中顺便谈及,而在总体思路中并没有将道德视为属于实践精神的方式,视为人们(主体)改造对象世界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精神品格。真正按照道德是“实践精神”的思路来研究道德,那么首先应把着眼点放到主体的行为活动(实践)上来,把伦理学作为行为科学的比邻学科,认真考察行为活动之前、之中、之后的种种情况,看这种种情况体现了主体的何种精神;并且,把行为活动(实践)作为贯通伦理学体系的主轴,由它来联结、负载道德的其他的方方面面——通过研究道德形成发展的过程、要素、结构、条件、功能、作用方式以及评价、导控等问题,来建构伦理学的体系。我国现行伦理学教科书并没有这样做,它们往往把“道德行为”作为庞大体系中的某一章节或其中的某一点来论述,形成这种体系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把道德定位为一种原则规范。所以,纠正“社会规范说”对道德定位的偏颇,确立起“主体品性说”之道德定位,有助于使我国的伦理学回归到马克思关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观点上来,有助于构建合乎道德本性要求的伦理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