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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伦理和公民政治:哈贝玛斯的现代性理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四、公民和宪法爱国主义

  哈贝玛斯对民主场所和合理性的思考一向是粗线条的。这种思考在他1992年在德国出版的《事实和规范:关于法理论和民主散论》(1992b)一书中转化成对政治制度更为具体的分析,其中对法的正面评价尤其引人注目。早在《交际行为理论》这一著作中,哈贝玛斯就把现代法(包括它的普遍性和人权内容)看成是人类道德实践学术的重大成就。但是哈贝玛斯更强调,尽管现代法有其正面作用,但法并不能保证民主,也不等于民主;法制倒是很容易成为扩大政府行政权力的工具。因此,哈贝玛斯谈的更多的是法的两面性和负面作用(1987:第357-363页)。在《事实与规范》中,哈贝玛斯关心的较多的是法的正面作用。哈贝玛斯肯定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他强调要从法在现代政治中应体现的正面价值规范去理解它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也就是说,法有助于社会稳定。哈贝玛斯也指出,法稳定社会也可能只是表面现象,有的法并不完全具有普遍的正面规范价值,它所起的作用只是遮掩专制和暴力。正面意义的现代法,如基本人权法和宪法,使得社会行为者在崭新的历史意义上获得一种关于“合理性”和“团结”的集体意识,这是任何传统的体制(如民族或传统)所无法给予的。哈贝玛斯称这种现代的集体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集体身份认同为“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是哈贝玛斯长期关心的问题。在哈贝玛斯那里,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政治的普遍规范。德国的历史和社会现实对哈贝玛斯形成这一理念起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历经了纳粹主义祸害,艰难地走上民主之道的德国来说,所谓“联邦共和”与其说已经是一个事实存在,还不如说是一种有待于实现的价值憧憬。在德国,共和精神(和什么样的国家形式才能实现这一精神)与其说已成为文化现实,不如说是一种历史梦想的继续,它和德国充满变化和起伏的历史息息相连,从19世纪的德国自由主义,到俾斯麦统一德国,德国在中欧崛起,魏玛时期再到法西斯年代,两德分裂,直至89年后充满暧昧和变数的统一。德国缺乏一种象英、法、美那样的持续而稳定的传统民主政治文化。如何从充满道德和政治灾难的历史中发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文化,这是如何实现真正的德国“联邦共和”的基本现实问题。

  哈贝玛斯认为,战后西德的宪法,即“基本法”,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哈贝玛斯强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确定人的自由和平等。德国人对德国的认同(爱国主义)是以对这部基本法的规范价值的认同为基础的:“我们的爱国主义不能否定这个事实,那就是直到奥斯维茨之后,也可以说只是在这一道德灾难的震撼之后,民主才在德国公民,至少是那些年轻一代的德国公民的思想和心灵中扎下根来”(1985:第41页)。哈贝玛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原则性的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社会中,宪法代表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1992b:第638页)。

  1990年,两德重新统一后的联邦共和国,不得不再次向自己提出国家身份认同和自我认识的问题,现代德国究竟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是不是要让它的历史来规定它的现刻?今天的德国是不是要从历史的德国寻求它的特性?以什么来认识它作为一个文化或政治的实体?是以它的疆域或者同祖国的血缘关系,还是以一种多元文化但具普遍意义的公民观念?德国是共有一片疆土、共有日尔曼祖先的德国人的共同体,还是具有多元文化的德国公民的共和共存的国度?作为一个有深沉社会关切的知识分子,哈贝玛斯所思索的是如何把握与民主生活方式相一致的现代德国民族国家身份。现代德国国家的身份必须植根于现代德国公民的生活世界之中,而不能禁锢于是狭隘的“德意志性”(德意志民族性或传统)之中。哈贝玛斯对现代德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和身份的思考对中国文化批评具有特别重要的启发意义,因为现代中国具有类似现代德国的历史经验:缺乏可以依赖的民主政治文化传统,专制政权对民主愿望的践踏和蹂躏,以及因国家分裂和意识形态冲突而无法形成统一而稳定的国家实体。

  哈贝玛斯认为,同祖宗、同传统文化并不是分裂国家达到统一的必然条件,既然这些因素从一开始就没有能防止国家的分裂,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一定是国家统一的条件?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统一是脆弱的。这样的统一也许有经济或其它理由,但难免因经不起考验而再次分裂(1992c:第1页)。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玛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玛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玛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即话语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

  “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文体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1992c:第7,12页)。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民主的政治文化具有形式普遍性,公民性也具有形式普遍性。例如,中国公民并不必须具有“汉人”或“中华人”一类的民族实质性,也不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主义。正是由于公民性有形式普遍性,不同人群才能在宪法原则下团结在一起。正是由于公民性的形式性和非实质性,公民的共同性才能摆脱传统、民族、意识形态的桎梏,奠定宪法民主的基础,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结合程序。

  由于其形式普遍性,现代公民性还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民主化的重要条件之一。现代公民性适合于具有共同政治空间的多文化联系,这个共同的政治空间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是民族国家,可以是国际区域,也可以是世界范围。这样的公民身份是一种后民族身份认同,它是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团结和结合的基础,同时也是世界性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推进民主的条件。所以哈贝玛斯说:“只有在民主法制的宪法框架中,不同的生活方式才能平等地共处。但是,这些不同的生活方式必须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中才能重合,这也就意味着它们必须对其它生活方式持开放态度。只有民主公民性才能开启世界公民性的道路,世界公民性必然不会将自己封闭在局部偏见之中,必然会参与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交际”(1992c:第17页)。

  哈贝玛斯的现代性理论是宏观的,然而它的理性追求和伦理原则却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关于民主问题的关心之上。这种宏观性和民主精神的结合成为哈贝玛斯历时长久、涉猎宽广的理论工作的特殊印记。可以说,这不只是他个人的理论印记,也是我们这个现代和后现代交汇,民主和不民主争战的时代的印记。我们和哈贝玛斯都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哈贝玛斯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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