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伦理学教科书一般都将道德定位为一种“规范”,认为它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的道德界定被称之为“规范说”或“社会规范说”。其实,这种道德定位似是而非。马克思早就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如何将道德放到“人的实践中”去解读?如何在“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合理解决道德的基本定位问题?笔者认为,这就要把道德理解为人在实践(行为活动)中显现出来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素养)。这就是说,道德的基本定位是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样的定位,可称之为“品性说”或“主体品性说”。
首先,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符合人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四有公民”一词,其中“有道德的公民”之“道德”二字,即是指公民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而不是指社会的一种规范。即使使用“社会道德”这个概念,也总是指特定社会的实践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群体)的品性、德性之总体状况,而不会是指这个社会标榜了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也总是指这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的集合,而不是脱离社会成员之道德的抽象物。
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虽然没有对“道德”概念作严格的界定,但通读全文可以悟出,这个《纲要》是将公民道德视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品质、品性),进而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来具体论述如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在《纲要》中,诸多道德规范是作为道德建设主要内容的外在形式、作为公民道德素质要求的概念表述而提出来的。这说明,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更符合《纲要》的基本精神。这也说明,只有将公民道德理解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即通过公民的行为活动(实践)显现和确证的一种品性,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纲要》。
从“道德”一词的词源学意义上看,道德也是指人的一种品性。“道”本义为人行走的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本义与“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经》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辞海》说: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称为“德”。所以,“道德”就是将外在的客观规律转化为内在的人的素质而成的一种品性、品德、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