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平等问题
《宣言》以西方价值为基础,故在制定“全球伦理”时,以“平等”为其基本原则,如强调一切人的平等、权利的平等、男女的平等。主张“平等”并无错,但不能将“平等”强调过头,若将“平等”强调过头,会无视“平等”掩饰下的“实际等差”,不能就人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等差”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因而不能成就人现实生活中的“殊异存在”。《宣言》在这方面有过分强调“平等”之嫌,故亦与中国儒家文化异趣。依儒家文化,并非不知有“形式的平等”(西方价值中的平等及“全球伦理”强调的平等即是“形式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具体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此“平等”是“一刀切”的理性的平等,此“平等”具有法律上一体拉平的意义,故有其法律上的价值。但这种“平等”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亦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有其正当性与合理价值,而是将某种实际存在的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齐,这种将实际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奇的“平等”实际上亦是一种不平等,即相对于人“殊异存在”价值的不平等。故依儒家,强调的是相对于特定“殊异存在”的平等,即“实际等差”中相对于其等差序列的平等,此平等才是每一个人实际的、真实的、可感知的平等。故在制定伦理规则时,就要考虑到人“实际等差”的“殊异存在”具有其现实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制定出相对于特定人的特定的伦理(适用于不同人的不同的伦理),使不同的人在遵循不同的伦理中实现其特定的生命意义与行为价值。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礼的别异特征与中和精神”。如关于男女问题,儒家讲“男女有别”而不讲“男女平等”。所谓“男女有别”,是讲男女因其自然、情感、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各有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即“礼”,男女在其各自之“礼”(特定伦理准则)中实现其生命之特定意义与行为价值。儒家虽不过分强调人的“形式平等”(法律平等),但则强调人的“实质平等” (礼乐平等),“礼乐平等”是一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实际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则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而表面上的平等。《宣言》蔽于西方抽象的“形式平等观”而看不到人有实质性的“礼乐平等”,从而不考虑相对于现实不平等的人所适用的伦理原则,这也是一件遗憾之事。
5.关于建立一体文化和转变意识问题 《宣言·导言》第三条(绝对的原则)第二款写明“要建立一体的文化”,在我看来,这根本不可能,人类文化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能建成所谓“一体的文化”。这是因为人类文化从其产生演变来看一直都是多元的、丰富的、独特的、殊异的文化,未来文化的发展也必然如此。若人类果能建成“一体的文化”,必然是以强制拉齐削平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为前提,此是对人类文化的最大不尊重和不平等。故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将是永远必须存在和应该尊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文化不朝“大同”方向演进。所谓“大同”,依儒家不是指“齐一拉平”,而是指“太和一统”。“太和”,是指差别中的合同;“一统”,是指多元中的统一。故未来世界的文化不是单调无别万国齐一的“一体文化”,而是殊异多元而又一统共贯的“大同文化”。此“大同文化”是一与多、同与别、共与殊的综合,是人类文化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只有中国文化可以为其提供资源与智慧,希望《宣言》的制定者们能够认识并吸取中国儒家的资源与智慧,不把儒家排斥在世界文化之外。
至于转变意识问题,要解决人类的道德困境,只改变意识还不够,因人类意识知之,并不能保证人类行为行之,如人类如今已知汽车尾气破坏生态环境,但为图生活便利,仍然大量生产使用轿车,并有扩大的趋势;即人类如今在理智上虽已知生态伦理很好,但为图自己生活的安逸舒适,在自己私欲利益的驱使下仍不遵循生态伦理。这是因为人类行为往往不按照人的清明理性行事,而按照人的利欲习气行事,故要使人遵循伦理,除改变意识外,更重要的是改变人的气质之性,即克制人的欲望、调适人的利益、消除人的习气、养成人的德性。要做到这些,就必须经由儒家指出的两个途径,即在个人方面经由“工夫”修养的途径,在社会方面经由“教化”熏习的途径。故中国儒家所揭示的“工夫”和“教化”是解决当今人类“有伦理而不遵循”之道德困境的根本出路。在这一点上,也希望《宣言》的制定者们留意。